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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建國、李秀蘭夫婦育有三子:趙明、趙強、趙亮。夫妻二人于1994年通過單位房改,購得位于北京市的一套69.9平方米公有住房(下稱“一號房屋”),產權登記在趙建國名下。
趙建國于2015年去世,李秀蘭于2023年去世,生前均未立遺囑。一號房屋由長子趙強自2005年起實際居住至今,其稱父母曾口頭承諾該房歸其所有,且自己無其他住房。
次子趙明認為,父母未留遺囑,一號房屋應作為遺產由三兄弟法定繼承,平均分割。因趙強拒絕協商,且意圖獨占房屋,趙明遂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
趙強辯稱:自己長期居住、無房可住,且父母生前另有兩處平房及拆遷利益被趙明占有,若要分割一號房屋,則所有遺產應一并清算。三子趙亮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如不分割,同意趙強繼續居住。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一號房屋為趙建國、李秀蘭的遺產;
該房屋由趙明、趙強、趙亮三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所有權份額;
駁回趙強關于“因無房居住故不應分割”的抗辯;
趙強主張的其他房產及拆遷款,因證據不足,本案不予處理。
三、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
一號房屋系趙建國與李秀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取得產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去世后,未留遺囑,依法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三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趙強雖長期居住,但居住事實不等于所有權,亦不能阻卻其他繼承人的分割請求。
“無其他住房”不是拒絕分割的法定理由。共有財產可采取實物分割、折價補償或變價分割等方式處理,居住困難可通過協商或后續執行程序解決。
趙強主張的其他遺產(如平房、拆遷款等),僅提供戶籍信息,未提交產權證明或資金流向證據,無法認定為未分割遺產,故不予一并處理。
四、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律師團隊整理,供公眾參考。
口頭承諾難抵法律效力:父母生前即便口頭表示“房子給誰”,若無遺囑或書面贈與,仍按法定繼承處理。
長期居住≠擁有產權:很多繼承人誤以為“誰住就是誰的”,但法院只看產權登記和繼承規則。
“我沒房住”不能阻止分割:這是情感訴求,非法律抗辯。法院可判按份共有,后續可通過協商由一方回購份額。
主張其他遺產需舉證:不能僅憑“聽說”“戶口在這”就要求分割,必須提供產權證、銀行流水、拆遷協議等證據。
盡早協商或訴訟:遺產長期不分,易引發矛盾升級。建議父母去世后及時辦理繼承手續,避免親情破裂。
建議:涉及多子女繼承房產,務必保留溝通記錄,必要時通過律師介入調解或訴訟,確保權益清晰、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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