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燃放煙花爆竹產生的危害
你都知道哪些
煙花爆竹的危害
1.火災隱患
住宅樓建筑、人口相對密集,且冬季氣候干燥,煙花爆竹的燃放極易引發火災,直接危害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
2.受傷危險
燃放煙花爆竹極易引起傷人事故,導致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燃放煙花爆竹時由于沒有防范措施和防護設備的保護,極易炸傷臉部和眼睛造成人員受傷,特別是兒童。
3.空氣污染
燃放煙花爆竹會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有害氣體和各種金屬氧化物的粉塵,會強烈地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引起氣管炎等呼吸系統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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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噪音污染
燃放煙花爆竹產生的巨大噪音,使老人難以安睡,病人膽戰心驚,學生無法靜心學習、休息。許多時候,燃放時發出的突然巨響使行人受到驚嚇,對患有心臟病的人來說,這種驚嚇很可能導致十分嚴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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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時刻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應急管理部
編輯:任梓綺
編審:于國樹 崔秩愷
審核:孟 輝
郵箱:zjrongmeit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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