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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6年3月,A公司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注銷登記,并在《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中聲明公司對外投資、債權債務及稅務等事項均已清理完畢。隨后,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了該公司的注銷手續。
李某與趙某是A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李某持有公司80%的股權,趙某持有20%,雙方共同經營公司。王某作為名義股東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至2014年間,趙某通過直接取現、將資金轉入王某賬戶等方式,多次從公司支取資金,累計金額達400余萬元。2014年初,趙某與王某共同出具《借條》,確認上述款項為二人共同向公司所借款項。2015年,趙某又單獨向李某出具《還款確認書》,載明剩余欠款金額及分期還款計劃,并指定還款匯入李某個人賬戶。
后因趙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李某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王某共同償還剩余欠款本金及相應利息。李某主張,該筆債權系A公司遺留債權,其作為原公司實際出資人,有權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趙某辯稱,相關借款憑證系在受脅迫情況下簽署,且公司賬目混亂,實際欠款金額存疑。王某則主張,其僅為名義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公司實際由李某與趙某控制,相關債權債務與己無關,并稱公司注銷系因經營不善被迫所為。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趙某、王某共同向李某支付欠款本金246萬余元及相應利息。趙某、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公司注銷后遺留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解散清算后,其法人資格終止。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公司在清算前享有的債權也隨之自動消滅。公司注銷后未實現的債權,在性質上屬于“遺留債權”,是公司剩余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后,其原有的財產權利(包括債權)應當由原權利主體承繼,這個承繼主體就是公司的原股東,因為股東是公司的最終所有者,對公司剩余財產享有分配請求權。當公司主體不復存在時,原本應當通過清算程序分配給股東的剩余財產(包括未實現的債權),其權利自然轉由股東承繼。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權利承繼與一般的債權轉讓不同,它不需要通知債務人,也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而是基于法律規定的當然承繼。股東承繼的是原公司的債權人的法律地位,可以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在本案中,A公司注銷后,其對趙某、王某享有的借款債權并未因公司主體的消滅而消滅,而是作為遺留債權,由原股東李某承繼。
二、原股東能否直接主張遺留債權?
實踐中,公司注銷后原股東能否直接以自己名義主張公司遺留債權,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
1. 權利承繼的合法性基礎
原股東對公司遺留債權的權利承繼,建立在兩個基本原則之上:一是“誰出資,誰受益”的產權原則,二是公司剩余財產分配原則。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天然享有對公司剩余財產的最終索取權。當公司注銷后,未實現的債權作為剩余財產的表現形式,理應歸屬于原股東。
2. 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
公司注銷后,其法人資格消滅,不能再作為訴訟主體參與法律程序。此時,原股東作為權利承繼人,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這不僅是實體法上的權利承繼,也是程序法上的當事人適格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訴訟主體資格通常屬于全體股東,而非單個股東。如果只有一個股東主張權利,則需要考慮其是否能夠代表全部債權。在本案中,法院通過審查《還款確認書》中指定李某個人賬戶為收款賬戶、相關債權憑證由李某持有等事實,認定李某與趙某之間已就債權的歸屬達成事實上的分配協議,因此認可了李某單獨主張全部債權的訴訟主體資格。
3. 遺留債權的證明與認定
原股東主張遺留債權,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債權的真實存在及具體金額。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借據、還款協議、轉賬憑證等債權憑證。同時,還需要證明該債權在公司注銷前已經存在,且未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得到處理。
本案中,李某提供的《借條》《還款確認書》等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趙某、王某對A公司負有債務,且該債務在公司注銷時尚未清償。
律師寄語
公司注銷并不意味著公司所有法律關系的終結。實踐中,許多公司在注銷時聲稱“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但實際上仍有未實現的債權。這種情況下,原股東應當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在公司清算階段,清算組應當全面梳理公司的債權債務,盡可能實現公司的債權。對于確實難以在清算期間實現的債權,應當在清算方案中明確處理方式,比如通過債權分配協議明確將特定債權分配給特定股東。
其次,如果公司注銷后才發現有未處理的遺留債權,原股東可以依據權利承繼原則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東之間最好就債權的行使達成一致意見,避免產生內部糾紛。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可按出資比例行使權利,或通過訴訟方式確定各自的權利份額。
最后,對于債務人而言,公司注銷后,其清償債務的對象由公司變更為原股東。債務人向原股東履行債務,同樣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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