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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區新城子鎮人民政府
限期拆除決定公告
京密新城子鎮限拆公告字﹝2025﹞000007號
當事人:王連鳳
案 由:違法建設
2025年9月23日,北京市密云區新城子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你有違法建設行為,遂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你在北京市密云區新城子鎮曹家路村八隊場院搭建的宅院及房屋,具體為:宅院坐北朝南,南北長23.66米,東西寬16.3米,面積385.72平方米,包括正房和東廂房,建筑面積157.31平方米,磚混結構,現用于居住和廚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及《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搭建上述建筑物應依法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第二屆新城子鎮人民政府第98次鎮長辦公會研究認定,你此處住宅沒有取得建設規范許可,屬于無手續建設,且該住宅持續至今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始終存在,屬于超建擴建違法建筑。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三方測繪圖、權利義務告知書等材料為證。
你搭建違法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及《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影響了本市城市規劃管理秩序,我鎮執法人員按照《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五條及《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二條進行查處,并依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本行政機關決定:
限你收到本決定15日內拆除上述違法建設,并接受復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機關將報請密云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如由執法機關實施強制拆除,依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強制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及其安全鑒定的費用、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用,以及相關物品保管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的,執法機關可依法加處滯納金。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密云區新城子鎮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上內容來自密云區新城子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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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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