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廢舊電梯的拆除
一次未加妥善防護的作業
一場因醉酒引發的意外……
當這些因素交織在一起
導致了一個生命的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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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臨時務工人員拆除電梯
捷楚公司(化名)是一家從事電梯銷售、維修及安裝的企業,與主營廢舊物資回收的津正公司(化名)素有業務往來。2025年3月,捷楚公司與湖南省長沙市某公司簽訂電梯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捷楚公司負責更換新電梯,并需同步完成舊梯拆除工作。
捷楚公司項目負責人與津正公司通過電話達成口頭約定:由津正公司組織人員拆除并回收舊電梯,津正公司向捷楚公司支付回收款7000元。
津正公司法定代表人隨即聯系其表弟王某——一名常在廢舊物資市場承接零散勞務的臨時務工人員,以每日450元加工費及600元路費為條件,委托其組織施工。4月18日,王某帶領三名工友前往項目現場完成電梯拆除作業。施工結束后,四人僅以九夾板對電梯門進行封堵便離場。
然而,安全隱患就此埋下。當晚,位于三樓的娛樂廳仍在營業,消費者何某在醉酒狀態下誤入電梯間,撞開并不牢固的九夾板,不幸墜入電梯井身亡。事故發生后,經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捷楚公司、娛樂廳及物業方共同向死者家屬賠償100萬元,其中捷楚公司承擔50萬元。捷楚公司在支付了23萬元后,認為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由實際施工方津正公司及其人員承擔,遂將津正公司訴至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追償。
法院:被告津正公司承擔30%責任
賠償原告捷楚公司1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捷楚公司與津正公司之間就廢舊電梯拆除事宜成立承攬合同關系。捷楚公司作為定作人存在選任過錯,應負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電梯屬于特種設備,其拆除作業有嚴格的資質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明確規定,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許可。捷楚公司作為從事電梯行業的專業公司,在明知津正公司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將拆除廢棄電梯的工作交由津正公司雇請的勞務人員自行施工,且在施工過程中和施工完畢后,捷楚公司未派駐人員進行現場監管,未設置警示標志,現場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范措施設置也不到位,從而導致人員意外墜亡。對此,捷楚公司應負事故主要責任。
津正公司作為無資質承攬方,承擔次要責任。津正公司在明知自身不具備特種設備作業資質的情況下,承攬該項業務,并雇請同樣無資質的臨時人員進行高風險作業,且在施工中未采取足夠的安全防范措施,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之一,應承擔次要責任。捷楚公司與死者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賠償50萬元未超出合理賠償范圍,法院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由津正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捷楚公司自行承擔。
綜上,法院判決津正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捷楚公司款項15萬元。本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從判決,津正公司自覺履行了賠償義務,實現了案結事了。
法官:安全生產的紅線不容逾越
這起悲劇以生命的代價警示我們:安全生產的紅線,必須時刻堅守,不容逾越。
第一,資質準入是安全底線,不可突破。特種設備作業直接關乎公共安全,國家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絕非形式要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為追求效率、降低成本,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本案中,電梯作為特種設備,其拆除作業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進行,這是保障作業安全、防范事故風險的前置屏障。
第二,“包出去”不等于“責任出去”。定作人將工程發包后,其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未隨之轉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這意味著,定作人必須對承攬人的從業資質、安全生產條件、人員能力等進行審慎審查,并在施工過程中履行必要的現場監督和安全指示義務。
第三,危險作業必須落實有效防護。對于電梯井、基坑等存在高度危險的作業區域,施工單位必須設置牢固、可靠且醒目的防護裝置和警示標志,并確保從施工開始至徹底完工期間,現場始終處于安全受控狀態。安全措施必須能夠有效阻卻危險,而非流于形式。施工收尾階段的安全管控同樣至關重要,必須徹底消除隱患,實現本質安全。
司法裁判不僅在于定分止爭,更在于明晰行為邊界、確立責任標準、傳遞安全導向。本案通過合理劃分并認定各方責任,旨在引導社會公眾牢固樹立“安全生產重于泰山”的法治意識,督促各類主體嚴格履行法定安全義務,共同筑牢安全生產防線,切實守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
來源:長沙市望城區法院、CCTV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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