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暴擊:猜拳脫衣后,好友變成惡魔
凌晨民宅的酒局,本是好友間的嬉戲,卻淪為少女的噩夢。
新北市未成年少女小花(化名)應邀參加“猜拳脫衣”游戲,輸光衣物后用棉被遮身,竟遭好友阿輝、翔翔(皆化名)輪流性侵 —— 一人施暴,一人壓制,讓她動彈不得。事后父親報案,兩名少年家長卻輕飄飄拋出“僅愿賠 1 萬新臺幣(約 2250 元人民幣)”的和解方案,理由是“小花自愿玩游戲”“家庭負擔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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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窒息的是,家長們試圖將性侵責任推給受害者:“她也有過失”。但法律給出了響亮的否定 —— 法官最終判決,兩人及監護人各賠償50萬新臺幣(約11.3萬人民幣),刑事上接受感化教育,全案可上訴。
二、爭議撕裂:1萬vs50萬,賠償金額背后的人性博弈
這起案件的核心沖突,早已超越案情本身,成為社會對性侵傷害認知的試金石:
- “自愿玩游戲=同意性侵”?法律直接打臉
臺灣司法實踐中,性行為同意權必須單獨明確,“參與脫衣游戲”絕不能等同于“同意發生性關系”。正如法官所言,性侵的核心是“違背意愿 + 壓制反抗”,本案中兩人輪流施暴的行為,已構成臺灣“刑法”第 221 條的“強制性交罪”,與受害者是否參與游戲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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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萬賠償是道歉,還是二次傷害?
對比同類案件更顯荒謬:黃子佼性侵案中,受害者因恐懼“社死”被迫接受20萬新臺幣賠償,已被輿論痛批“低于正常標準”;而女星遭下藥性侵案中,受害者直接索賠1300萬新臺幣,律師明確“性侵賠償無上限,需匹配創傷程度”。
1萬新臺幣,連一次專業心理治療都不夠,卻被加害人家長視為“解決方案”,本質是對受害者身心創傷的漠視。
- 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豈能甩鍋?
根據臺灣“民法”第187條,未成年人侵權時,若有識別能力,需與監護人連帶擔責。本案中,兩名少年明知性侵是犯罪仍為之,家長又無法舉證“已盡監督義務”,判決其賠償完全合法。所謂“負擔不起”,不能成為逃避責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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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真相:50萬判決,不是終點而是底線
法官最終酌定50萬新臺幣/人的賠償,背后是嚴謹的司法邏輯:
- 賠償核心是“精神損害+身體傷害”:臺灣性侵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通常在數十萬新臺幣區間,50萬的金額,既考慮了案件情節惡劣(輪流性侵、壓制反抗),也兼顧了被告家庭經濟能力,低于原告訴求的100萬但符合公平原則。
- 監護人責任不可豁免:臺灣法律對監護人采用“過錯推定責任”,即除非能證明“已盡監督義務”,否則必須擔責。本案中家長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監督證明,自然難逃其咎。
- 感化教育不是“免罰金牌”:刑事上的感化教育,是臺灣《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處分”,核心是“矯治而非懲罰”,但這并不影響民事賠償的執行 —— 犯罪少年需在接受矯治的同時,承擔對受害者的經濟補償。
四、社會拷問:當性侵遇上未成年人,我們該警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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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撕開了三個殘酷現實:
- “年少無知”不能成為施暴者的保護傘:兩名少年犯案時已有識別能力,所謂“不懂事”,不過是家長逃避責任的托詞。真正的保護,是讓孩子知道“邊界感”—— 尊重他人身體,更要敬畏法律。
- 性侵受害者的“過錯論”,該徹底終結了:從臺北車站七旬港女遭性侵案中“路人冷漠”,到本案中“受害者有過失”的辯稱,社會對性侵的認知仍有偏差。受害者的任何行為,都不能成為加害人犯罪的理由。
- 賠償金額,應成為傷害的“標尺”而非“妥協”:黃子佼案中受害者因恐懼被迫接受低額賠償的悲劇,不應重演。性侵造成的創傷可能伴隨一生,賠償不僅是經濟補償,更是對受害者的精神慰藉,必須與傷害程度匹配。
這起案件的判決,守住了法律的底線,但社會的反思不能停止。當兩名少年在感化院接受矯治時,我們更該追問:如何讓 “同意權” 教育走進校園?如何讓監護人真正履行監督責任?如何讓性侵受害者不再因 “怕麻煩”“怕社死” 而妥協?
1萬新臺幣,買不走罪惡;50 萬判決,也難以完全撫平創傷。但至少法律明確了:性侵的代價,絕不是一筆小錢就能擺平;受害者的尊嚴,更不容任何形式的踐踏。
你認為50萬新臺幣的賠償合理嗎?未成年人性侵該如何平衡“矯治” 與“懲戒”?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觀點,一起為受害者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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