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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20年3月,趙明突發心梗去世,未留遺囑。其法定繼承人包括:現任妻子周莉、年幼的兒子趙陽、父母趙建國與李秀芬、以及與前妻所生的女兒趙婷。趙明生前名下有多處財產,其中涉及兩套關鍵房產:
一號房屋:2012年以個人名義購買的央產房,尚未取得產權證,現由趙明父母居住;
二號房屋:2017年與周莉婚后共同購買,登記在兩人名下,貸款已結清,現由周莉母子居住。
此外,趙明還留有基金、車輛、銀行及電子賬戶資金等資產。周莉與趙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分割全部遺產,并主張因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趙陽年幼缺乏勞動能力,應適當多分。
前妻宋某另案主張:趙明名下曾有一套于2007年5月支付首付款的房產(后出售用于購買私募基金),該首付款發生在其與趙明婚姻存續期間,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從現有遺產中析出其應得份額。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一號房屋合同權益:由周莉、趙陽各繼承22.5%,趙建國、李秀芬各18.33%,趙婷18.34%;
二號房屋歸周莉所有,由其按比例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款;
其他動產及金融資產亦按相同比例分割,周莉、趙陽獲得略高份額;
宋某關于婚內財產的主張部分成立,各繼承人共同向其支付50萬元分割款;
喪葬費、撫恤金、親友捐款不屬于遺產,由五位繼承人平均分配。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
趙明未立遺囑,依法適用法定繼承;
周莉與趙陽長期與趙明共同生活,符合《繼承法》中“可以多分”的情形;
趙陽雖為未成年人,但未證明“生活特殊困難”,故僅基于共同生活因素酌情多分;
一號房屋系趙明婚前個人財產,可作為遺產分割;二號房屋為婚后購置,先析出周莉50%份額,剩余50%作為遺產分配;
宋某主張的婚內首付款確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離婚協議未處理,仍可主張相應權益,法院綜合房屋增值、還款情況,酌定補償50萬元;
所有未辦證房產,法院以“合同權益”形式確認份額,不影響未來產權登記。
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需要提醒的是:被繼承人生前通過法院調解或自書遺囑對房產作出安排的,即使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只要內容明確、形式合法,法院通常會尊重其意愿。尤其在涉及拆遷安置房時,家庭成員達成的書面協議或遺囑,往往是確權的關鍵依據。
律師提示
無遺囑不等于平均分: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依法多分,尤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更受保護。
婚前購房≠完全個人財產:若用婚內收入支付首付或還貸,前配偶仍可能主張權益。
未辦證房產可確權:法院可通過確認“合同權益”方式分割回遷房、央產房等暫無產權證的房產。
電子賬戶也屬遺產:支付寶、微信余額、理財產品均納入遺產范圍,需全面清查。
及時主張婚內財產權益:即使離婚多年,若發現對方隱瞞婚內購置資產,仍可依法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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