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上海市消保委公布“北京同仁堂99%高純南極磷蝦油磷脂含量為0”的檢測結果時,消費者的憤怒焦點起初集中在虛假標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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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北京同仁堂健康藥業那份“未經授權擅自突出使用‘北京同仁堂’字樣”的聲明,卻讓事件的荒誕感瞬間升級。
股權穿透顯示,涉事的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藥業有限公司由同仁堂健康藥業絕對控股51%,這種“爹告兒擅自用姓”的操作,讓“突出使用”這個法律術語,淪為了公眾眼中的甩鍋話術。
要厘清這場爭議的核心,首先得明確法律意義上的“突出使用”究竟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突出使用”特指故意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字號,在同類商品上突出展示,導致公眾誤認的行為。其核心要義有二:一是使用的是“他人商標”,二是存在“誤導公眾”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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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本次事件中,這兩個構成要件都站不住腳。四川健康藥業是同仁堂健康絕對控股的子公司,雙方并非“他人”關系;將控股母公司的品牌名稱用于產品標識,是商業領域的常規操作,何來“誤導”之說?
從企業集團管理的常識來看,“突出使用”的說辭更顯荒謬。
檢索國內主流集團的品牌管理辦法可見,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品牌需履行審批程序,但核心是規范使用而非禁止“突出”。某集團《logo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子公司在產品包裝、宣傳資料中使用集團標識時,需保證“清晰醒目”,且要遵循“標準字體、標準組合”要求。
同仁堂作為擁有350余年歷史的老字號,不可能沒有類似規范。四川健康藥業作為子公司,在產品上標注“北京同仁堂”字樣,本質是借助母公司品牌信譽開展經營,這必然經過內部授權流程。
若真如聲明所言“未經授權”,那恰恰暴露了同仁堂集團品牌管理的巨大漏洞——對絕對控股子公司的品牌使用竟毫無管控,這比“突出使用”本身更值得追責。
法律層面的邏輯悖論更讓聲明難以自圓其說。《商標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商標注冊人可通過許可合同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授權即屬此類。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答復進一步明確,商標許可的核心是簽訂書面合同,備案僅為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并非生效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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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健康作為51%持股的控股股東,對四川健康藥業擁有實際控制權,雙方即便未完成備案,也不可能不存在隱性授權。更何況,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品牌時,母公司負有法定的質量監督義務,這在《商標法》中有著明確規定。
如今產品出現“磷脂含量為0”的嚴重質量問題,母公司不反思監督失職,反而以“突出使用”甩鍋追責子公司,無疑是本末倒置。
這場爭議的背后,是同仁堂品牌運營模式的深層隱患。
紅星新聞調查顯示,同仁堂旗下類似四川健康藥業的“授權型子公司”不在少數,這些公司通過委托代工、授權經銷等模式運營,產品涵蓋食品、日用品等多個品類,卻普遍存在品牌標識混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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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電商平臺搜索“北京同仁堂”,會發現同一品類產品有多個生產廠家,出品方既有集團嫡系公司,也有興安保健、四川健康等控股子公司。這些產品均標注“北京同仁堂”字樣,僅以細微的商標差異區分,普通消費者根本無法辨別。
這種“品牌授權泛濫+品控監管缺位”的模式,才是導致虛假標注事件的根源,而非所謂的“突出使用”。
更值得警惕的是,“突出使用”話術正在消解老字號的信譽根基。
同仁堂能歷經三百年風雨,靠的是“炮制雖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雖貴必不敢減物力”的祖訓。但近年來,從過期蜂蜜事件到如今的磷蝦油虛假標注,每次危機爆發后,企業總能找到“子公司”、“經銷商”等替罪羊。這種切割式公關,看似暫時規避了責任,實則在侵蝕消費者的信任。
當公眾發現“同仁堂”品牌下既有精益求精的嫡系產品,也有粗制濫造的授權產品,且企業對后者的質量問題只會甩鍋時,百年積累的品牌價值便會不斷損耗。
其實,解決品牌授權與質量管控的矛盾并非無解。國際知名品牌的實踐早已證明,關鍵在于建立“授權與監管并重”的體系。
以茅臺為例,其對控股子公司的品牌使用實行“統一標準、分級監管”,子公司產品不僅要標注母公司品牌,還需明確標注自身身份,同時母公司設立專門的品控團隊全程介入生產流程。
反觀同仁堂,若能將精力從炮制“突出使用”的說辭,轉移到完善品牌授權制度、強化子公司品控監管上,或許就能避免類似危機的重演。
此次磷蝦油事件,與其說是子公司“擅自突出使用”品牌的問題,不如說是同仁堂集團品牌管理失序的集中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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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百年老字號而言,品牌信譽不是規避責任的擋箭牌,而是需要用心守護的生命線。
當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時,與其急于切割責任,不如坦誠面對問題、徹底整改漏洞。畢竟,消費者信任的是“同仁堂”這三個字背后的品質承諾,而非玩弄法律術語的公關話術。
若不能守住品質底線、規范品牌管理,再響亮的老字號,也終將在一次次的甩鍋中失去人心。
#百家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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