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公告
本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被執行人未按規定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查找被執行人財產,有效執行法律文書,經申請執行人申請,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對本院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進行查找,現發布懸賞公告如下:
01
懸賞查找車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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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懸賞條件
凡舉報上述被執行人車輛下落線索,并被我院成功扣押的。多人舉報的,由有效的最先舉報人獲得懸賞獎勵。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二)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三)以其他方式,如法院干警執行中發現、申請執行人主動提供線索找到被執行人車輛,或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全部義務,相應車輛懸賞公告已自動失效的。
(四)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其他不應支付懸賞獎勵的情形。
03
接受舉報時間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節假日除外)
04
特別提示
(一)本院鄭重承諾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嚴禁使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得的舉報線索。
(二)公告以發布日前未執行完畢的案件為依據。發布日后執行完畢的案件,當事人以已履行完畢為由要求屏蔽本公告的,不予支持。
(三)本院其他申請執行人符合相關條件,可隨時向本院案件承辦人申請懸賞尋車。
本公告即為責令交付車輛通知,請上述被執行人于本公告發布后,向本院自覺交付車輛,或向本院說明不能交付車輛的原因。拒不交付車輛又不說明原因的,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將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東海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來源:東海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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