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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3-1-237-001
關鍵詞 刑事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辦證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 情節嚴重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喇某康為牟取非法利益,以他人名義注冊成立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后招聘并安排業務員查詢物業、保安公司電話,通過電話、微信向相關公司宣稱“免培訓、免考試、下證快、證件可在省網查詢”等方式招攬辦證業務。喇某康匯總業務員上報的辦證人資料后,以每本人民幣300余元(幣種下同)的價格向上家購買偽造的建(構)筑物消防員證、保安員證、電工證等各類國家機關證件(注:上家亦從他人處購買),按照每本1200至1800元不等的價格銷往全國各地的保安公司、物業公司,所得款項由喇某康實際控制和支配,業務員按銷售額10%獲得提成。經統計,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喇某康向全國各地銷售偽造的各類國家機關證件共計2346本,非法獲利2894640元。
被告人施某飛、譚某生等人系喇某康的上家或下家,相關人員具體犯罪事實略。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渝0103刑初 53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喇某康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其余判項略)。宣判后,喇某康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渝05刑終 39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人喇某康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是否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以及是否應對其按照“情節嚴重”升檔量刑。
其一,被告人喇某康的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與買賣真實的國家機關證件,均屬于侵犯國家機關證件管理秩序的行為,均具有社會危害性,均具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而且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的社會危害性甚至更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二條規定:“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上述規定雖然主要針對外匯領域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犯罪,但相關精神應同樣適用于其他領域同類犯罪。喇某康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應當按照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二,被告人喇某康犯罪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第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達到第一款規定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中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買賣建(構)筑物消防員證、保安員證、電工證等其他國家機關證件情節嚴重尚無明確規定,在具體認定過程中,可參考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并結合相關證件性質、買賣數量和獲利金額等進行綜合認定。
本案中,被告人喇某康買賣的證件主要是建(構)筑物消防員證,辦證者多為保安公司派遣至各物業公司中控室工作人員,該崗位對建(構)筑物消防安全負有重要責任,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必要的消防職業技能和能否勝任相關工作,直接關系到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此外,喇某康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共計2346本,銷售到全國各地,非法獲利高達 2894640元,嚴重破壞國家機關證件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根據喇某康犯罪的事實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并對其升檔量刑。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中的國家機關證件包括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認定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犯罪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當根據涉案證件性質、買賣數量、被告人非法獲利金額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第1款
一審: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2020)渝0103刑初536號刑事判決
(2021年1月28日)
二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1)渝05刑終392號刑事裁定
(2021年5月26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12月10日作出調整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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