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梁雅麗律師應北京大學法學院邀請,走進北京大學法學院,參與《刑事控辯審實務》課程教學,并再次被聘請為校外授課教師。
《刑事控辯審實務》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頗具實踐意義的核心課程,旨在幫助學生洞悉控、辯、審三方職業思維邏輯,錘煉實務操作能力,進而構建法律共同體的內部認同與相互尊重的制度。課程采用車浩教授創立的北大案例教學模式,聚焦真實疑難案件展開深度研討,此次選取“某礦業公司高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作為教學藍本,讓學生在模擬實戰中提升專業素養。
本次課程的共同授課教師,按照授課順序依次為:梁雅麗律師,貴州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張宇,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徐進,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車浩教授。本次課程采用車浩教授創立的北大案例教學模式,圍繞“某礦業公司高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展開學習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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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麗律師授課現場
在授課環節,梁雅麗律師以“案例解析+實務提煉”的方式,結合自身親辦案件經驗,從控辯爭議焦點、主體范圍、責任邊界及法律適用四大維度,為學生系統拆解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辯護思路,層層遞進剖析案件核心難點:
1.直擊主體認定爭議:厘清“實際控制人”的法律邊界
針對起訴書將X公司認定為Y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主張,梁雅麗律師明確指出該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她結合《公司法》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及《刑法》第134條的規定,強調認定控股股東或其管理人員承擔刑責,必須以其“直接負責組織、指揮、管理生產作業”為前提,而本案中并不存在此類事實。Y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人員、財務、業務、財產管理均未達到人格混同程度,母公司的正常監管不能等同于刑法意義上的“實際控制”。
2.明確過失責任判斷:堅守“盡職免責”原則
梁雅麗律師強調,我國司法實踐已確立可預見性原則與合理信賴原則,用于界定監督過失的責任范圍。她指出,X公司已依法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設置安委會、明確崗位職責并開展定期檢查,完全履行了法定注意義務。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外包單位操作不當,X公司管理人員對其無直接監管職責,亦無法預見該過失行為,應適用“盡職免責”,不能簡單以結果倒推監督過失。
3.恪守追責層級底線:踐行刑法謙抑性原則
結合國務院相關規范性文件,梁雅麗律師進一步明確,重大事故的追責對象僅限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僅特別重大事故才可延伸追究上級企業管理人員責任。本案屬于重大事故,不具備延伸追責的法律條件;同時,行政問責與民事賠償已充分覆蓋相關責任,刑法應保持謙抑性,不宜突破法定邊界追究上級控股企業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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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麗律師進行點評
參加課程的北大法學院同學們圍繞案件展開控辯雙方立論、辯論與總結陳詞后,梁雅麗律師對大家的表現進行精準點評。她肯定了同學們對案件爭點的準確把握與清晰的論證邏輯,尤其認可“介入因素切斷被告人過失行為與結果因果關系”的觀點具有實務參考價值。同時,她結合自身經驗提醒同學們:“辦理刑事案件必須始終以證據為中心,重視客觀證據與責任鏈條的嚴格審查,這是確保辦案質量的核心底線。”
隨后,梁雅麗律師耐心解答學生們的提問,就案件細節、法律適用難點等進行深入互動,幫助大家打通理論與實務的銜接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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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浩教授(左一)向梁雅麗律師(右一)頒發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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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最后,車浩教授為梁雅麗律師等三位授課教師頒發北京大學法學院2025年秋季學期《刑事控辯審實務》課程校外授課教師的聘書,并合影留念,為此次實務教學活動畫上圓滿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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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同學與車浩教授(前排左三)、張宇副檢察長(前排左四)、徐進庭長(前排左二)、梁雅麗律師(前排右三)四位授課老師以及唐宛茁律師(左一)集體合影
本次授課,京都律所唐宛茁律師在前期案例選擇、材料準備、學生溝通等方面提供了協助。
此次受邀北大授課,不僅展現了梁雅麗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的專業權威與深厚積淀,更體現了她積極推動法學教育與司法實踐融合的責任擔當。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一員,梁雅麗律師多年來始終致力于將一線實務經驗反哺法學教育,為培養高素質法律人才、推進法治建設持續貢獻力量。未來,京都刑辯研究中心將繼續以多元形式搭建實務與學界的溝通橋梁,讓更多青年法律人在專業成長路上少走彎路、快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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