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發(fā)布一則震撼人心的判決結果: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原副主任茍仲文,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一審公開宣判,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將實行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這一判決,不僅為一起嚴重職務犯罪畫上司法句點,更向全社會釋放出“反腐敗無禁區(qū)、零容忍”的強烈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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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茍仲文在2009年至2024年長達十五年的時間里,利用其先后擔任北京市副市長、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以及國家體育總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要職的權力影響力,為多家企業(yè)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項目審批等關鍵環(huán)節(jié)大開“綠燈”,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高達2.36億余元,數額之巨,令人震驚。其行為嚴重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構成典型的權錢交易,已觸犯《刑法》中“受賄罪”的最高量刑標準。
更令人憤慨的是,茍仲文在2012年至2013年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濫用職權介入某項目收購,造成公共財產和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法院認定,其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本應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然而,司法亦講求寬嚴相濟。鑒于茍仲文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誠懇,并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及孳息,受賄犯罪中亦存在部分未遂情節(jié),法院綜合考量其悔罪表現與社會危害性,依法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但為嚴明法紀、震懾腐敗,法院同時決定:在其死緩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后,實行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這實際上意味著其將在牢獄中度過余生,徹底剝奪其重獲自由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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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鹽城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證據充分質證,茍仲文本人在最后陳述中當庭認罪悔罪,表達了對組織、對人民的深刻懺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代表30余人旁聽,見證了這場正義的審判。判決結果既體現了法律的威嚴,也彰顯了我國司法體系在懲治腐敗中的理性與溫度。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由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體現了異地管轄在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中的制度設計優(yōu)勢,有效避免地方干擾,保障司法公正。而“終身監(jiān)禁”的適用,則是對十八大以來“打虎拍蠅”反腐高壓態(tài)勢的司法延續(xù),標志著我國對高級別腐敗分子的懲處已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閉環(huán)機制。
茍仲文曾身處權力巔峰,卻在利益誘惑前迷失初心,最終從“人民公仆”淪為“階下囚”,其人生軌跡令人唏噓,更發(fā)人深省。他的落馬,再次警示所有公職人員:權力是人民賦予的重托,絕非謀取私利的工具。任何試圖挑戰(zhàn)黨紀國法底線的行為,終將付出沉重代價。
此次判決不僅是對個體犯罪的懲處,更是對整個政治生態(tài)的凈化。它向全社會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無論職位多高、資歷多深,只要觸犯黨紀國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反腐敗斗爭永遠在路上,司法利劍高懸,正義從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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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中院的這紙判決書,不僅寫滿了法律的嚴謹與公正,更鐫刻著人民對清廉政治的深切期盼。在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征程上,每一起公正審判,都是對法治信仰的堅定守護,也是對政治清明的有力支撐。
茍仲文案的落幕,是反腐斗爭的一個里程碑,更應成為每一位黨員干部自省自警的鏡鑒。唯有常懷敬畏之心,恪守廉潔底線,方能不負時代、不負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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