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中的一次突發倒地,竟成永別。死亡證明上“心源性猝死”的結論清晰無誤,然而在申請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猝死不屬意外”這一冰冷的行業術語,直接關閉了理賠的大門。這樣的拒賠,究竟是否合理?
一份60萬保額的意外險,因被保險人不幸“猝死”而面臨拒賠,這是張先生家人去年的真實遭遇,也是一個極具代表性的理賠爭議。
今天,我們將通過此案徹底說清:為何醫院的死亡證明在理賠時可能“失效”?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在法律面前究竟能否站住腳?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的一個深夜,互聯網公司的張先生仍在辦公室趕項目,連續加班一周的他,忽然趴在鍵盤上一動不動,同事見狀趕忙撥打120,送醫搶救半小時后,醫生無奈宣布“搶救無效,人已離世”,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中死亡原因一欄記載為“心源性猝死。”
整理張先生遺物的時候,家人發現他半年前買了一份保額是60萬元的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本以為這筆錢能緩解家里的經濟壓力,可當他們帶著死亡證明、保單等材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收到的卻是冰冷的拒賠通知:“根據保險合同,意外傷害需滿足‘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個要件,猝死屬于疾病導致的死亡,不符合非疾病要求不能賠付。”
家屬既著急又犯懵:“張先生平日身體壯實,每年體檢都沒檢測出心臟有問題,加班時突然就離世了,怎么就成了‘疾病死亡’?醫生都說是猝死,保險公司為啥就不承認?”
家屬多次與保險公司溝通,但得到的始終是“按合同條款辦事”的冰冷回應。陷入維權困境后,他們經朋友介紹找到我,希望我能為逝去的張先生爭取應有的合法權益。
何帆律師解讀
接手這個案子后,我第一時間抓住了核心爭議:醫生開的“猝死”證明在保險理賠里到底有多大效力?醫學上的“猝死”和保險法里的“意外傷害”,是不是一回事?要解答這兩個問題,必須結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一步步拆解,這也是幫家屬維權的關鍵。
首先需要明確,醫生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它是確認死亡原因的“關鍵憑據”,但不是“唯一的憑據”,更不是“最后的定論”。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家屬有責任給出跟事故原因有關的證明材料,保險公司有權利根據具體情況展開進一步的調查,像查看張先生活著的時候的病歷、體檢報告之類的,如果有必要的話還能申請對尸體進行檢驗,以此來探尋真正導致死亡的誘因。
更為關鍵的是,《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若雙方對“意外傷害” “猝死”的理解存在爭議,應按照偏向被保險人、受益人一方的方式進行解釋。
很多保險公司將“猝死”歸入“疾病”的范圍里。但從醫學的角度來看,“猝死”指的是“看上去很健康的人,因為有潛在的病癥而突然去世”。這里面的“潛在病癥”有可能是引發猝死的原因,但要是死亡是由“外部因素造成的”(像過度加班、突然遭遇精神壓力這類情況),就不能隨便當作“疾病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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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法院擔任員額法官,辦理過幾十起“猝死理賠”的保險糾紛案子,清楚法院的裁判邏輯:判斷猝死能否理賠,絕不能僅憑字面結論草率定論,而應綜合審查三個核心要素,首先,是死者生前的健康狀況,包括是否存在明確的疾病史與診療記錄;其次,是死亡發生時的具體情境,是否存在高強度工作等外部誘因;最后,也是關鍵一點,是保險公司是否就“猝死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的提示與說明義務。
在本案中,張先生生前并無心臟疾病診療記錄,且去世前正處于連續高強度加班狀態。這一“過度疲勞”的外部誘因至關重要,使得其“猝死”在法律上完全可能被認定為由外部因素誘發的意外事件,而非單純的疾病死亡。
同時,我們幫家屬制定了兩個維權方向:一是收集張某加班的考勤記錄、同事證言,證明死亡前存在“過度疲勞”的外部誘因;二是主張保險公司未對“猝死不賠”的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查看保單發現,該條款藏在小字里,無加粗標紅,家屬也表示投保時未被告知)。
要推翻“猝死等于疾病”的拒賠理由,我們不能止步于醫生的診斷,更要主動結合明確的外部誘因,并審視免責條款是否有效。這三者的結合,是構建成功理賠案例的堅實三角。
在我們的專業協助下,家屬向保險公司提交了關鍵的連續加班記錄,并就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履行不足進行了法律論證。面對扎實的證據與法理分析,保險公司認可了其原有拒賠理由難以成立,最終雙方達成和解,賠付金額為45萬元。
此案也提醒大家:面對“猝死拒賠”,不應僅停留于醫學證明。主動挖掘外部誘因、嚴謹審查條款效力,才是打破僵局、爭取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
簡而言之,醫生“猝死”這一情況屬于重要證據,不過它不是最終定論。在辦理保險理賠時,需將外部誘因、生前的健康狀況以及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等方面綜合起來去做判斷。如果有外部誘因,并且條款沒做提示,那保險公司以“猝死不賠”為理由的說法就無法成立。
類似案例
不過,也不是所有“猝死拒賠”的案子,保險公司都會敗訴。我之前在判決文書網上看到過一個案例,結果與張先生的案子完全不同,這也能幫大家更加理解“猝死誘因”的重要性。
在那個案子當中,被保人李先生在家看電視的時候突然就走了,醫院開的證明寫的是“心源性猝死”。
家里人去申請意外險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查出來李先生三年前就已經被確診得了“嚴重冠心病”,而且一直沒按照規律去吃藥,醫生總是與他說“別情緒激動、可別過度勞累”。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的猝死主要是自身未控制的冠心病導致,不存在明確的外部誘因,且保險公司在保單中明確提示了“因自身疾病導致的猝死不賠”,最終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
同樣是“猝死”,為什么結果差這么多?
核心就在“是否有外部誘因”和“生前疾病是否明確”。
張先生(無病史有誘因)與李先生(有病史無誘因)的案例形成鮮明對比。這表明,法院在裁定“猝死是否屬意外”時,并非簡單套用單一標準,而是對外部誘因與自身疾病在具體情境中的關聯性進行精細權衡,旨在實現一種動態平衡:既防止保險公司濫用以拒賠,也客觀考量被保險人的實際健康狀況。
結語
至親離世已足夠令人心痛,而保險公司一句冰冷的“拒賠”,更讓這個家庭雪上加霜。很多人以為“有醫生開的證明就差不多可以”,卻不知保險理賠中有“誘因認定” “條款效力”等復雜門道,醫生開的證明只是開端,但若要拿到賠償,還需專業的證據梳理以及法律方面的分析。
若你也遭遇“猝死被拒賠”的情況,手中有醫生開具的證明卻不知如何反駁保險公司;不清楚該搜集哪些證據來證實外部誘因、條款未提及之事,不要要慌,何帆律師可助你剖析醫生證明的法律效力,還會教你去收集加班記錄、同事證言、投保溝通時的記錄這類關鍵證據,且會陪你一同與保險公司溝通,以法律的邏輯拆解拒賠緣由。
法律的天平,不會傾向任何一方。它的核心價值在于維護公平,是保障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根本依據。如果你現在正為“猝死理賠”犯愁點擊私信,把你的情況告訴我們,我們會用專業幫你把復雜的問題捋清楚,讓逝去的親人得到應有的尊重,讓活著的人能少一分維權的疲憊,多一分繼續生活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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