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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遇到了這樣的情況,一項專利申請的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所有權利要求都不具備創造性。如此,費心費力申請專利難道就要被駁回了嗎?很多申請人趕緊看文件、作對比,甚至“新增加了本申請與對比文件的區別技術特征”……
此時務必要注意,不是新增加任意技術特征都可以,這涉及到專利法33條中的超范圍。也就是說,如果新增技術特征在提交給專利局的申請文件中有明確記載,那么可以增加;反之,無論是添加到說明書還是權利要求書中都是不可以的!而就算增加了,審查員不會接受,還會再次要求刪除。這些內容對后續的專利答復沒有任何幫助,甚至可能反過來影響真正存在區別的技術特征。
那么,我們究竟要怎么做呢?以下是兩個小建議:
1)在申請文件提交專利局之前,請仔細查看專利文件是否包含了要保護的技術重點,并且針對技術重點是否有展開論述,針對性的描述各個技術特征的協同作用是否描述清楚,技術效果是否突出,這便于后續答復時有理有據,充分論述和說理;
2)答復時,在意見陳述書中“大答特答”,只要是認為有區別的,都可以放到意見陳述書中,這個文件中的內容就不需要考慮超范圍了。
來源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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