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種子、農藥互聯網經營告知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農業農村部農辦發〔2025〕22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經營農藥專項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農作物種子、農藥互聯網經營者應取得相應資質,在經營范圍內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根據“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的原則,農業農村部門將進一步加強對農資互聯網經營者的監管,特此告知:
一、農作物種子互聯網經營告知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者應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并履行備案程序。
2.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種子可追溯。
3.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者所售種子的終端銷售地應當在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或標簽標注的適宜區域內。
4.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方式、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提供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5.互聯網農作物種子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鏈接標識。
6.種子互聯網交易的第三方平臺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審核網絡售種主體生產經營許可、備案情況。
7.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向種子購買者開具銷售憑證。銷售憑證的格式由省種子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并公開發布,由設區的市(地)、縣種子管理部門免費提供。
二、農藥互聯網經營告知
依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符合以下規定:
1.依法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在上線運營后二十日內將網站名稱、網絡平臺名稱、應用程序名稱等報發證機關備案。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線運營的互聯網農藥經營者,應當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備案。
2.農藥生產企業利用互聯網經營的農藥,必須是本企業生產且依法取得農藥“三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登記證和產品質量標準)的農藥產品。農藥經營單位利用網絡經營,不得超出其《農藥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限制使用農藥不得通過互聯網銷售、經營。
3.農藥生產經營單位對其經營農藥產品的質量與安全負責,其生產、銷售應符合《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
4.農藥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
5.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農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鏈接標識。農藥生產企業利用本企業網站銷售本企業產品的,應當持續公示農藥生產許可證載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鏈接標識。
6.農藥互聯網交易第三方平臺應建立并實施農藥經營資質核驗、網絡經營行為監督、農藥信息展示、農藥實名購買、交易記錄保存、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并積極配合農業農村部門監管。
梅里斯達斡爾族區農業農村局
2025年12月12日
編輯丨某某某 校對丨某某某
責編丨陳佳玉 總編丨叢明輝
編輯丨趙偉男 校對丨耿德波
責編丨陳佳玉 總編丨叢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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