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友婷
閱讀提示
日前,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25年度工傷認定十大典型案例”,為工傷認定中的關鍵問題提供了明確的司法答案。
工程被層層分包、掛靠經營,勞動者受傷后該向誰追責?上班期間去廁所不慎摔倒,算不算工傷?自稱是在工作中受傷,卻拿不出考勤記錄和證人證言,能不能認定為工傷……
圍繞這些現實中常見的、備受關注的工傷認定情形,日前,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25年度工傷認定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涵蓋違法轉分包、個人掛靠、勞務派遣、超齡勞動者、舉證責任分配、如廁受傷等多類復雜情況,為工傷認定中的關鍵問題提供了明確的司法答案,既給勞動者在維護自身權益的道路上提供清晰的指引,也給企業規范用工、防范風險敲響警鐘。
焦點1 違法轉包分包,工傷責任照擔
“朋友介紹哪個工地有活干,我就去哪個工地,工資月結,按天計算。”在工地受傷后,黎某一度不知道該向誰主張工傷賠償。
2022年4月2日,珠海某公司和鄧某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鄧某個人承包某空調配電工程勞務分包工作。2022年4月13日至29日期間,鄧某聘請黎某在上述項目工地工作。黎某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受傷,醫院診斷為拇指骨折。
隨后,黎某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核實,人社部門認定,黎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依法屬于工傷,并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對此,該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并提起行政訴訟。公司主張,黎某并非由公司直接聘用,而是由包工頭鄧某個人雇傭,勞務報酬亦由鄧某個人支付。因此,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珠海中院審理認為,用工單位違法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過程中因工傷亡的,應當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在違法轉包、分包情形下,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辦案法官指出,本案中,公司將案涉工程違法分包給自然人鄧某,并由鄧某實際招用黎某在項目工地施工。黎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該公司依法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焦點2 用工形式可多樣,責任主體別模糊
《工人日報》記者了解到,珠海中院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還涵蓋了上班期間如廁受傷、個人掛靠經營、勞務派遣等多種用工場景,從不同側面厘清了工傷認定的適用邊界。
在“上班期間因解決合理生理需要受傷”的案例中,珠海某網絡科技公司財務文員許某打包午飯回到工位準備加班,在去洗手間途中暈倒受傷。該網絡科技公司向當地人社局提交了許某的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定許某受到的事故為工傷。網絡科技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辦案法官認為,許某在工作時間前往衛生間,雖并非直接履行具體工作職責,但屬于維持正常工作狀態的必要行為,應視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許某在此合理時空內突發暈倒受傷,與工作環境緊密關聯,符合工傷認定的‘工作原因’內核。”法官表示,用人單位若主張傷害系個人疾病等非工傷原因,須承擔舉證責任,未能證明則須承擔不利后果。
企業允許他人“借名”經營絕非規避責任的“擋箭牌”,一旦發生工傷,被掛靠單位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在“個人掛靠單位對外經營”的案件中,某物流公司與毛某簽署《車輛服務合同》,約定由毛某出資購車,車輛以該物流公司名義注冊登記,毛某自主經營、自行聘請人員,雙方不建立勞動關系。其后,毛某招聘盧某擔任司機,負責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盧某在卸貨過程中,不慎被掉落的鋼管砸傷。人社部門認定其所受傷害屬于工傷。
該案訴至法院后,珠海中院審理認為,個人以企業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其聘用人員在從事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工傷的,應當由被掛靠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毛某存在掛靠經營情形,盧某系其聘用人員,在卸貨作業中因工受傷,某物流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法官表示,綜合多個案例可以看到,無論是違法轉包、個人掛靠,還是工作過程中的合理延伸行為,法院在審理中更加注重勞動者實際工作狀態與用工風險承擔的合理歸屬,防止通過用工形式“外包化”“名義化”將風險層層轉移。用工形式可以多樣,但責任主體不能模糊。企業在降低用工成本、靈活配置人力的同時,更應依法規范用工管理,防范因違法分包、掛靠經營、管理缺位等問題引發的工傷風險,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焦點3 及時固定證據,工傷更易獲認定
“我受傷時處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并且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為什么不能認定為工傷?”在收到人社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時,唐某感到困惑。
唐某稱,自己于2024年4月10日上午11時左右,在公司車間與同事抬運變壓器架子過程中不慎受傷,4月16日就醫并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結果為胸部損傷、肋骨骨折,5月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是沒有提供現場證人證言和當日考勤記錄。
而后,人社部門開展調查。唐某所稱與其一同抬架子的李某在詢問筆錄中表示,唐某當日確有上班,但并不清楚其是否受傷,也記不起當天是否曾與其一同抬運變壓器架子。經調查核實,當地人社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唐某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人社部門在答辯中表示,唐某主張其在工作中受傷,但未能提供現場證人證言、考勤記錄等證據予以佐證。調查還顯示,唐某在其所稱受傷后的一周內仍正常出勤,其間亦未向用人單位或同事報告發生過工作安全事故或受傷情況,相關同事亦未確認其在工作中受傷的事實。綜合現有證據,唐某未能證明其是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珠海中院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唐某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其未能完成“因工受傷”的初步舉證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人社部門據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并無不當。
法官提醒,職工申請工傷時盡可能提交符合工傷的證據材料。發生事故傷害后第一時間向單位主管工作人員報告,及時向身邊的工友告知及固定受傷證據,及時就醫并保存好疾病診斷證明,切勿拖延時間。另外也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提起工傷申請,并提供受傷時間、原因、場所、在場人員證明等相關材料。
來源:工人日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