近日,成都市武侯區居民謝某、翟某全夫婦與當地機投橋街道辦事處的賠償糾紛,因房屋賠償標準等問題引發社會關注。這起跨越多年的糾紛,涉及征地拆遷補償,130平米僅賠償八萬多元,是否能重置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
事件的時間線可追溯至2004年,案涉土地當年獲得征收批復。2017年11月28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政府機投橋街道辦事處在未與謝某、翟某全達成相關協議的情況下,對二人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隨后,謝某、翟某全提起行政訴訟,2018至2019年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該街道辦的強拆行為違法。
![]()
![]()
![]()
![]()
(拆除現場,翟先生提供)
![]()
(確認拆除違法,翟先生提供)
此后,案件進入行政賠償審理階段。謝某、翟某全夫婦訴求的賠償金額超過400萬元,其中核心的房屋損失部分,他們主張按照當地同地段商品房價格計算。根據相關材料,案涉房屋征地登記面積為130平方米,當時當地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為17000元/平方米,據此計算房屋損失約為221萬元。此外,夫婦二人還列出了室內外物品、樹木、停產停業損失、搬遷過渡相關費用等多項賠償訴求,其中物品損失包括皇后鋼鍋、凈水機、衣物、金飾、醫學書籍等,樹木則有二十多年樹齡的香樟樹等多個品種。
2023年,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賠償判決,支持的賠償金約為24.6萬元。法院認定案涉房屋面積130平方米,其中既有《村鎮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房屋,也有未辦證的附屬房屋。房屋賠償部分參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附件中的房屋重置價格標準計算,確定案涉房屋重置價格為87760元。對于附著物損失,根據雙方確認的兩口廢機井,按標準賠償6000元;物品損失方面,法院結合原告提交的照片、損失清單等材料,酌情確定為120000元;樹木損失酌情認定為30000元,各項損失合計后得出判決金額。
![]()
關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
![]()
(一審判決書,翟先生提供)
謝某、翟某全夫婦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24年成都中院維持原判,隨后四川省高院駁回了二人的再審申請。夫婦二人表示,他們對判決中房屋賠償標準的適用存在異議,認為法院采用的農村房屋重置價與周邊房地產市場價差距較大,未能充分彌補其房屋損失。
![]()
(二審判決書,翟先生提供)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違法行政行為造成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而案涉賠償判決中,法院適用了2012年出臺的地方征地補償標準作為房屋賠償的計算依據,這一法律適用與賠償標準的差異,成為本案爭議的核心焦點。
目前,該案件的常規司法救濟途徑已基本窮盡,圍繞房屋賠償標準的爭議仍在持續,仍需相關部門重新核定賠償金額。集體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賠償標準問題,涉及地方政策與法律規定的銜接、財產損失的合理界定等多個層面,此類糾紛的處理既需要遵循法律規定,也需要兼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社會公平正義,還當事人一個公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