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碧泓環境檢測(泰州)有限公司,2025年9月11日,執法人員調閱該公司出具的興化市第三人民醫院檢測報告(編號:NO.022501015)和原始記錄表,顯示檢測過程中使用的儀器為嶗山WJ-60B皮托管平行全自動煙塵油煙采樣器(JSBEST/YQ-048)、DL-6800X智能款真空采樣器(JSBEST/YQ-119-2),無其余采樣儀器和設備。
但該公司經理劉根林陳述,上述檢測報告中涉及的氨、硫化氫、氯氣,實際采樣儀器為大氣綜合采樣器KC-6120型(JSBEST/YQ-049-2)和大氣綜合采樣器KC-6120型(JSBEST/YQ-049-4),該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表中記錄的儀器與實際檢測過程中使用的儀器不符。后執法人員現場調閱該公司大氣綜合采樣器KC-6120型(JSBEST/YQ-049-2)和大氣綜合采樣器KC-6120型(JSBEST/YQ-049-4)兩個儀器,儀器數據記錄中采樣時間、標干體積、采樣頻次與原始記錄表不符。
2025年9月17日-18日,執法人員依法調取該公司出具的三份檢測報告及對應的原始記錄表,分別為江蘇維達印染有限公司(編號:No.022507050)、江蘇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編號:No.022506003)、蘭特黎斯(江蘇)乳業有限公司(編號:No.022506008),調取部分技術服務合同。
同時調取該公司室內視頻監控儲存設備、顯示屏等設備(不含攝像頭),該公司監控儲存設備和顯示屏中通道1TL-IPC435EP-41.0為四樓最東側微生物(大腸桿菌)分析室門上監控探頭,該探頭顯示畫面的右下角房間門為東北1嗅辨室門。
2025年9月25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出具的江蘇維達印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表顯示:采樣檢測的臭氣濃度是有組織廢氣,采樣地點為DA014(7),采樣日期為2025年6月30日,樣品送樣時間和樣品接收時間均為2025年6月30日17時25分,分析日期為2025年6月30日;該公司出具的江蘇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表顯示:采樣檢測的臭氣濃度是有組織廢氣,采樣地點為DA004污水處理廢氣排放口進口、DA004污水處理廢氣排放口出口,采樣日期均為2025年5月6日,樣品送樣時間為2025年5月6日13時30分和17時05分,樣品接收時間為2025年5月6日13時30分和17時05分,分析日期為2025年5月6日;該公司出具的蘭特黎斯(江蘇)乳業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表顯示:無組織廢氣采樣地點為廠界上風向001、002、003、004點位,采樣日期為2025年5月26日,樣品送樣時間和樣品接收時間均為2025年5月26日17時30分,分析日期為2025年5月27日。
有組織廢氣采樣地點為DA001,采樣日期為2025年5月26日,樣品送樣時間和樣品接收時間均為2025年5月26日17時10分。分析日期為2025年5月26日。后執法人員和該公司經理劉根林現場共同查看通道1TL-IPC435EP-41.0的回放記錄,未發現2025年6月30日12時00分至7月1日8時00分、2025年5月6日12時00分至5月7日8時00分、2025年5月26日12時00分至5月27日24時00分三個時間段有人員進出嗅辨室。
該公司經理劉根林陳述,江蘇維達印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因樣品過期,沒有進行分析直接填寫原始記錄并出具檢測報告,江蘇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和蘭特黎斯(江蘇)乳業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因無法按標準要求湊齊嗅辨員數量,沒有進行分析直接填寫原始記錄并出具檢測報告。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捌仟元整(¥8000元整); 2.處罰款人民幣貳拾捌萬元整(¥28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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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信用泰州
綜合編輯:泰州百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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