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6日電 題:自媒體人陳震偷稅遭處罰,比例符合慣例甚至偏輕
作者 林建永 上海社會科學院產業發展與規劃中心主任,律師、稅務師
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網站消息,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處網絡車評人陳震偷稅案件。經查,2021年至2023年,陳震通過隱匿收入、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等方式,少繳個人所得稅共計118.67萬元。2025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247.48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許多人將此案視為又一起“KOL(關鍵意見領袖)偷稅事件”,但從筆者作為律師兼稅務師的專業經驗來看,這不僅是個案,更是整個自媒體行業長期積累的稅務風險的集中暴露。
處罰數額得當,但需引起警惕
筆者認為,此次處罰比例符合慣例,甚至偏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偷稅將被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0%至5倍的罰款。
本案中,陳震被處以約1.085倍罰款(計算:(247.48萬-118.67萬)÷118.67萬≈1.085),這與之前多起廣受關注的案件基本一致。薇婭(本名:黃薇)案中,少繳稅款6.43億元,被追繳及處罰超過13億元,罰款倍數同樣在1倍左右((13.41億-6.43億)÷6.43億≈1.085);雪梨(本名:朱宸慧)案罰款為1倍(公告“處1倍罰款”);帝師(本名:孫自烜)案中,對其未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少繳的個人所得稅197.86萬元,擬處1倍罰款計197.86萬元;對其借助中間公司隱匿個人收入偷逃的個人所得稅220.12萬元,擬處2倍罰款計440.24萬元。
從處罰邏輯看,稅務機關通常對初次違法、配合調查者適用較低倍數,對拒不配合、情節嚴重者提高倍數。
很多人關心逃稅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事實上,我國實行“行政處罰優先”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第4款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陳震案來看,屬于典型的“首罰不刑”。
需要強調的是,這并不代表行為輕微,而是法律給予首次違法者的適度寬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5年內因逃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再次偷稅直接追究刑事責任,不再享受“首罰不刑”的寬宥。陳震此次已被行政處罰且公開曝光,未來5年內任何一次偷稅行為,結合其情節及金額,將很容易觸發刑事追責。
自媒體稅務風險多發
自媒體經濟蓬勃發展,但合規體系遠未成熟。大量創作者的收入模式呈現碎片化、多元化、隱形化的特點,導致風險在多個環節疊加。
從收入結構看,自媒體/KOL的稅務風險主要集中在四類:
第一類是最常見的隱匿收入。包括使用個人或親屬賬戶收取廣告費和商務合作款,未計入對公賬戶或系統申報;平臺流量獎勵、激勵金、小額打賞未匯總申報;甚至存在以商品或服務置換廣告而不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的情況。這些“看似小額”的收入,在監管大數據比對下,往往一目了然。
第二類風險是大量創作者并不自知的收入性質錯配。典型的情形是未設立真實經營場所,卻通過“空殼”工作室將應按3%-45%綜合所得稅率繳納的勞務報酬,違規變成5%-35%的經營所得,甚至配合中介機構濫用核定征收政策,使稅負人為降低到極低水平。
還有MCN(Multi-Channel Network,多頻道網絡)機構把本屬于工資薪金的主播勞動所得改成勞務費,企圖規避社保和稅率。這類“節稅套路”近年來反復被稅務部門點名,屬于典型高發區。
第三類是成本虛列。例如MCN機構給品牌/企業開具“廣告服務費”發票,但實際為傭金分成。由于企業所得稅廣告費扣除比例為15%、傭金僅為5%,通過改變開票性質,品牌方可以明顯減少稅負。又如一些主播將個人消費和家庭開支混入經營成本。類似做法在嚴格監管下均無法自圓其說。
第四類風險來自申報。跨平臺收入未匯總是最普遍的誤區,因主播常在多個平臺獲得收入,各平臺雖單筆預扣,但年度合并后實際適用更高稅率。很多主播錯誤地以為“平臺扣過稅”,導致年度匯算清繳未完成,從而形成漏稅甚至偷稅的客觀事實。
另外,部分創作者盲目注冊個體戶,認為“注冊工作室就能節稅”,卻忽視了經營所得必須有真實業務、真實成本、真實采購支出的嚴格認定標準。
這些行業共性問題在陳震案中也有多處體現。他的做法——隱匿收入、轉換收入性質與虛假申報——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的偷稅行為。
具體來說,隱匿收入表現為使用私戶收款不入賬;轉換收入性質則是通過虛構業務、簽訂陰陽合同,將勞務報酬偽裝成經營所得或企業經營收入;虛假申報則是故意在申報系統中填報不實收入或成本,掩蓋真實稅負義務。這三種均屬于“積極作為型”的違法,即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和因理解偏差導致的漏稅(過失)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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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作者提供
監管趨嚴,莫存僥幸
自媒體稅務問題頻發的背后,監管層面的變化更加值得行業警醒。據筆者分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監管手段升級。包括:“金稅四期”數據集成,2025年實現“以數治稅”,打通銀行、平臺、市場監管數據,個人卡大額流水預警。平臺信息強制報送《互聯網平臺涉稅信息報送規定》要求平臺定期報送主播身份信息、收入數據。產業鏈穿透稽查,比對MCN、平臺、品牌方三端發票與資金流水,鎖定隱匿收入。
第二,重點打擊領域。一方面主要監控高收入主播,即粉絲量超500萬、年入百萬以上的頭部KOL。另一方面,關注轉換收入性質,例如批量注冊個體戶、濫用核定征收的行為。此外,MCN機構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協助主播偷稅的行為,將被連帶追責。
第三,處罰力度加大。包括:曝光常態化,即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形成震懾;信用聯合懲戒,納入稅收違法“黑名單”,限制高消費、融資貸款;行刑銜接,達到刑事標準的堅決移送公安。
這些趨勢都意味著,行業過去依賴的“收入零散、不透明”所帶來的僥幸空間已經不復存在。
因此,本案對于整個自媒體行業具有5個重要警示意義:違法操作并非“個別現象”,而是行業長期形成的慣性;所謂“稅籌”往往并不合法,反而將創作者推向違法境地;多平臺、多來源收入的結構需要專業化管理;“收入小、不用申報”的誤解極具風險;以空殼工作室實現“低稅率”的做法在嚴格監管下注定難以持續。
自媒體行業已進入合規時代
未來,自媒體行業要保持健康發展,必須形成更加專業的合規意識。
筆者建議,所有收入必須如實申報,無論形式是現金、實物還是資源置換一律入賬;拒絕“籌劃”,對“轉換收入性質”“核定征收避稅”等“推銷”和“招商引資”保持警惕;主動匯算,年收入超12萬元務必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匯算清繳;盡量咨詢專業人士,找持牌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而非“稅籌中介”;保留證據,合同、銀行流水、發票、工作記錄至少保存10年。
真正的節稅空間應來自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優惠政策,而不是“灰色操作”。陳震案不是行業的終點,而是一次清晰信號:自媒體行業已經進入合規時代。內容創作可以創新,但稅務行為沒有“創新空間”。依法納稅不是“額外成本”,而是每一位公眾人物和內容創作者必須承擔的基本義務。只有在規范、透明的環境中,自媒體行業才能實現良性、可持續的發展,而不是在一次次典型案件的震蕩中被迫補課。(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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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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