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市民成女士2022年12月因籌辦月子中心,向南通瑞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采購44臺空調,先給了10萬元預付款。后發現貨不對板,雙方起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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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南通市崇川區法院判令成女士支付剩余貨款10.4萬余元,并駁回反訴對方欺詐的請求。成女士上訴,2024年5月,南通市中院維持原判;她申請再審,今年7月,江蘇省高院駁回再審申請。近日,南通市檢察院受理了她的檢察監督申請。(12月8日澎湃新聞)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所簽《銷售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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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采購過程中,雙方經歷了多輪磋商。2022年12月1日,瑞金公司通過微信發送報價單;6日,雙方確認報價單;11日,雙方簽訂書面《銷售合同》;12日,雙方再次確認報價單;14日,成女士付款10萬元。
因此,12日微信報價單,才構成雙方關于空調型號等的最終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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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銷售合同》上型號與之不一致,則12日報價單構成合同變更。《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第54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然而,這份報價單又是無法履行的。對于貨不對板,瑞金公司“解釋”稱是“工作人員制表時復制錯誤所致”——報價單弄錯了;新科廠家也復函證明,沒生產過報價單上四個型號的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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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公司作為電器經銷商,具有專業優勢;對報價單的制作,本負有高度謹慎注意義務,又豈應犯這么低級的錯誤?
而即使弄錯,難道不該是瑞金公司及時通知買家,要么因重大誤解、無法履約而撤銷交易;要么通過協商達成關于空調型號等的新合意,再送貨嗎?《民法典》第50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可瑞金公司卻不聲不響,徑直到半開放的裝修工地送裝了自以為是的貨。根據其“解釋”可知,對于送貨不符約定,瑞金公司是明知的。
一審法院卻以成女士沒及時發現并提出異議為由,認定“成女士未盡到買受人的檢驗義務,亦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符合約定。”可《民法典》第621條明確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通知時間的限制。”空調經銷商的“制表錯誤”,又豈應讓買家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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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公司的送貨情況,當然是符合其自身利益的。41臺貨不對板,其中還有29臺是五級能效空調。而雙方數度通過微信確認的報價單上,就沒有低于三級能效的。
五級能效空調,久經坊間詬病。此前《新京報》等媒體曾報道,這種高能耗空調多被無良房東安裝進出租屋,因耗電量大,引發租客吐槽,被稱為“電費刺客”。而在南通,“電費刺客”則是大批量的被瑞金公司送裝進了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母嬰場所——月子中心。因為不適用,成女士只得另購格力空調。還沒開業,就20多萬元打水漂,對于小微企業,無疑是一記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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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澎湃新聞報道,五級能效空調自2022年1月1日起,就是違反“空調新國標”的強制淘汰不合格產品。2023年8月5日,《法治日報》法治網研究院調查發現,“這些高能耗空調,一部分是小微企業的低價產物,還有一部分是廢舊空調換上假面,重新流入市場。”
瑞金公司的這批五級能效空調,究竟是從哪兒來的,還真是個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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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檢察機關能夠踐行“檢察護企”理念,盡心履職,深入調查,矯枉糾偏,保護小微企業免受商業欺詐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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