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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發揮野生動物保護警示教育作用,震懾違法違規行為,現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處罰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引導社會公眾珍愛野生動物,自覺抵制食用、亂捕濫獵、非法買賣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保護野生動物的良好氛圍。
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寧安市林業和草原局稽查隊工作人員調查中發現,寧安市臥龍朝鮮族鄉西崗子村民孟某某,于2023年1月,在寧安市東京城林業局三道林場102林班9小班內,未辦理獵捕證,非法獵殺野生動物狍子一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孟某某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并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
【相關法律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監制:孫劍波
三審:李振凱
二審:白 玉
一審:張 釗
來源:黑龍江省林業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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