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相繼發生了住宅樓群死群傷火災。香港特區大埔宏福苑火災,致160人遇難;廣東汕頭住宅火災,致12人遇難……。住宅小區消防安全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但是由于形成原因復雜,業委會、業主無力整改等因素,致使整改火災隱患難度大,嚴重影響了居民消防安全。本文分享一個案例,可以為消除住宅小區火災隱患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訴辯主張】
起訴人是某檢察院,訴訟請求是判令某消防救援大隊繼續依法履行對某小區公共區域消防栓不能正常使用所致火災隱患治理工作職責,消除安全隱患。
被告是某消防救援大隊,答辯觀點是某小區因消防管網漏水導致火災隱患,屬于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不在被告強制進行火災隱患治理并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費用的法定職責范圍內。被告已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存在未履職情形,請求法院駁回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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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實】
法院高度重視,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于2025年6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查明了以下事實:
從2023年起,某小區公共區域消防栓水閘一直處于關閉狀態,消火栓、噴淋設施不能正常使用,影響該小區224戶居民、6戶商鋪業主及周邊住宅區住戶生命財產安全,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隱患。公益訴訟起訴人在履職過程中發現被告存在怠于履職的情形,未依法窮盡手段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遂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對該小區火災隱患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同年12月6日,被告書面回復,稱該大隊分別于2023年、2024年多次派員到現場,與相關政府機構及職能部門協調此事。因該小區產權屬全體業主,某物業公司入駐管理,業委會也不具備物業管理服務的法律責任主體資格,被告無具體執法對象,只能協調函告相關政府機構及職能部門處理等。2025年3月25日,公益訴訟起訴人發現小區公共區域消防栓水閘仍然處于關閉狀態,消火栓、噴淋設施不能正常使用,被告存在怠于履職的情形,故提起本案訴訟。法院另查明,該小區由業主自治,某物業公司未實質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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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本案中,某檢察院于2024年11月5日向被告發出檢察建議。被告在之后的兩個月內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檢察院遂以其收到檢察建議后沒有完全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為由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某省消防條例》《某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等相關規定,被告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轄區某小區公共區域存在的消防栓水閘關閉,消火栓、噴淋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依法應當履行監督管理、督促整改等職責。
本案中,被告在收到該檢察建議后,雖進行了現場核查,并向某某社區發函,要求落實屬地責任,協調相關主體解決問題等,即履行了部分職責,但未依法全面履職。至本案訴訟前,該小區公共區域消防栓水閘仍處于關閉狀態,消火栓、噴淋設施不能正常使用,隱患仍未消除,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的狀態。故被告應繼續依法履行對某小區公共區域火災隱患治理工作職責以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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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2025年9月19日,法院作出判決:責令被告某某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全面履行對某小區火災隱患治理的工作職責。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曹律師點評】
本案啟示有二:
一是,依法,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消防監督管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是其職責之一,但是法律法規對具體履職方式、范圍和邊界沒有具體細化。雖然本案不具有“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的法定情形,但是從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消防救援機構全面履行火災隱患治理職責,不但具有合理性,也符合消防法有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的立法目的。
二是,人民檢察院對于消防救援機構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例越來越多。從公益訴訟的社會效果看,對于有效促進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全面履職發揮了越來也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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