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程陽強
原上海二中院法官助理
現任浦東法院審判員
先后被評為上海法院工作成績優秀個人、浦東法院2024年度“楓橋式人民法庭”創建工作先進個人。撰寫的案例獲評2024年全國法院優秀案例分析二等獎,審理的“顧某萍與王某寶等人民間借貸糾紛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執筆的多篇論文獲評“人民法院審判管理現代化:實踐探索與理論創新”論壇優秀論文獎、上海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優秀論文獎、第二屆“中華法治文明與社會治理現代化”論壇一等獎、“第十一屆全國司法學論壇”三等獎、上海市社聯“全面深化改革與中國式現代化”論壇優秀論文等。
親仁善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相鄰關系是社會關系的重要類型之一,調整的是“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我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至二百九十六條共九個條文規定了典型相鄰關系類型,其中,第二百八十八條明確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作為法院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雖然民法典并未直接將“容忍義務”明示于法律條文之中,但從“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違反”“不得危及”“不得妨礙”等不同側面的表述,可知“容忍義務”是相鄰權利人之間相互負有的必要義務范疇。法院在審理涉及紛繁復雜的相鄰關系類型糾紛時,核心的裁量標準便是相鄰權利人之間負有“容忍義務”的合理限度。接下來,我們以一起因光伏設備安裝引起的相鄰關系糾紛為例,展開對相鄰關系糾紛中“容忍義務”司法認定的探討。
“容忍義務”的合理限度應以
社會一般人視角展開
從審判經驗角度出發,對于容忍義務合理限度的判斷標準應從“社會一般人”或“理性人”的視角展開,法官應站在社會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將自身置于具體的相鄰關系糾紛之中,以理性人視角審視該“容忍義務”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這種代入式的審判視角是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系糾紛的一個重要裁判方法。
隨著綠色新能源的不斷推廣,人們在屋頂安裝光伏設備日益普及,但在密集城市住宅區,是否存在干擾鄰居采光、通風等生活權益的風險?安裝者若稱該光伏設備安裝系“政府鼓勵”或“已備案審批”,相鄰權利人卻投訴該光伏設備導致其“陽光被擋、噪音擾人”,法院應如何依法裁判?這需要回到相鄰關系糾紛裁判規則的核心,即該光伏設備的安裝是否超出“社會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具體判斷方法為:圍繞著社會一般人容忍限度為核心評判標準,同時綜合工程建設領域相關的強制性規范、設施設備的空間布局等客觀因素,對實質妨害程度與妨害可回避性進行綜合判斷,從而準確確定行為人是否應承擔相應的妨害責任。
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審查
是否構成實質性妨害
判斷相鄰采光妨害是否成立,首先需厘清是否存在實質性妨害及損害的嚴重程度。司法實踐中,面對復雜空間布局與非直觀妨害行為,法院可以綜合運用安裝前后對比照片、現場實地勘查、視頻資料與專業鑒定意見等方式綜合認定妨害行為。其一、若通過對比照片、實地勘查、視頻資料等能直觀看出存在明顯采光遮擋或日照時長大幅減少等情形,法院可據此直接推定構成相鄰采光妨害;其二、若現有證據及上述直觀手段尚無法確定導致損害的原因及損害程度,則可以借助專業鑒定機構對具體的損害原因及損害程度進行司法鑒定,根據鑒定結論明確致損原因和量化損害程度。就鑒定方法和要點而言,通過冬至日日照時長數據對比統計,將未搭建光伏板工況與搭建光伏板工況進行對比,結合減少光照時間長和比例來評判相鄰采光妨害的具體嚴重程度。
通過工程建設規范規定審查
是否構成實質性妨害
因采光、日照權具有區域性和地域性,其有效保障及行政管理往往需要通過法律法規、規范性技術文件予以細化。當前,關于是否以“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作為相鄰采光、日照妨害的裁判標準,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否構成相鄰采光、日照妨害,必須考慮建筑物或安裝設備是否違反了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只有違反了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才能確認其對相鄰建筑物構成采光、日照妨害;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只是為法院判斷提供了參考和便利,對于構成采光、日照妨害的實質判斷,應當綜合地域性、時間性等不同因素進行利益衡量。我們認為這個問題需要綜合看待,不能一概而論。首先,若本地區或行業存在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行為人在建造設施時違反該建設標準的,應當然推定該建筑物或安裝的設備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妨害。其次,在大量農村建房或城市早期建房中,基于歷史等因素,建造之初并未納入土地整體規劃,不能因違反現有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認定構成相鄰妨害,而應在尊重當地習慣和歷史因素的前提下進行綜合判斷。
就上海地區而言,關于采光日照、光伏設備安裝具有相應的行業和技術規范。如《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第4.0.9條關于“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的規定,同時,《建筑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技術標準》第4.3.6條也規定,關于光伏方陣安裝在坡屋面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 光伏方陣應采用順坡鑲嵌或順坡架空安裝。2. 光伏方陣不應超過該安裝屋面屋脊的最高點的規定。如果不動產權利人安裝光伏設備的方式超出了屋脊高度、未采用順坡鑲嵌方案,則構成對強制性工程建設標準的違反。法院可推定該行為已超出社會一般人容忍限度,不再要求受害人進一步證明其受損害的嚴重性。
利益衡量:
妨害行為是否具備其他合理替代路徑
現代相鄰關系糾紛不再限于單純遮光、堵路等傳統形態,隨著技術發展,光伏板、監控探頭、空調外機等設施帶來的妨害日益增多,裁判標準亦需在多元價值間進行利益衡量。即使光伏發電屬于國家鼓勵推廣項目,亦不能成為違反工程規范、妨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正當理由。在設備安裝空間條件寬裕、妨害可完全回避的前提下,行為人選擇最優自身路徑、最大限度使用己權,卻損害相鄰人基本生活權益,不構成“應容忍”的情形。法院應在注重明確相鄰各方權利邊界,依法厘清所有權、使用權的合理行使范圍以及力求維護相鄰秩序的同時,引導綠色發展實踐有序推進。若行為人在經濟技術可及范圍內本可采用更合理的方式避免妨害,卻仍選擇高影響方案,則應承擔妨害后果。如行為人在安裝光伏設備時屋頂坡面充足,完全可采用減少安裝面積或者順坡安裝方式,但其單純為追求發電效率而犧牲他人采光權,這既不符合法律鼓勵的相鄰團結互助精神,也不符合親仁善鄰的傳統美德,應認定構成相鄰采光妨害。
判斷行為是否超出容忍義務的合理限度,最終目的在于明確受害人的救濟路徑。在法律上,若妨害尚屬容忍范圍內,受害人可主張經濟補償;若妨害超出容忍限度,受害人則可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停止侵害等更強效的救濟方式。必要時,通過與專業鑒定方案進行對接,既避免“一刀切”式的全拆全改,也為后續類似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提供實證基礎與可參照路徑。
責任編輯 | 郎振宇
視頻 | 貝子君 夏佳超 楊一帆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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