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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語|文
賓曰語云|出品
今年4月份以來,重慶億萬富翁何某某訴澎湃新聞、城市青年網、賓曰語云、記錄劉杰等媒體、自媒體名譽侵權案,先后在重慶市渝北區法院開庭。
11月上旬,渝北區法院判媒體全部敗訴。法院認為,媒體使用“淫亂”一詞描述其行為構成侵權。主審法官、民一庭副庭長李超法官以“小偷”作比:即便某人曾因盜竊被判刑,媒體在報道其其他行為時也不能稱其為“小偷”,否則即為不當。
這起被檢察機關指控、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已經過去了20多年。但被三名女性指控強奸被法院判決無罪后,此后長達十多年的時間里,又有多名女子多次指控何某某強奸。
依何某某睚眥必報的性格,澎湃新聞等眾多媒體只是用“淫亂”二字對他行為進行如實客觀的描述,都能被他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正義”為名,發起一輪又一輪的訴訟,檢察機關公訴他涉嫌強奸,最后被法院判無罪,何某某于1998年12月30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刑事拘留,到2000年1月24日被宣判無罪,被關押了390天的何某某既不申請國家賠償,也沒有對指控他強奸的那些女子提起任何刑事控告和民事訴訟。
此后十多年間,又有那么多的女性指控他強奸,他也只是選擇忍她、讓她、由她、避她、耐她、不理她。讓人感覺他如同《寒山拾得問對錄》里的詩僧拾得。
寒山問曰:“世間有人謗我、欺我、辱我、笑我、輕我、賤我、惡我、騙我,該如何處之乎?”
拾得答曰:“只需忍他、讓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幾年,你且看他。”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重九檢刑訴字(1999)第383號】記載,被告人何某某,生于1962年,重慶市人,大專文化,捕前系重慶市“萬X成”集團公司總裁,因涉嫌強奸,于1998年12月30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刑事拘留,1999年1月28日經九龍坡區檢察院批準,同月29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依法執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強奸案,經重慶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處偵查終結,于1999年3月29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其后曾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
第一起:1994年6月16日下午14時半,當時任重慶伏X溪汽車修理廠廠長的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家中,采取暴力和威脅手段,對前來收取貨款的重慶邊境貿易總公司“安X”汽配門市部營業員王某某實施強奸,由于被害人王某某強烈反抗,被告人何某某強奸未遂。
第二起:1998年12月22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何某某在重慶西亞大酒店1203號房間,將前來推銷圖書的重慶XX圖書有限公司職員許某某強行按倒在床,強行將其奸淫。
第三起:次日上午十時許,被告人何某某在重慶XX大酒店2103號房間,又對許的同事李某實施強奸,由于被害人李某強烈反抗,被告人何某某強奸未遂。
公訴機關認為 : 被告人何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和威脅手段強奸婦女(其中一次強奸既遂,兩次強奸未遂)的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犯有強奸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訴法規定,將被告人何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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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的辯解
重慶九龍坡區法院“(1999)九邢初字第432號”《刑事判決書》載明。對于檢察機關的指控,被告人何某某辯解:
他與王某某在其家中因爭奪傳呼機發生過抓扯,但并未對其實施強奸;
與許某某在西亞大酒店1203房間確實發生了兩性關系,但許出于自愿,是為了推銷其圖書;
與李某在該酒店2103房間因書的內容、價格發生爭吵,并未對李實施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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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的事實
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6月16日上午,重慶邊境貿易總公司下屬“安X”門市部女營業員王某某到重慶伏X溪汽車修理廠收貨款,當時任該廠廠長的被告人何某某稱出納不在,無法付款。王某某則一直跟著何某某,聲稱收不到款不回去。當日14時許,王某某到何某某家二樓,當時何家底樓有工人在搞裝修。
不久,樓下工人王某志等人聽到樓上有女人哭鬧聲,王某志便故意在樓下喊何某某。之后王某某從樓上下來,讓王某志等人看其手上的傷,要王某志等人為她作證。
王某某到汽修廠后,又告訴該廠職工何某容 : 向何某某收款還要“睡覺”。當晚,王某某又告訴其男友李某某何想強奸她,并由李某某陪同于次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接受了公安人員對其身體檢查,發現胸乳、頸部有紅斑點。
法院判決書載:以上事實有多名證人作證,“均經庭審質證屬實,足以認定。”
“對于公訴機關提供質證的被害人王某某陳述,由于王某某關于何某某對其實施強奸的內容得不到其它證據印證,其他證人均從王某某口中得知何對其實施強奸的內容,而被告人何某某予以否認,公訴機不能提供證據排除被害人王某某陳述與被告人何某某辯解之間的矛盾,故對王某某陳述,本院不予采納。”
【點評:就因為何某某不承認,法院對于受害人的陳述便“不予采納”。】
對于公訴機關對被告人何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和威脅手段強奸許某某的指控,法院審理查明,事發前,許某某從有關資料中獲悉了被告人何某某的通訊地址,并同何取得了聯系。何要許在當日十一時前趕到重慶西亞大酒店見面。
許便叫上同事李某一起趕往西亞大酒店,并按照何的要求,許一人趕到1203房間同何見面,李某在大廳等候。
許某某在何的房間呆了約1小時,其間二人發生性行為。
之后,許將李某叫到1203房間,為何某某與李某雙方做了介紹。李某向何某某簡要介紹所推銷書的情況,并留下通訊號碼。三人在一起吃了午飯后分手。當晚被告人何某某給李某打電話,要李某到西亞大酒店談購書的事,但李未去。許某某也給何打電話詢問購書事宜,何答復以后再說。
次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又同李某電話聯系要李送一套書到西亞大酒店,并開好發票。李某叫上許某某一起趕到西亞大酒店,李某又按照何的要求一人到2103房間送書,許某某在大廳等。
不久,李某哭著離開何的房間,并給許某某打電話,要許上樓接她,并罵何是流氓。當日中午,李某告訴其男友蔡某何某某對她實施強奸但未遂。下午,蔡某等人找到何某某,雙方發生爭吵,何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點評:請注意一個細節,何某某要許某某趕到大酒店見面,許叫上同事李某陪同,何要求許一人到1203房間見面,李某在大廳等;第二天,何某某又要求李某送書到大酒店,李某叫上許某某陪同,何某某故伎重演,要求李某一人到房間送書,許某某在大廳等。如果心里沒鬼,為什么不能在酒店大廳談事情?為什么非要一個人到酒店房間見面?】
法院認定,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法醫學鑒定書,證實從許某某的內褲上檢出A型人精斑,與被告人何某某血型相同,并結合被告人何某某當庭供述,可以證實何某某與許某某發生了性行為;
【2】證人王某證言,證實是王幫李某送書到何某某的房同;
【3】證人黃某、陳某某證言,證實看見李某進入何某某房間,不久便聽到房間內有女人尖叫;
【4】證人蔡某證言,證實李某告訴他,何某某在西亞大酒店2103間對其實施強奸但未遂;后蔡帶人去找何某某,與何發生爭吵,何(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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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載: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屬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對于公訴機關提供質證的被害人許某某陳述,許稱在房間內系被強奸,而被告人何某某則辯解系許自愿發生性關系,二人陳述內容相互矛盾,許的陳述得不到其它證據印證;另一被害人李某的陳述,同樣也得不到其它證據印證;證人黃某、陳某某證言也不能證實2103房間內發生了什么樣的情況,故對許某某、李某就房間內發生的事實的陳述內容,法院均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強奸罪,雖有被害人陳述,但與被告人何某某口供相矛盾,被害人陳述內容又得不到其它證據印證,故證據不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不能成立。據此,依照刑訴法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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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留下的疑問
【1】女營業員王某某找何某某收貨款,跟到何某某家二樓,不久,樓下工人王某志等人聽到樓上有女人哭鬧聲,王某某指控何某某想強奸她,何某某辯解他與王某某因爭奪傳呼機發生過抓扯,但并未對其實施強奸。何某某為什么要與王某某爭奪傳呼機?兩人為什么會發生抓扯?王某某手上為什么會有傷?王某某為什么會告訴其男友說何想強奸她并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人員對王某某身體檢查,何某某與王某爭奪傳呼機,怎么會把王某某的胸乳、頸部部位搶出紅斑點?
【2】許某某找何某某推銷圖書,何某某為什么約其在大酒店房間見面,并且只要求許某某一個人進房間,與陌生女子在酒店房間里呆了約1小時?既然何某某辯解是許出于自愿,是為了推銷其圖書,為什么事后許某某會翻臉不認,告其強奸?
【3】事發頭一天,何某某為什么在大晚上給李某打電話,要李某到西亞大酒店談購書的事?被李某拒絕后,次日上午,何某某又主動與李某電話聯系要李送一套書到西亞大酒店。不過是一套書而已,何某某為什么不在酒店大廳,而是要求李某一人到2103房間送書?李某為什么會哭著離開何的房間,并罵何是流氓?
更大的疑問是,依何某某睚眥必報的性格,眾多媒體只是如實客觀地報道了他刑事控告媒體人被法院依法駁回的消息,都能被他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正義”為名,發起一輪又一輪的訴訟,那么多的女性指控他強奸,檢察機關公訴他涉嫌強奸,最后被法院判無罪,何某某于1998年12月30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刑事拘留,到2000年1月24日被宣判無罪,被關押了390天的何某某為什么不申請國家賠償,不反訴那些女性的“誣告”行為?
此后十多年間——
2013年12月12日渝北區法院第四審判庭的調查筆錄證實:證人熊某某證明,2011年11月底12月初,她到何某某家里做保姆的第六天的晚上10點多“我正準備睡覺,何在二樓說手機不見了,讓我幫他去三樓找,然后他就跟我強行發生了關系”。法院所做的筆錄中,熊某某明確表示何某某與其“強行發生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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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何某某被抓后,他公司的部門經理余某云也被抓。渝北區法院第四審判庭對余某云所做的調查筆錄證實,何某某家經常換保姆,“后來很多保姆反應何對保姆動手動腳。我了解何只要是女人都不放過。有個保姆 50歲左右,建鋒廠的跟我說過,保姆一般都是早上做清潔,做飯,中午李某回來吃飯,何也中午吃過就走,保姆買菜回來何讓保姆按腳,何就要跟保姆發生關系,保姆原話跟我說: 你怎么能看上我們這樣的人?李某(指何某某的妻子)這么漂亮。保姆后來說被何強行發生關系了,還說何威脅她,說要殺她孩子,保姆就沒有報警。何給了1000元要了解(結)此事,后來這個保姆告訴了她丈夫,她丈夫還要找何理論。后來知道后,我就不再給何介紹了,怕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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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8年到2013年,長達13年時間,多名女子多次指控何某某強奸,他為什么不對指控他強奸的那些女子提起法律訴訟?
今年7月15日、8月11日兩次開庭,何某某本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組三”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27138號民事判決書(第14頁第二段)有這么一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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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何故,何某某到處起訴當初引用了這段話的澎湃新聞等官媒,卻至今未對這段話的源頭——他的前妻李某進行任何形式(刑事控告或起訴名譽侵權)的追究?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4502號民事判決書中,李某起訴的事實與理由中明確表示何某某“長期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性關系,且與他人長期保持事實婚姻關系并生育子女。”
渝北區法院對上述多名證人所做的筆錄,與李某的起訴的事實與理由得到了相互印證。
對于李某的訴訟請求,涪陵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4502號民事判決書表示“李某請求與何某某離婚及婚生子跟隨其生活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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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不奇妙?
開不開眼?
佩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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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渝北區法院不顧一切保護的對象!他可以淫,他可以亂,媒體不能說他“淫亂”,誰說誰侵權!
何某某起訴誰, 法院就判誰敗訴。所有被何某某起訴的媒體,凡是文中有“淫亂”二字的,全部在重慶市渝北區法院輸了官司。
主審法官、民一庭副庭長李超法官在11月3日、11月11日的案后答疑中多次指出,“無論何某某到底做了多少淫亂的事情,多少不正當的行為,媒體都不能用‘淫亂’去評價他”。
本周,多家官媒報道了《民警玩忽職守致強奸案未及時偵破,女子一年后再遭性侵》的消息,說的是一名無性自我防衛能力的女子疑被嫌疑人丁某強奸后,處理警情的民警張某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導致該女子被強奸案未及時偵破,未歸案的犯罪嫌疑人時隔一年多后再次對該女子實施性侵。11月28日,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該案一審判決書,以張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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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何某某比起來,丁某又算得了什么。與何某某案件的某些承辦人比起來,被判玩忽職守罪的張某又算得了什么。(作者: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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