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敗訴了,就只能自認倒霉、就此認栽嗎?其實完全不必陷入絕望,行政訴訟的“糾錯通道”一直都為大家敞開著——這就是再審程序。但需要明確的是,再審并非可以隨意申請,只有讀懂規則、明晰程序,才能讓你的再審申請不被輕易駁回。今天,楹庭律師就帶大家詳細理清:哪些情形下申請再審,法院依法不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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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一個核心前提:再審程序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設立的糾錯機制,《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只要你的情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再審申請就具備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第一種常見情形,是法院不予立案或駁回起訴確有錯誤。比如說,法院明明對案件依法享有管轄權,卻錯誤地以“不屬于受案范圍”為由拒絕立案;又或者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實,就草率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這些都屬于“確有錯誤”的情形,是申請再審的重要法定事由。
第二種,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這更是再審中實現“翻盤”的關鍵。這里的“新證據”絕非隨意補充的普通材料,必須是原審審理過程中,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未能提交,且該證據能夠直接動搖原裁判認定的核心事實、足以推翻原裁判結果的關鍵證據。比如原審時未出現的、能夠直接證明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情形的核心文件,就屬于這類具有決定性作用的新證據。
第三種,原裁判在事實認定上存在“硬傷”。具體來說,包括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關鍵證據未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就被法院采信,甚至存在偽造證據的情況——這些都屬于事實認定環節的重大缺陷,嚴重影響裁判的公正性,在再審程序中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第四種,原裁判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這一點相對難以自行判斷,很多人會誤以為“判決結果不符合自己的預期”就是法律適用錯誤,實則不然。判斷是否屬于法律適用錯誤,需要對照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文,審查原審裁判是否適用了錯誤的法律依據、是否存在法律條文理解與適用的偏差。建議大家對此謹慎衡量,避免因自身法律知識儲備不足而產生誤解。
第五種,訴訟程序違法且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重要保障,若原審審理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情形,比如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卻未回避,或者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質證權等法定訴訟權利,那么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就值得質疑,這種情況同樣符合再審的法定條件。
除此之外,還有幾種情形也符合再審申請要求:原判決、裁定遺漏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據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更嚴重的是,若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不僅可以依法申請再審,還可以向相關紀檢監察部門舉報,維護司法公正。
簡單來說,只要你的情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你的再審申請就于法有據,法院不應隨意駁回。行政訴訟的核心價值在于維護公平正義,而再審程序正是這道正義防線的“糾錯開關”。
最后提醒各位當事人,準備再審材料時,一定要針對具體的再審情形,精準梳理相關證據和依據。比如主張“有新證據”,要清晰說明證據的合法來源、原審未提交的客觀原因,以及該證據與推翻原裁判之間的關聯性;主張“法律適用錯誤”,要明確指出原審適用的具體法條、存在的適用偏差,以及正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再審程序的專業性較強,若自行判斷存在困難,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精準的材料準備、嚴謹的邏輯論證,切實提高再審申請的成功率,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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