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煙臺公安機關網安部門工作中掌握:有人在網上發布“本地商廈發現某傳染病患者,組織全員進行體檢”的信息,引發網民關注和討論,造成當地居民恐慌,給該企業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擾亂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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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查,該商場無員工感染其所稱的某傳染病,網民潘某某為博取眼球,使用自己的賬號編造并發布了內容為“本地商廈發現某傳染病患者,并組織全員體檢”的謠言,造成傳播,引發當地居民恐慌。
截至案發,該內容閱讀量已達上萬次,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
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潘某某予以行政處罰。
普法課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九條第五款(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非法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十二條第二款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四十七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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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有自由,法律有底線。網絡發言請嚴守法律底線,拒絕造謠傳謠、詆毀謾罵。一旦構成違法,警方必將依法查處,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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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公安部網安局
編輯|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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