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源城區城區道路停車設施
和公共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通知
源府〔2025〕57號
河源城區道路停車設施和公共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運營企業:
根據《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粵發改規〔2022〕10號)、《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授予源城區市區公共停車泊位規劃管理權限的通知》(河府〔2024〕26號)規定,經河源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市區公共停車泊位(不含太陽廣場地下停車場和竹園停車場)。市直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配套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仍按河發改價格函〔2021〕443號文件執行。
二、公共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2小時以內(含)免費停放,2小時至3小時(含)收費3元,超過3小時后,每小時2元,單日單次最高限價為20元。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三、道路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收費時間段為每日8:00至21:00,其他時間段不收費。前30分鐘內(含)免費,首小時內(含)收費3元,超過1小時后每30分鐘(不足30分鐘按30分鐘計算)加收1.5元,單日單次最高限價為2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五、收費標準的有關說明
(一)河源市城區道路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和公共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均實行政府指導價(不得上浮,下浮不限)管理,即經營者可根據自身停車設施的差異、地理位置、停車場規模、經營等情況,在規定的最高收費標準內,自主合理的下浮相關收費標準。
(二)車輛24小時內重復進入停放的,按每次停放時間計算。
(三)大型車輛按上述收費標準,以實際占用停車位個數計費(不足一個車位的,按一個車位計算)。
(四)執行過程中遇重大節假日或者重要活動需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調度安排。
六、其他說明
收費標準于2025年11月25日起執行,試行3年。本實施收費政策由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區城管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源城區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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