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12月16日,深圳中院對深圳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武彬等27人實施的六起走私銻錠系列案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其中,對涉案數(shù)量最大的主犯王武彬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周楚升、羅釩、胡喜坤等26人,根據(jù)各自走私數(shù)量、地位作用等事實、情節(jié)分別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四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經(jīng)審理查明,2025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王武彬與境外走私團伙合謀或接受委托,在未取得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的情況下,組織部分被告人分別幫其購買銻錠、夾藏偽裝、虛假申報等,將銻錠走私出境,系該系列案中涉案數(shù)量最大、地位作用最突出的主犯。被告人周楚升、羅釩、胡喜坤等或與其他被告人交叉結伙或單獨以夾藏偽裝、虛假申報等方式,實施、參與走私銻錠犯罪。全案共計走私銻錠166余噸,海關查扣96余噸。
公開資料顯示,銻錠作為一種金屬材料,通過加工成各類銻化合物或合金,廣泛運用于阻燃劑、合金硬化劑等領域。2024年8月,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對銻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深圳中院一審認為,王武彬等人違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國家出口管制規(guī)定,逃避海關監(jiān)管,走私國家出口管制的貨物,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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