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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通告
廣大交通參與者:
文明交通是城市形象的名片,也是城市文明的標志。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是每一位市民應盡的責任與義務。為加強我市城市文明建設工作,全力打造安全、有序、和諧、文明的交通環境,汾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在此向全市人民發出通告:
1、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罰款2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2、非機動車逆向行駛罰款2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
3、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罰款3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山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4、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罰款2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山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第七項之規定;
5、非機動車停放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罰款2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山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第七項之規定;
6、行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罰款5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山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7、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罰款5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山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8、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罰款5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山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9、行人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罰款1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
10、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罰款2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呂梁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11、不按規定停車罰款2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第二款、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或指定的地點停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12、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罰款200元記3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之規定;
各位交通參與者,良好的交通環境需要大家共同創建共同維護,感謝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汾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2025年12月5日
來源:汾陽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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