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空調聲、挪動聲、跑跳聲
聲聲入耳,輾轉難眠
脆弱的神經瀕臨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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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頻繁在家打球
長期影響鄰居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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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陳童(化名)住在張亮(化名)樓上。張亮曾向陳童反映空調噪音、挪移物品聲音大、有敲擊聲等問題,陳童采取了相應措施,并表示有挪移物品聲音、敲擊聲是因為孩子打球。此后,張亮多次反饋噪音問題,陳童均解釋系孩子打球所致,雙方就此發生矛盾。張亮將陳童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陳童書面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及因噪音問題導致焦慮狀態的醫藥費、外出租房和住酒店的費用。
原告張亮訴稱,從2016年開始,陳童房屋內經常傳來吵鬧、跑跳、推拉桌椅、碰撞聲等巨大噪音,嚴重影響其正常休息。且上述噪音狀況維持多年,經溝通仍未改善,導致無法正常居住。
被告陳童辯稱,張亮稱家中拖拉椅子聲音大,影響其休息,為此陳童購買了毛氈桌椅腳墊,并將孩子的金屬椅子換成木質椅子。在家運動會有碰撞聲,但均系在不影響晚上正常休息的時間內進行。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會產生偶發的正常聲音。張亮沒有證據證明聲音超出國家標準,其主張的事實不屬于法律規定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其提交的證據均與本案爭議無關,且達不到其證明目的,故不同意張亮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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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運動非樓房內日常生活行為
判定被告陳童賠償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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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張亮與陳童為上下樓相鄰關系。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陳童在居住使用樓上房屋期間所產生的噪音是否已經超出了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圍,從而影響樓下房屋內住戶的正常居住使用。根據張亮與陳童溝通的內容、微信群的聊天內容可知,陳童承認曾因運動所產生的噪音過大而影響鄰居正常生活的情形,且運動的行為并非偶發。顯而易見,運動并非居住于樓房內的日常生活行為,同樓鄰居對此并不負有當然的容忍義務。故被告陳童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原告張亮提交的相關證據,酌情判定被告陳童賠償張亮3000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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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住戶需充分盡到注意義務
和諧居住環境需相互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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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問題是困擾樓房住戶的一個“老大難”問題。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因噪音問題導致鄰里之間關系緊張、升級對抗,甚至對簿公堂的新聞屢見不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了相鄰關系相關制度,其中第二百八十八條明確了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即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在相鄰住戶之間,雙方均具有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和容忍義務。具體而言,如行為人的行為未超過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圍,則另一方即有容忍義務;如行為人的行為超過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圍,應屬違反注意義務。因此,在涉及相鄰住戶的噪音問題時,法院重點審查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超過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圍,一般考慮行為的種類、強度、時間。
就行為種類而言,所謂住宅,顧名思義是居住所用處所,因此在住宅內的相關行為應當是與居住生活有直接關系的行為。居家生活中可能會存在小幅度、輕微動作的運動,但如拍打籃球、踢足球、跳繩等大幅度的運動明顯不應在住宅中進行。就行為強度而言,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會發生物品掉落、碰撞、拖動等行為產生的噪音。而上述噪音如果超過了一定強度,也屬于超過合理范圍。如雖偶爾產生噪音,但噪音聲響較大;又如頻繁挪動座椅、室內穿高跟鞋步行等,雖然行為烈度較小,但持續不斷產生噪音,也會影響生活安寧,應屬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范圍。就行為的時間而言,日間活動較多,故產生噪音的可能較大,且日間環境噪聲比較大,故注意義務可以相對放寬。但夜間需要安靜環境休息,故應當充分注意其行為,不應產生過大噪音。
遠親不如近鄰,安寧和諧的居住環境需要相互體諒,也需要住戶自己充分盡到注意義務,妥善自我約束。即使產生糾紛,也應當積極溝通,協商解決,共同建設和諧友善社會。
來源:CCTV今日說法、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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