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一公安局副局長,10年間借給他人80萬收高額利息,外加收了下屬3萬多元現金,被認定受賄71萬多。一審判三緩四,檢察院卻罕見抗訴,認為判輕了!是正常民間借貸,還是以借為名的權錢交易?二審激辯,法律紅線到底在哪?本文為你掰扯清楚。
一、 案子咋回事?副局長借出去80萬,利息收出“大問題”!
老鐵們,今天聊個挺有爭議的案子。
湖北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原副局長孫冰,從2014年到2024年這十年間,干了這么幾件事:
1. “關照”茶樓老板:借給一個開茶樓的胡某50萬,年利率20%,最后連本帶息收了110萬。刨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多出來的44萬多被認定是“好處費”。
2. “關照”足療店老板:借給一個開足療店的宋某30萬,年利率24%,收了28萬多利息,扣除銀行利息后,22萬多被認定是好處費,另外還收了1萬現金“感謝費”。
3. “幫助”下屬所長:收了轄區派出所所長汪某3.1萬元現金,為他在職務調整上“行方便”。
總的算下來,法院認定他受賄數額高達71萬余元。一審判了有期徒刑三年,但給了緩刑四年,罰金20萬,贓款沒收。
二、 爭議焦點:憑本事借錢收利息,咋就成受賄了?
這里面的核心爭議,也是很多網友看不懂的地方:借錢收息,不是正常的民間借貸嗎?
法律分析來了(通俗版):
關鍵不在于“借錢”,而在于為什么借?借給誰?利息怎么來的?
根據我國法律,認定是否構成“受賄”,核心是看“權錢交易” 。也就是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手里的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以此換來錢財。
放到這個案子里,檢察院和法院認為:
· 對象特殊:借錢給他的,都是在他管轄范圍內經營特種行業(茶樓、足療店) 的老板。這些場所的治安管理、日常檢查,恰恰是公安局副局長的職權范圍。
· 目的不純:老板們明著是“借錢”,實則是為了尋求“關照”,讓生意好做,別被找麻煩。這是一種典型的利益請托。
· 利息畸高:雖然20%、24%的年利率在民間借貸中不算聞所未聞,但遠高于當時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更重要的是,這筆高息是基于他手中的權力才可能安全、穩定地獲得的。法院采用了“實際收取利息 - 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 受賄數額”的計算方式,就是把超出正常資金成本的部分,認定為了權力的對價。
所以,這不是簡單的朋友間拆借,而是以“借款收息”的合法形式,掩蓋“權錢交易”的非法目的。辯護律師說利率沒超民間借貸標準,但法律看的是本質,不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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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更大波瀾:判了緩刑,檢察院為啥要“硬剛”抗訴?
一審判緩刑,孫局可能覺得能松口氣了。但沒想到,檢察院直接抗訴了!理由很剛:
1. 量刑太輕:受賄71萬多,屬“數額巨大”,依法該在3-10年判。他多次受賄,還包庇違法、干預人事,情節惡劣,判三年本就偏輕,還給緩刑?
2. 不夠格緩刑:法律規定適用緩刑必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檢察院認為他金額大、情節劣,而且認罪悔罪不真誠(之前一直不認,庭審才松口),根本不滿足緩刑條件。
3. 認罪是假的:檢察院指出,他只是在法庭上口頭認罪,但并沒真正如實供述,也沒接受量刑建議,屬于“假認罪”。
檢方的抗訴,相當于在說:這種程度的犯罪和態度,如果這樣都能緩刑回家,那是在傳遞錯誤的信號,可能讓一些人覺得“代價不過如此”!
結論與討論點:
這個案子二審還沒判,但已經拋給了我們一連串值得深思的問題:
1. 對公職人員來說,法律紅線究竟畫在哪? 是不是只要不做“一手辦事、一手收錢”的赤裸交易,搞點“金融創新”(比如借款收息)就安全了?這個案子告訴你:只要利用了職權,任何形式的非常規獲利,都可能踩線。
2. “認罪認罰”到底怎么算? 嘴上說了“我認”,但內心不服、辯護無罪,這算真悔改嗎?該不該因此從寬?這關系到司法制度的嚴肅性。
3. 檢察院的“抗訴”較真,你支持嗎? 是捍衛了法律的剛性,防止“官官相護”、“輕輕放過”?還是過于嚴厲?對于涉及執法犯法的案件,是否應該用更嚴的標準?
讀者朋友們,你們怎么看?
· A. 支持檢察院抗訴:權力不是生意,執法者違法就該重判,緩刑太輕!
· B. 認為判罰合理:錢還了,認罪了,利息也沒高得離譜,給個改過機會也行。
· C. 更關注制度:怎么才能從根本上管住這種“變相”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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