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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網站近期公布多項行政處罰決定書(蒙呼交罰[2025]第1501049122025092504號等),決定書顯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多次存在違法行為,被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作出罰款處罰。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存在的違法行為: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違法類型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一十七條。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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