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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劉建國與妻子王秀英育有四子:劉強、劉剛、劉勇、劉杰。
王秀英于2002年去世。2007年,劉建國與趙玉蘭再婚,雙方子女均已成年。
趙玉蘭與前夫育有三子:張偉、張軍、張磊。
劉建國于2013年8月去世,趙玉蘭于2023年9月去世。
劉建國生前系甲公司職工,承租單位公房。
2013年該房納入棚戶區改造,恰逢劉建國去世。根據政策,安置房只能登記在配偶或子女中一人名下,其余人需簽署放棄協議。
經村委會協調,劉家四兄弟與趙玉蘭達成一致:
“為讓趙玉蘭有安身之所,安置房先登記在她名下,待其百年后,房屋歸劉家四兄弟。”
2013年8月28日,四兄弟簽署《協議書》,同意將承租權及安置權益轉給趙玉蘭。
2014年5月16日,在乙村村委會見證下,趙玉蘭簽署一份書面文件(標題為《遺囑》),明確寫明:
“我名下的一號房屋,實為劉建國遺產轉化而來,現暫登記在我名下。我去世后,該房歸劉強、劉剛、劉勇、劉杰四人所有。我生病期間,由他們四人照顧。”
此后,趙玉蘭取得一號房屋(回遷安置房)產權證,并實際居住至去世。
趙玉蘭去世后,劉家四兄弟要求過戶,但張偉、張軍拒絕,稱:
遺囑是打印的,形式不合法;
趙玉蘭不識字,不可能自愿簽;
四兄弟從未照顧老人,未履行義務;
房子是趙玉蘭個人財產,應由親生子女繼承。
劉家四兄弟遂起訴,請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共有,并要求配合過戶。
二、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決:
? 一號房屋歸劉強、劉剛、劉勇、劉杰共同所有;
? 張偉、張軍、張磊須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 駁回房屋占用費請求(因屬家庭內部爭議,非惡意侵占)。
三、法院說理
《遺囑》真實有效,雖為打印,但有充分佐證:
有兩名無利害關系村干部全程見證并簽字;
村委會加蓋公章并存檔原件;
四原告提交的多份遺囑內容一致,僅一份日期筆誤,不影響整體效力。
性質為“附義務的遺贈”:
四原告非趙玉蘭法定繼承人,故該文件屬于遺贈,且附有“照顧義務”。
四原告已基本履行照顧義務:
兩人與趙玉蘭同住一棟樓,日常送飯、陪伴;
曾送醫就診(有鄰居證言、打車記錄);
雖未參與住院陪護,但因疫情管控+趙玉蘭銀行卡由被告控制,不能認定未盡義務。
形式瑕疵≠無效:
法院強調,法律重在保護立遺囑人真實意愿。即便打印過程細節不清,但有見證、蓋章、存檔、多人持有,足以證明系趙玉蘭真實意思表示。
房屋本質非趙玉蘭個人財產:
安置房源于劉建國承租公房,四兄弟主動放棄權益才使趙玉蘭獲得資格,故其承諾“死后歸還”具有合理性。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打印遺囑”關鍵看有沒有“真見證”:
兩名見證人+逐頁簽字+全程參與是底線,但若有村委會蓋章、多人持有、證人出庭,輕微程序瑕疵可被補強。
附義務遺贈,履行標準是“合理照顧”,不是“全職陪護”:
法院不會苛求繼子女像親生子女一樣24小時陪護,只要日常關心、緊急送醫,即視為履行義務。
“不識字老人簽遺囑”不等于被欺騙:
只要有宣讀、解釋、見證人在場,即使文化程度低,法院仍可認定意思表示真實。
家庭內部“暫登記”協議+后續遺囑=雙重保障:
先簽放棄協議讓房,再立遺囑承諾歸還,形成完整證據鏈,極大提高勝訴率。
及時主張權利很重要:
趙玉蘭2023年9月去世,四兄弟很快起訴,避免被認定“默認放棄”。
?? 溫馨提示:若您持有類似“繼父母承諾死后還房”的書面文件,請務必保存好原件,并收集日常照顧證據(聊天記錄、繳費單、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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