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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歐洲金融中心與全球數字資產創新高地,盧森堡憑借前瞻性的監管框架、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及明確的數字化國家戰略,已成為區塊鏈與加密資產領域 “創新與合規并重” 的標桿 jurisdiction。其法律體系既為數字資產發展提供了穩定預期,也通過國內立法與歐盟規則的協同,構建了覆蓋全產業鏈的監管閉環,以下結合核心法規與實踐應用展開解讀。
一、盧森堡數字資產領域的核心定位與生態優勢
盧森堡之所以能吸引 Coinbase、XRP 等國際機構落地,以及歐洲投資銀行(EIB)、世界銀行選擇其發行區塊鏈債券,核心源于三大支柱:一是創新友好的法律環境,通過系列 “區塊鏈法案” 率先將分布式賬本技術(DLT)納入現有金融法律體系;二是強大的金融基礎設施,管理著 6000 億歐元跨境投資基金資產,持有 8 萬億歐元托管資產,證券交易所是全球最大債務上市平臺及 ESG 債券交易場所;三是開放的產業生態,不僅有 The House of Web3 等社群推動 Web3 生態擴張,更聚集了 123 家國際銀行、九成美國頂級私募股權機構及七成中國頭部銀行的歐洲總部,形成了數字資產與傳統金融深度融合的產業集群。
這種生態優勢直接轉化為實踐成果:STOKR 的 BMN2 票據成為全球第五大投資產品(美國以外第一),Investre 作為首個獲得 “控制代理人” 資格的機構,推動歐洲基金發行、管理與交易邁入區塊鏈原生時代,印證了盧森堡在數字資產領域的全球競爭力。
二、雙層監管框架:國內立法與歐盟規則的協同發力
盧森堡構建了 “國內立法奠基 + 歐盟規則統一” 的雙層監管體系,既保障了法律的前瞻性,又實現了跨境合規的便利性。
(一)國內立法:區塊鏈法案的漸進式完善
盧森堡是全球最早通過專項立法規范 DLT 應用的國家之一,通過四部 “區塊鏈法案” 逐步完善數字資產法律基礎:
區塊鏈 I 號法(2019 年)首次承認 DLT 在證券流通中的合法性,修改 2001 年證券流通法,允許通過 DLT 發行和轉讓證券,推動證券數字化;
區塊鏈 II 號法(2021 年)擴展 2013 年非物質化證券法的適用范圍,授權銀行等合規發行方使用 DLT 進行證券發行與轉換;
區塊鏈 III 號法(2023 年)將 DLT 試點制度下的金融工具納入 1993 年金融 sector 法及 2018 年市場工具法的調整范圍,并強化 2005 年擔保法對 DLT 持有證券的保護,明確質押合同不受集體程序限制;
區塊鏈 IV 號法(2024 年)創新性引入 “控制代理人” 制度,打破傳統中央賬戶保管人與多托管人模式,由銀行、投資公司或清算機構通過區塊鏈維護證券發行賬戶、監控所有權鏈、確保發行與持有資產一致,配合智能合約實現發行、轉讓、贖回的自動化,大幅提升運營效率并降低對賬風險。
(二)歐盟層面:三大法規構建統一監管標準
作為歐盟成員國,盧森堡直接適用《數字金融一攬子計劃》的三大核心法規,實現與歐洲市場的監管協同:
1.MiCAR(加密資產市場法規):2023 年 6 月生效,2024 年 6 月起適用于穩定幣相關條款,2024 年 12 月全面覆蓋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其核心是將未被現有金融法規覆蓋的加密資產分為三類 —— 資產參考代幣(ARTs)、電子貨幣代幣(EMTs)和其他加密資產,分類施加不同合規要求:所有代幣發行需提交白皮書,ARTs 和 EMTs 發行需事前審批;CASP 需獲得盧森堡金融監管局(CSSF)授權方可提供托管、交易平臺運營、資產兌換、投資咨詢等十大類服務,已獲監管資質的信貸機構、投資公司可通過簡單通知即可開展部分業務。
2.DLT 試點制度:允許市場基礎設施在六年內豁免部分金融監管規則,使用 DLT 進行證券交易與清算,并設立 DLT 多邊交易設施(DLT MTF)、DLT 清算系統(DLT SS)、DLT 綜合交易清算系統(DLT TSS)三類新型市場基礎設施,為 DLT 應用提供 “監管沙盒”。
3.DORA(數字運營韌性法規):針對金融 sector 的 ICT 風險管理、事件處置、韌性測試及第三方風險制定全面規則,覆蓋加密資產服務機構的數字安全合規要求。
此外,盧森堡的監管分工明確:CSSF 負責信貸機構、投資公司、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AIFM)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的反洗錢(AML)監管;間接稅務局(AED)負責其他非 CSSF 監管實體的加密資產 AML 事務,VASP 需在 CSSF 注冊并接受反恐融資(CFT)監督。
三、稅收規則:無專項立法但適用明確的一般規則
盧森堡目前無專門針對加密資產的稅收立法,個人與企業均適用現有稅法框架,但稅收處理因資產性質、持有期限及交易類型存在明確區分。
(一)個人稅收
投機性收益:持有不滿六個月的加密資產處置收益視為投機所得,按 22%-25% 的邊際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每年低于 500 歐元的投機收益免稅;
資本利得:持有超過六個月的處置收益一般免稅,但頻繁交易、使用專業交易平臺等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具有投機意圖,從而喪失免稅資格;
其他收益:挖礦收入、質押收入、空投、硬分叉獎勵等均視為應稅收入,按邊際稅率征收,挖礦相關費用(硬件、電費)可根據是否為商業行為抵扣;
應稅場景:除買賣兌換外,收益耕作、借貸、提供流動性、以加密資產支付薪酬等均觸發納稅義務,個人需留存交易日期、數量、法幣價值、錢包地址等完整記錄,并在年度納稅申報表(Form 100)中申報。
(二)企業稅收
商業收益:加密資產處置收益若屬于經營活動所得,需繳納 24.94% 的企業所得稅(CIT)與市政商業稅(MBT)合計稅率;若屬于投資組合持有資產的資本利得,可能適用參與豁免等優惠政策;
費用與虧損:挖礦設備、IT 基礎設施、存儲等與業務直接相關的費用可抵扣,加密資產交易虧損可用于抵消應稅利潤,符合條件的可結轉以后年度;
凈財富稅:加密資產納入年度凈財富稅(NWT)計稅基礎,5 億歐元以下資產按 0.5% 稅率征收,超過部分階梯式加征,符合條件的股權、無形資產可豁免。
值得注意的是,MiCAR 雖非稅收法規,但通過統一歐盟加密資產分類標準,將間接影響稅收定性;即將實施的歐盟 DAC8 指令(2026 年生效)和經合組織(OECD)的加密資產報告框架(CARF),將要求交易信息自動收集與交換,進一步強化稅收透明度。
四、關鍵場景的法律適用與合規要點
(一)加密資產發行與交易
二級交易:盧森堡對二級市場的加密資產買賣無專門許可或注冊要求,但雙邊交易若涉及受監管金融服務,仍需遵守 AML、消費者保護等規則;
首次發行:若加密資產構成金融工具,需遵守招股說明書義務、事前通知等合規要求,發行平臺可能需獲得 CSSF 授權;
牌照類型:加密資產交易相關牌照包括支付機構(PI)牌照(允許以數字資產結算交易)和電子貨幣機構(EMI)牌照(允許發行穩定幣、ICO、交易 NFT 等)。
(二)加密挖礦
挖礦無專項立法,需遵守一般法律框架:商業性挖礦需在盧森堡商業注冊處(RCSL)注冊并獲得經濟部營業執照;收入視為經營所得繳納相應稅收,無明確交易對手方的挖礦服務一般不涉及增值稅(VAT),托管式挖礦可能觸發 VAT 義務;無需 CSSF 金融牌照,但參與托管、第三方交易等受監管活動需合規,大型挖礦需遵守歐盟氣候框架下的能源消耗與可持續性要求。
(三)跨境交易與報告義務
加密資產的跨境屬性受盧森堡支持,其減少 intermediary 的特性降低了跨境交易成本與時間;報告義務方面,目前盧森堡無單筆交易 1 萬歐元以上的申報要求,但 MiCAR 規定:發行規模超 1 億歐元的資產參考代幣需按季度報告持有人數量、資產儲備估值等信息,CSSF 可要求不足 1 億歐元的發行方提交報告;DAC8 指令要求 2026 年 1 月生效后,2027 年起申報上一年度加密資產交易詳情,包括交易雙方與資產信息,歐盟成員國需在 2025 年底前完成國內轉化。
(四)遺產規劃
加密資產在盧森堡視為動產,可通過遺囑繼承、轉讓,但需滿足特殊要求:持有人需明確記錄私鑰、錢包信息等訪問憑證,在遺囑中指定資產處置方式,建議委托熟悉數字資產的執行人或法律代表處理繼承事宜,目前雖無專項繼承法規,但法律體系認可其可繼承性,后續將進一步完善相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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