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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報》2025年12月3日第8版
對于專利這類無形資產,權利人本應竭力避免被侵權,然而,竟有人反其道而行,通過設局誘導來制造侵權,繼而提起訴訟。這種行為最終被法院認定為惡意訴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批治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典型案例,其中一例即涉及上述情形。該案二審合議庭在裁判要旨中明確指出,專利權人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他人已經侵權或者即將侵權的情況下,通過主動提供技術方案誘導實施侵權行為,并據此提起侵權訴訟,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經營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
工廠訂單暗藏玄機
該案原告中山利某金屬廠與被告廣東榮某材料公司均從事五金產品加工,彼此存在競爭關系。其中,廣東榮某材料公司系名為“一種導軌”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
2018年的12月的一天,中山利某金屬廠接到來自廣東榮某材料公司的一個訂單。對方提供了包含涉案專利完整技術方案的圖紙,并要求中山利某金屬廠按照圖紙生產導金屬導軌樣品。隨后,中山利某金屬廠將加工好的樣品交付給廣東榮某材料公司。
殊不知,訂單的背后卻暗藏著未被察覺的隱患。不久后,中山利某金屬廠及負責人李某便收到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傳票,指其涉嫌侵犯廣東榮某材料公司的涉案專利權,索賠金額高達399萬元。訴訟過程中,廣東榮某材料公司還向中山利某金屬廠的多個客戶寄送了侵權警告函,稱該廠涉嫌專利侵權,并提示客戶在向其他企業采購同類產品時應盡合理注意義務,避免采購侵權產品。與此同時,該公司曾向法院申請對中山利某金屬廠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涉及金額達500萬元,不過隨后又撤回了該申請。
2019年7月31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中山利某金屬廠及李某系依據廣東榮某材料公司提供的圖紙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樣品也經該公司按圖紙驗收并付款,因此其行為并未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依法駁回廣東榮某材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廣東榮某材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過,其上訴請求未得到支持。緊接著,廣東榮某材料公司又申請再審,同樣未得到支持。
針對惡意起訴主動維權
隨著民事侵權案的塵埃落定,中山利某金屬廠與李某轉而主動出擊。他們認為,廣東榮某材料公司虛構訴訟、天價索賠、向客戶散發不實警告函等一系列行為,已遠超合理維權范疇,實屬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并涉嫌構成商業詆毀,意圖不正當打擊競爭對手。這些行為導致中山利某金屬廠商譽受損、業務嚴重受挫,蒙受巨大經濟損失。
為此,中山利某金屬廠與李某共同將廣東榮某材料公司起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就惡意訴訟分別賠償經濟損失11萬元與9萬元,并就商業詆毀行為分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各1萬元。一場權利的反擊,正式拉開序幕。
對此,廣東榮某材料公司則認為,其通過發送圖紙訂購產品的方式符合行業慣例,雖然取證方式有瑕疵,但主觀上并沒有惡意。其向中山利某金屬廠的客戶發送的提示函,也未超出必要限度,是正常的維權行為。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于2022年8月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廣東榮某材料公司提供圖紙即技術方案給中山利某金屬廠、李某生產所獲得的證據,系引誘中山利某金屬廠、李某實施的侵權行為,不屬于合法有效的侵權證據。廣東榮某材料公司提起上述民事侵權案具有損害中山利某金屬廠、李某利益的不正當目的,且存在明顯不當、有違誠信的訴訟行為。因此,該案構成惡意訴訟。另外,廣東榮某材料公司的發函行為足以誤導中山利某金屬廠的客戶,故該行為構成商業詆毀。
據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廣東榮某材料公司分別賠償中山利某金屬廠、李某經濟損失3萬元和8.5萬元。
一審判決后,中山利某金屬廠、李某以一審判賠額過低為由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廣東榮某材料公司則認為其不構成惡意訴訟及商業詆毀等為由,同樣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廣東榮某材料公司的被訴行為明顯超出了正當維權的合理限度,具有通過訴訟干擾、影響、壓制競爭對手的非法目的,主觀上具有較為明顯的惡意,并且造成中山利某金屬廠、李某因此支出律師費的損失,其行為構成惡意訴訟。廣東榮某材料公司向相關客戶發送提示函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雙方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針對該案,中山利某金屬廠、李某代理人梁慕嫦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確立了“知識產權維權行為正當性”的司法審查標準,對規范市場維權行為、優化營商環境具有典型意義。首先,該案確立了知識產權維權行為的正當性審查標準,明確指出專利權人通過誘導取證、濫發警告函、提出顯失公平的巨額索賠等手段干擾競爭對手正常經營,其行為已超出權利保護范疇,構成惡意訴訟。其次,體現了司法機關在保護知識產權與防止權利濫用間的精準平衡,為誠信經營者營造了穩定可期的法治環境。再次,該案明確了濫用訴權的違法成本,對企圖以訴訟為商業競爭工具的行為形成有力震懾,有助于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理性維權。
廣東榮某材料公司代理人則婉拒了本報記者采訪。
審慎行使權利勿損他人利益
“審慎,是法院處理案件與當事人行使權利均應遵循的要求。于法院而言,在適用誠信原則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起訴權時,應當審慎嚴格把握適用條件;于當事人而言,應當善意、審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負責人表示,廣東榮某材料公司在沒有證據表明中山利某金屬廠已經侵權或即將侵權的情況下誘導其制造、銷售相關產品并以該產品作為侵權證據提起訴訟,在該案侵權事實明顯難以成立的情況下主張高額賠償金并申請財產保全,在侵權訴訟尚未結案前,明知其取證行為存在重大缺陷、存在較大敗訴風險的情況下仍然向中山利某金屬廠的客戶發布侵權警告函,據此,二審合議庭綜合認定廣東榮某材料公司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具有惡意。
“由此可見,在該案中,廣東榮某材料公司并未審慎地行使權利。而法院在判斷其提起訴訟是否具有惡意時,始終考慮其系在何種情況下作出了何種行為,體現了對惡意訴訟適用條件的審慎把握。應當說,該案既是對當事人審慎行權的倡導,又為法院審慎認定惡意訴訟提供了范例:對當事人進行某種具體行為的評價,需結合其當時所處的具體情境,認善有依,定惡有據。當事人取證,應‘取之于正途,用之于正事’。期待該案例能讓有關市場主體引以為戒,將相關訴訟行為導入正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負責人進一步表示。
作者 | 姜旭
來源 | 中國知識產權報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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