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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凈網—2025”專項工作開展以來,各地公安機關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網絡違法犯罪,以“全鏈打擊、類案打擊、生態治理”為導向,持續加大打擊整治力度,依法查處多起重大案件,有力維護了網絡空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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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特別是虛構“恐怖襲擊”“突發災情”等不實險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引發公眾恐慌,性質尤為惡劣。為揭露此類謠言的危害性,提升廣大網民的辨別能力,本文將為大家剖析幾個典型的編造“恐怖”謠言案例,旨在以案釋法,共同守護清朗網絡空間。
案例一:
造謠:
“某地駕車撞人案131人死亡”
2025年7月,2名男子為博取關注、吸引眼球,通過互聯網傳播虛假"警情通報",聲稱“某地駕車撞人案131人死亡”,造成謠言傳播擴散,擾亂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兩人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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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造謠:
“大學城發生恐怖事件”
2025年4月,一男子為博取眼球,拍攝現場巡查視頻并編造“大學城發生恐怖事件,整趴了幾個,警車、武警全部出動”虛假警情,在某短視頻平臺發布,引發當地居民恐慌,誤導大量網民關注,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目前,該男子因編造散布謠言已被警方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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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造謠:
“有人手持刀斧追人砍殺”
2025年2月,有網民在網上發布幾名男子手持刀斧追人砍殺的視頻。經警方核實,此地并未發生警情。
公安機關依法傳喚視頻發布者羅某某進行調查。經查,視頻由羅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夏某、雷某某5人共同拍攝。羅某某為賺取流量、吸引粉絲,將視頻發布至網上,造成虛假警情傳播,引發當地居民恐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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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造謠:
“地鐵遭受恐怖襲擊”
2023年10月,一則關于“地鐵遭受恐怖襲擊”的信息在網絡社交平臺傳播。面對這樣的情況,當地警方立即展開了緊急調查,得知轄區內并未接到任何相關警情,地鐵正常運行,全市社會治安秩序井然有序,而這則信息則是一場無中生有的謠言。
警方迅速立案開展偵查,于當天下午在一城中村,將故意編造發布該則信息的涉案嫌疑人譚某抓獲。經審訊,譚某供認該則謠言系其編發,目的是炫耀其可通過計算機編程技術生成特定頁面的能力。目前,犯罪嫌疑人譚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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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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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恐怖事件發生、發展和應對處置信息,由恐怖事件發生地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除新聞媒體經負責發布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準外,不得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
法律解析(向上滑動查看)
本法條第二款是發布恐怖事件信息的有關禁止性規定。本款規定了四類有關發布恐怖事件信息的禁止性規范。一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虛假恐怖事件信息”包括并未發生的恐怖事件信息和對發生的恐怖事件有關信息進行篡改后發布的信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和明知是虛假恐怖信息而傳播的行為,對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危害,應當禁止。二是不得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如果不加限制地傳播可能引起效尤者模仿,造成新的危害。三是不得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恐怖事件發生的場景往往殘忍甚至血腥,如果任意傳播、擴散,可能造成社會公眾恐慌情緒的蔓延,加劇受害者及其親屬心理的創傷,實現了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制造社會恐慌的目的。四是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除新聞媒體經負責發布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準外,不得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過程中,如果新聞媒體或者自媒體對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作出不當報道,可能導致恐怖分子獲取有關信息,對應對處置行動的順利進行造成嚴重妨礙,并對人質和應對處置人員及其家庭的安全帶來極大威脅。為保障應對處置行動的順利進行,非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在應對處置工作完成前不得報道、傳播上述信息。
本條第二款禁止性規范針對的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對執行本款規定負有主要責任的是新聞媒體、社交網絡服務提供者等單位。這些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法律規定,防止虛假和違規的有關恐怖事件的信息通過本單位的媒體或者網絡平臺傳播、擴散。另一方面,每一個個人也都應該積極配合反恐怖主義工作,嚴格遵守本條規定,不利用自媒體或者以其他方式發布、傳播有關恐怖事件的虛假和違規信息。
第九十條新聞媒體等單位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或者未經批準,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解析(向上滑動查看)
本條第一款是對單位違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處罰規定。包括如下方面的內容:一是,行為主體為相關單位,主要是新聞媒體、包括社交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內的網絡媒體等單位。對單位違反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根據本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二是,具體行為包括:1.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即編造并不存在的爆炸威脅等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事件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的恐怖事件信息而故意傳播的行為。2.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如恐怖分子的作案手段、反偵查手段等恐怖事件實施的細節,報道、傳播這些細節,可能會刺激潛在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實施違法犯罪,對此類行為予以處罰,有助于防范恐怖事件的發生。3.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恐怖事件往往造成人員傷亡,過度渲染殘忍、不人道的場景既傷害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感情,也不利于彌合對社會心理的傷害,客觀上也會刺激、助長恐怖分子的殘暴心理。新聞媒體等單位在報道恐怖活動事件時應掌握好尺度,盡可能降低對社會的不利影響。4.未經批準,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新聞媒體經負責發布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準,才能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未經批準擅自報道,會對現場處置行動造成不必要的干擾阻礙,對相關人員的安全構成威脅等,有必要予以處罰。關于以上四類行為的具體表現,在本法第六十三條的釋義中已經闡述,這里不再具體展開。三是,具體處罰為雙罰制,對單位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本條第二款是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處罰規定。本法第六十三條的義務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對個人違反該條規定的也應依法追究責任。具體的行為表現和前款規定的單位實施的行為相同,包括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或者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等四個方面的行為。之所以對個人編造傳播上述信息的行為作出規范和規定處罰,主要是隨著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的興起,個人對包括恐怖事件在內的突發事件,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傳播的情況會越來越多,傳播上述信息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會越來越大。本條針對這種情況,有針對性地規定了處罰。即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對編造恐怖事件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要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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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上各類“博眼球”信息,廣大網民要加強鑒別、識別,關注權威發布信息,做到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以公眾監督的方式筑起信息時代的“防謠墻”,愿每個人都能成為守護網絡清朗空間的一份子,通過共同努力讓謠言無處遁形。
來源/吉林反恐
初審/李雪陽
終審/王丹
白城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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