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12 月 26 日,一次分心導致的轉賬操作失誤,讓李女士的 240 萬元落入一名身負 700 萬銀行債務的被執行人賬戶。
盡管法院早已認定收款方構成不當得利,但近一年過去,這筆巨款不僅未能追回,其中 87 萬余元還已被法院劃扣用于清償他人債務。
這起事件不僅讓李女士陷入 “錢要不回、訴不停” 的困境,更撕開了數字支付時代轉賬安全、司法執行優先級、銀行操作規則等多重現實命題的面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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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場分心引發的 240 萬 “烏龍轉賬”
這起備受關注的轉賬糾紛,始于一次看似常規的資金拆借。據李女士講述,她的朋友杜大姐因欠劉女士 305 萬元需償還,自身僅能拿出 65 萬元,遂向她借款 240 萬元。
為保障資金安全,雙方約定將款項先轉給共同朋友甲女士(單名 “瑩”),再由其統一轉至債權人劉女士賬戶。
然而,去年 12 月 26 日轉賬時,李女士正在打電話分神,加之手機轉賬記錄自動留存了曾認識的另一位單名 “瑩” 的乙女士賬戶信息,她未仔細核對姓氏與賬號細節,便分三筆將 240 萬元悉數轉入乙女士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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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轉賬錯誤源于甲女士反饋未收到款項,李女士立即聯系銀行、警方,并嘗試聯系收款方乙女士,卻發現對方電話已無法接通,后續更是處于失聯狀態。
情急之下,李女士選擇訴諸法律,今年 2 月,法院經審理判決乙女士構成不當得利,需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 240 萬元款項。
但勝訴判決書并未帶來預期的回款,李女士進一步查詢得知,乙女士早已因個人經營性貸款逾期,拖欠徽商銀行余姚支行 700 萬元本金,其賬戶已于去年 5 月被法院依法凍結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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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她崩潰的是,今年 2 月 13 日,寧波市鄞州法院已從該賬戶中強制扣劃 87.4 萬元(分兩筆 30.62 萬元和 56.78 萬元),用于清償乙女士的其他債務,剩余 150 余萬元仍處于凍結狀態。
為挽回損失,李女士向余姚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停止對剩余款項的執行并解除凍結,但法院于今年 11 月 11 日裁定駁回其異議,理由是其享有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法對抗在先的強制執行措施。
目前,李女士已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尚在審理中,而這筆 240 萬元的歸屬,仍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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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認定與執行優先級的追款困局
法院已判決乙女士構成不當得利,李女士卻仍難追回錢款,核心癥結在于司法執行的優先級規則與權利對抗效力。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屬《民法典》規定的普通債權,效力低于優先受償權債權及在先司法強制措施保障的債權。
本案中,乙女士賬戶因 700 萬銀行債務,早于去年 5 月被凍結,而李女士的不當得利判決今年 2 月才生效,“在先凍結” 讓其債權難以對抗已啟動的執行程序。
司法執行優先級遵循 “時間在先、權利在先” 原則,而非依據 “誰對誰錯”。法院在先采取的凍結措施,會將后續轉入資金納入范圍,與資金來源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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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劃扣的 87.4 萬元用于清償乙女士到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李女士無法直接撤銷,這本質是規則公平與個案正義的沖突。
李女士要求銀行 “特事特辦” 解除凍結遭拒,并非銀行推諉。賬戶凍結是司法強制措施,銀行作為協助執行單位無權擅自解除,且銀行自身對乙女士享有 700 萬債權,無義務放棄追索,需依法院裁判處理。
對于已劃扣的 87.4 萬元,李女士可通過執行異議之訴主張其為 “案外人財產”,但需充分舉證且對抗已完成的執行程序,難度極大;也可向乙女士追償,但需待其有財產可供執行,若長期無清償能力,追回可能性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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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烏龍源于技術便利與操作疏忽
這起 240 萬的轉賬烏龍,表面看是 “同名混淆” 引發的偶然事件,但深入剖析便會發現,其背后是數字支付時代操作便利與風險防控之間的失衡,以及個人疏忽與規則漏洞的疊加效應。
(一)個人操作疏忽是直接誘因
李女士的轉賬失誤具有典型性:一方面,轉賬時同時進行電話溝通,導致注意力分散,未能履行基本的核對義務;
另一方面,過度依賴手機銀行的 “歷史轉賬記錄” 功能,因兩位收款人單名相同便放松警惕,未核實姓氏差異與完整賬號信息。
據李女士事后回憶,手機轉賬流程便捷,第一筆轉賬刷臉驗證后,后續兩筆無需重復驗證即可快速完成,這種 “一鍵轉賬” 的便利性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風險意識。
事實上,銀行轉賬系統通常會同時顯示收款人姓名(部分隱去)與賬號后四位,但在分心狀態下,這些關鍵校驗信息被忽略,最終釀成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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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系統的校驗機制存在優化空間
盡管多數銀行轉賬時會提示 “核對收款人姓名與賬號一致性”,但在實際操作中,校驗規則仍有完善余地。
目前,個人網銀及手機銀行的核心校驗邏輯是 “賬號與姓名匹配”,但對于歷史轉賬記錄中的聯系人,系統往往默認保留信息,用戶再次轉賬時無需重新輸入賬號,僅需選擇聯系人即可完成操作。
這種設計雖提升了效率,卻也降低了操作門檻,使得用戶容易因 “熟人間轉賬” 的慣性思維放松核對。
此外,對于大額轉賬(如 240 萬元),部分銀行雖設置了限額管理或二次驗證,但李女士分三筆轉賬的操作恰好規避了可能的限額提醒,暴露出大額轉賬風控的靈活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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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轉還款” 模式放大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轉賬并非直接支付給債權人,而是通過第三方甲女士中轉,這種 “多環節轉賬” 模式本身就增加了出錯概率。
李女士解釋中轉是為 “資金安全”,但實際上,中轉環節的增加意味著核對鏈條的延長,一旦某個環節出現信息混淆,便可能導致整個轉賬流程出錯。
在缺乏書面確認、僅依賴口頭約定的情況下,這種民間資金拆借的操作模式,進一步放大了操作失誤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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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似案例:轉賬錯誤后的追款百態
李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近年來,隨著數字支付的普及,“轉錯賬” 糾紛頻發,而不同案件的處理結果,也折射出類似的法律困境與解決路徑。
北京通州法院曾審理一起類似案件:財務人員小田誤將 3.8 萬元轉入他人已停用的賬戶,收款人張女士發現后注銷賬戶,款項轉入銀行專用賬戶。
法院判決認定構成不當得利,但因款項已脫離張女士控制,最終判決銀行返還該筆款項。
該案與李女士案的核心區別在于,收款賬戶未被司法凍結,且款項處于銀行可控范圍,因此受損方得以直接向銀行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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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則案例中,武漢市民陳先生誤將 50 萬元轉至陌生人賬戶,發現后立即聯系銀行,因轉賬采用 “實時到賬” 模式,銀行無法撤銷交易。
陳先生起訴后勝訴,但收款方名下無其他財產,且無固定職業,法院雖啟動強制執行,卻因 “無財產可供執行” 裁定終結本次執行,陳先生的 50 萬元至今未能追回。
這些案例表明,轉錯賬后的追款結果,主要取決于三個關鍵因素:收款方是否配合返還、收款賬戶是否被司法凍結或存在其他債權糾紛、受損方能否及時固定證據并啟動法律程序。
其中,賬戶是否被司法凍結是影響追款難度的核心變量,一旦資金進入被凍結賬戶,往往會陷入 “法律認定易、執行回款難” 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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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數字支付時代如何守護 “錢袋子”
李女士的 240 萬烏龍轉賬,為所有使用數字支付的人敲響了警鐘。在享受轉賬便捷性的同時,更需建立風險防控意識,明確法律救濟路徑,避免重蹈覆轍。
(一)轉賬操作務必 “三核對”
大額轉賬時,必須核對收款人姓名全稱(而非部分關鍵字)、銀行卡號后四位(或完整賬號)、開戶行信息,確保三者一致;盡量避免在分心狀態(如打電話、走路)下進行大額轉賬,必要時可設置 “延時到賬” 功能,為錯誤操作預留挽回時間;對于不常用的收款賬戶,轉賬前可先轉小額測試,確認無誤后再轉大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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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善用支付平臺的風控工具
目前,多數銀行和支付平臺都提供了大額轉賬限額、二次驗證、延時到賬、交易提醒等風控功能,用戶可根據自身需求開啟。
例如,將單日大額轉賬限額設置為合理金額,大額交易時要求輸入短信驗證碼或進行人臉識別二次驗證,這些功能雖會增加操作步驟,但能有效降低錯誤轉賬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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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錯賬后及時采取 “四步措施”
一旦發現轉錯賬,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步,聯系銀行或支付平臺,說明情況并申請凍結交易(實時到賬模式下可能無法凍結,但需留存溝通記錄);
第二步,嘗試聯系收款方,說明情況并協商返還,必要時可錄音留存證據;
第三步,向警方報案,備案轉賬錯誤事實,獲取報案回執;
第四步,若協商無果,及時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防止款項被轉移或劃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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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確法律救濟的核心要點
提起訴訟時,需準備好轉賬記錄、溝通記錄、身份證明等關鍵證據,證明不當得利的四個構成要件(一方獲利、一方受損、因果關系、無法律依據);
若遇到收款賬戶被凍結的情況,需及時提出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主張資金歸屬;長期關注債務人財產狀況,即便暫時無法執行,也需保留債權憑證,待其有財產時恢復執行。
(五)呼吁支付系統優化風控設計
支付機構可進一步優化轉賬校驗機制,例如,大額轉賬時強制顯示收款人完整姓名(隱去中間字改為隱去首尾字)、要求手動輸入賬號后四位進行驗證、對同名收款人進行顯著區分提示等;
同時,可建立 “錯誤轉賬追回通道”,在確認轉錯且收款方未動用資金的情況下,簡化原路退回流程,降低用戶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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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在 “一鍵轉賬” 成為常態的今天,沒有絕對安全的支付方式,只有時刻緊繃的風險意識。
對于李女士而言,盡管目前追款困難,但法律仍為其保留了救濟途徑,后續的執行異議之訴或將給出最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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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于更多普通用戶而言,這場事件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轉賬需謹慎,證據要留存,維權講方法。唯有將風險防控融入每一次支付操作,明確自身權利與義務,才能在數字時代真正守護好自己的 “錢袋子”。
同時,也期待支付機構、司法機關等多方共同發力,在保障效率的同時筑牢安全防線,讓類似的 “烏龍悲劇” 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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