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頓1262塊的飯,硬是吃出了“塑料友情”的天花板,還鬧到了對簿公堂的地步。重慶九龍坡區這起離譜的“逃單事件”之前就挺火,現在餐館真的起訴了,律師也把權責說透了,后續終于有了實打實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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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得從12月4號說起,倆食客提前給10人聚餐訂了餐館座位。這群人從下午5點坐到深夜11點40分,足足7個小時,酒喝得挺盡興,聊得也熱絡。可眼看餐館要打烊,奇怪的事兒發生了——9個人借著“起身透透氣”“我去買單”的借口,一個個悄悄溜了,最后就剩個姓張的大哥孤零零坐在那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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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過來催結賬,張先生當場就急了:“這局是張某銀組的,該他付錢啊!我哪兒有能力扛這一千多塊?”餐館跟他磨了半天沒結果,只能報警。民警試著聯系組局的張某銀,對方先說“沒錢,得去籌”,后來干脆關機找不到人了。沒辦法,民警只好從中調解,張先生最后寫了份承諾書,白紙黑字寫著12月5號下午6點前把1262元餐費付清,還押了身份證,甚至備注“沒按時付,愿意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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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呢?等約定的時間一到,餐館聯系張先生,這人直接翻臉不認賬了。催款的時候,他梗著脖子說:“我憑啥付錢?組局的跑了,讓我買單,這不是當我冤大頭嗎?”還放狠話:“你們愛走流程就走流程,我不怕!”餐館這邊實在沒辦法,12月11號的時候,就以餐飲服務糾紛為由,把張先生告到了九龍坡區人民法院,要求他付全額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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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13號,法院已經受理了案子,但還沒說啥時候開庭。張先生至今一分錢沒付,押在餐館的身份證也沒去拿。關于這事兒,法律專家說得很明白:張先生在民警面前寫的承諾書,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合同,是他自己愿意的,必須履行付款義務。而且10個人一起吃飯,屬于共同消費,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餐館有權找當時在場的張先生要全額餐費,他付了之后,再找其他9個人每人要126塊的分攤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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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這事兒挺讓人唏噓的。組局的人直接失聯躲責任,9個一起吃飯的朋友連夜溜號,最冤的可能是張先生,但他簽了承諾書又反悔,也確實不占理。餐館老板也挺難,忙活一晚上,最后還得為了一千多塊錢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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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張先生太冤了,被朋友坑慘了;也有人說“簽了字就得認,誠信不能當兒戲”;還有人吐槽“10個人AA才126塊,至于跑嗎?這點錢看清一群人,也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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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案子還等著開庭,張先生會不會被強制執行?那9個溜號的人就沒責任嗎?最后這1262塊錢到底誰來付?你覺得張先生該全額買單嗎?要是你遇到這種情況,會乖乖付錢還是跟餐館硬剛?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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