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就《廣告引證內容執法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引證廣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規格、有效期限、優惠條件等內容的,不得利用減小字號、改變字體或者使用與背景相近顏色文字等可能使消費者難以辨明的方式進行補充說明,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規格、有效期限、優惠條件等作出限縮或者不符合常理常識的解釋。
廣告引證內容涉及銷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事實信息的,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引證廣告中使用細分行業、細分領域或者細分區域“最佳”,或者銷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第一”等用語進行宣傳,但相關行業、領域小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或者相關地域小于省級行政區域,可能導致消費者對經營主體及其產品、服務的市場地位、競爭優勢產生誤解的,不屬于《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豁免情形。
此外,廣告業界和消費者對部分廣告中長期存在的“大標題醒目,小字打補丁”現象爭議不斷。消費者反映,某些促銷廣告以大號字體展示“優惠力度”或“產品功效”,卻在角落或背景處用不起眼的小字列出復雜的限制條件,容易讓人產生誤解。對廣告規范領域的又一細化舉措,反映了監管部門持續完善廣告治理規則、回應社會關切的積極態度。在提振消費信心、優化營商環境的背景下,規范廣告市場秩序有助于構建更加誠信、公平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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