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泰國媒體報道,泰國前議會全民公投程序委員會秘書尼空·查農于周三明確表示,內閣無權在未獲議會要求的情況下發起憲法公投。
他指出,根據泰國現行法律體系及憲法法院的權威解釋,啟動憲法公投的法定權力專屬于議會,內閣不能自行決定是否將“您是否同意起草一部新憲法”作為首項公投議題。
他特別援引憲法法院第18/2025號裁決,強調唯有議會可指示政府組織相關公投,這一立場具有明確的法律約束力。
尼空的表態是針對近期部分人士提出“內閣應自主設定首項公投問題以加快進程”的建議所作出的正式回應。
他認為此類建議不符合法定程序,屬于不合法操作,必須等待議會通過正式決議后方可推進。
根據泰國《全民公投法》第9條第1款的詳細規定,啟動公投需遵循嚴格流程:議會通過決議后,議長需正式通知總理,由泰國總理在《皇家公報》上公布決議內容,隨后咨詢選舉委員會以共同確定公投的具體日期。
法律規定,公投必須在公告發布后的60至150天內舉行,這一時間框架確保了程序既有效率又不失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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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空進一步說明,將于12月12日復會的議會須盡快啟動這一法定程序。
目前,議員們正加緊工作,爭取在12月10日至11日舉行的特別辯論中,完成一項關鍵憲章修正案的二讀審議。
此舉旨在為12月31日前進行三讀鋪平道路,從而為后續安排公投預留必要的操作時間。
若進程順利,泰國首次憲法公投有望與預計于明年3月至4月舉行的全國大選同期進行,這有助于提高政治效率并節約社會成本。
此外,尼空詳細闡述了憲法法院對公投程序的具體要求。
根據法院解釋,為充分體現2017年憲法所確立的人民主權原則,憲法修改需分三階段舉行公投:第一次公投旨在征求民眾對是否起草新憲法的基本意見。
第二次公投則針對議會通過的、授權起草新憲章程序的憲法修正案進行批準;第三次公投是在完整的憲章草案完成后,交付民眾進行最終表決。
法院同時指出,在符合法律規定且不影響公眾清晰判斷的前提下,前兩次公投可以合并舉行,這體現了程序設計的靈活性。
尼空特別強調,首項公投議題的發起必須嚴格遵循議會規則:至少須由10名議員聯合發起,且議題必須由議會正式提出,內閣無權代行此職。
他總結指出,當前的法律框架十分清晰——任何關于憲法公投的動議都必須源自議會,這一安排既完全符合《全民公投法》的條文規定,也與憲法法院裁決所蘊含的權力分立、程序正義精神高度一致。
這一制度設計確保了泰國憲法修改過程既尊重民意,又恪守法治原則,維護了政治變革的嚴肅性與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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