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某商貿公司因騙取出口退稅被追繳稅款、罰款,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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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國某商貿有限公司
1.案件性質
騙取出口退稅
2.主要違法事實
經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檢查,發現其在檢查所屬期內,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以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108.72萬元。
3.相關法律依據及稅務處理處罰情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其處以追繳稅款108.72萬元的行政處理、處以罰款108.72萬元的行政處罰、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1.5年、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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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短評: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本案中,該商貿公司騙取出口退稅款108.72萬元,被稅務機關追繳該出口退稅款,并處1倍罰款。
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期限最長為三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第六款規定,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按下列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資格:
1.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以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后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之日為起始日。
根據上述規定,該商貿公司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108.72萬元,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期限為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本案對該商貿公司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
此外,該商貿公司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和涉稅司法解釋的規定,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因此,該公司實際責任人員如果不具有適用減輕處罰情節,最低也要面臨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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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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