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收到了申請執行人某工貿公司發送的感謝信,這承載了當事人對案件辦理結果的認同,更是對法院高效執行、為民解憂的感激和稱贊。
事情源自一起矛盾尖銳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申請執行人某工貿公司將其名下的一處辦公用房出租給被執行人項某,因項某自2025年3月起未能按期繳納租金,某工貿公司遂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項某需向某工貿公司支付租金、房屋占用費等相關費用并限期騰空、返還涉案房屋。然而,判決生效后,項某未主動履行,某工貿公司遂向同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心結難解、訴求對立,難開溝通之“門”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承辦人第一時間聯系了被執行人項某。然而,項某情緒激動,態度強硬:“我不搬!我只是拖欠了幾天租金,某工貿公司就鎖門、斷電,我的損失他要承擔!而且,我要求用押金抵扣租金,事情處理好了我才同意騰房。”
某工貿公司則反映,項某租房后從未按時交租,鎖門后已告知其可前來處理,但項某非但未解決,反而在門上另加一鎖,導致房屋被徹底封死,無法使用,損失持續擴大,堅決要求其全額支付費用并立即騰房。
初次溝通無果,因房屋被雙重設鎖,被執行人拒不配合,強制執行陷入僵局。
公證程序、現場釋法,終破困局之“鎖”
為打破僵局,在某工貿公司愿意先行墊付費用的情況下,承辦人決定引入公證程序,聯合公證處準備強制開鎖、清點屋內物品,推進案件進程。
然而,就在開鎖人員準備作業時,被執行人項某突然出現在現場,情緒激動,試圖阻止公證處清點。面對這一突發狀況,承辦人沉著應對,立即上前對其進行嚴肅的釋法說理,闡明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將面臨的嚴重法律后果。在承辦人嚴厲卻不乏耐心的解釋下,項某的情緒才逐漸平復。
在法院、雙方當事人的共同見證下,由公證處依法完成對案涉房屋內部物品的清點工作,為后續處置固定了關鍵事實和證據。
洞察核心、利益置換,巧尋雙贏之“鑰”
承辦人敏銳地意識到,雙方缺乏基本信任,若單純強制騰空可能進一步激化矛盾,且深層次的經濟糾紛與情緒對抗無法化解,難以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最終目標。于是,承辦人并未直接采取強制騰房措施,而是組織雙方到法院進行“面對面”調解。
在與雙方的溝通中,承辦人發現某工貿公司的核心訴求在于“止損收房”,而項某心結在于不甘心于內部裝修投入“打水漂”。
抓住這一核心訴求,承辦人精準施策,提出了“以物抵債”的調解方案,引導某工貿公司認可房屋的裝修殘值,并同意以裝修殘值抵扣項某部分欠款。裝修投入的適當彌補以及某工貿公司的適當讓步緩和了項某的對抗情緒。承辦人趁熱打鐵,重申拒不履行裁判可能面臨的司法懲戒后果,耐心引導項某權衡利弊、配合執行,經過多輪磋商,最終雙方達成執行和解。某工貿公司同意以固定裝修折抵部分款項,項某承諾于三日內自行搬離剩余物品。
最終,項某依約在付款期限內支付款項并搬離案涉房屋,申請執行人某工貿公司對同安法院耐心傾聽當事人訴求妥善化解糾紛的工作舉措表示感謝,案件圓滿執畢。
本案是同安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堅持“調解優先、實質化解”原則的生動實踐。這起一度劍拔弩張的執行案件,最終以無需采取強制拘留、罰款等懲戒措施的方式,實現了糾紛的徹底、圓滿解決,生動詮釋了“為人民司法”的宗旨和智慧,也為類似案件的執行提供了有益借鑒。(呂思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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