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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憑借穩定的金融體系和開放的投資環境,成為跨境并購的熱門目的地,但出海企業需嚴格遵循當地法律框架與實操規則,才能確保交易合規高效推進。以下結合瑞士并購核心法規與流程,為企業提供實操指引。
一、法律與監管核心要求
出海企業開展瑞士收購,首要前提是明確監管規則與合規邊界,避免觸碰法律紅線。瑞士并購相關法律以《瑞士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MIA)、《瑞士聯邦并購法》(MA)和《瑞士債務法》(CO)為核心:涉及瑞士上市公司或主要在瑞士上市的境外公司的并購,主要受 FMIA 約束,其要約收購規則由收購委員會(TOB)執行,不服 TOB 決定可向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及聯邦行政法院申訴;此外,反壟斷法、《外國人購置房地產法》(Lex Koller)等亦適用于相關交易。不同類型公司適用規則不同:僅在瑞士注冊且股份全部或部分在瑞士上市,或境外注冊但主要股份在瑞士上市的公司,受 FMIA 要約收購規則約束;未上市或僅境外上市的公司通常不適用,但若為規避規則而退市或從上市公司分拆,仍需遵守要約規則。外國收購方需關注特殊限制:除 Lex Koller 要求外國買家(含外資控制的瑞士公司)收購房地產或持有房地產的公司股份時,需獲得州當局許可(用作永久經營場所除外)外,部分受監管行業(如銀行、保險、醫療、電信)的控制權收購需事先獲得監管機構授權,少數股權收購可能需履行通知或同意程序。此外,2023 年提出的外國直接投資控制法草案(預計 2025 年后生效)將對關鍵安全領域的投資實施管控。
二、收購實操核心流程
(一)收購方式與核心參與方
收購瑞士上市公司的經典方式是公開要約收購,對價可采用現金、股份或兩者結合;替代方式包括收購控股股東股權(可豁免強制要約義務)、資產收購、參與重大增資或并購,但公開要約收購是最主要的交易路徑。交易雙方需組建專業顧問團隊:法律機構負責起草要約文件并與 TOB 對接,金融顧問(如瑞士主要銀行、專業審計機構)提供估值、公平性意見等服務,此外還需配備會計、稅務及溝通顧問,確保交易各環節合規推進。
(二)時間周期與關鍵節點
瑞士公開要約收購流程具有明確的監管時限:要約預公告后,需在 6 周內發布要約招股說明書(需監管審批的可申請延期);招股書發布后有 10 個交易日的冷卻期,期間合格股東可申訴;主要約期通常為 20-40 個交易日(可經 TOB 同意調整);要約期結束后,需在 1 個交易日內公布臨時結果,4 個交易日內公布最終結果(明確要約條件是否滿足);若要約成功,需額外開放 10 個交易日的接受期,接受期結束后 4 個交易日內公布最終結果。整個流程需預留充足時間應對監管審批與股東反饋。
(三)交易條款與核心要求
交易條款需遵守平等對待與價格規則:要約方需向所有股東提供同等待遇,遵循 “最佳價格規則”(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期間及后續 6 個月內要約方支付的最高價格);強制要約場景(收購超過 1/3 表決權且未獲 TOB 豁免)下,需向所有上市股份發出要約,對價需包含全現金選項,且價格不低于 60 天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或過去 12 個月要約方支付的最高價格(取較高者)。文件與披露要求嚴格:交易前需簽訂保密協議與交易協議,要約預公告需披露要約方、目標公司、對價、要約期限等核心信息;招股書需包含要約方情況、融資安排、目標公司信息及獨立審查機構的報告(非上市對價證券需附加估值報告);所有文件需以德語和法語編制,外資要約方可自愿提供英文版本。審批與接受門檻:需獲得 TOB 對招股書及目標公司董事會報告的批準,同時可能需通過反壟斷等監管審批;獲得控制權通常需持有超過 50% 的表決權,重大決議(如退市、并購)需 66?% 表決權及多數股本支持;要約無強制接受比例要求,但要約方可設定最低閾值(通常為 66?% 表決權,持股比例較高時可提升至 90%),未達閾值可終止交易。資金準備需提前落實:現金對價需在最終接受期結束后 10 個交易日內交割,要約方需在招股書中證明資金可用性,債務融資需在招股書發布前獲得明確承諾,預公告階段通常需鎖定資金安排。
(四)核心障礙與應對
執行公開要約收購的主要障礙包括:與目標公司簽訂保密及暫停協議、完成盡職調查、獲得主要股東的不可撤銷要約承諾、簽訂交易協議及完成招股書披露。企業需提前與目標公司、主要股東及監管機構溝通,明確盡職調查范圍與監管要求,降低交易不確定性。
三、關鍵實操要點與風險控制
(一)友好與敵意收購的選擇
要約方無需在公告前通知 TOB 或目標公司董事會:獲得目標董事會支持的友好收購可順利開展盡職調查,董事會報告將納入招股書,交易成功率更高;敵意收購無法獲得盡職調查權限,目標董事會報告需在招股書發布后 15 個交易日內單獨披露,TOB 審查周期更長,且可能面臨目標公司 “白衣騎士” 等防御措施。企業應優先嘗試友好收購,降低交易成本與風險。
(二)股權構建與信息披露
要約前后可通過場內、場外交易或衍生品收購目標公司股份,但需遵守披露規則:持股比例達到、超過或低于 3%、5%、10% 等關鍵閾值時,需及時通知目標公司與交易所(3% 閾值擬廢除);要約期間(自預公告至接受期結束),相關方需每日披露交易情況。同時,股權收購需遵守價格規則,避免因私下高價收購導致要約價格被迫上調。
(三)交易保護與防御邊界
交易雙方可約定分手費(不得高于交易相關成本,且需披露);目標公司可簽訂 “不招攬競爭要約” 協議,但需保留應對主動要約的權利(如向潛在收購方披露信息)。目標董事會在要約期間不得采取重大資產處置、股權發行等損害股東利益的防御措施,僅可在要約前尋求 “白衣騎士” 等合法防御手段。
(四)失敗應對與后續安排
若未達要約最低接受閾值,要約方可終止交易;若已收購部分股權但未獲得控制權,需爭取其他股東支持以通過重大決議。若要約成功后希望實現 100% 控制,持股超過 98% 可通過法定擠壓式回購(3 個月內申請,4-6 個月完成),持股 90%-98% 可通過并購擠壓(2-3 個月完成), minority 股東享有估值異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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