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當“入股承諾”變成“本金債券”
近年來,“朋友合伙投資”、“項目入股回報”承諾層出不窮,不少人自認為是“投資者”,其實法律定性可能是“出借人”。如果合同名為“投資協議”“合伙協議”或“股權協議”,但實質是資金出借并約定固定回報、不參與經營、不分擔經營風險,那么法院極有可能認定其為“借貸關系”,而非真正的投資/合伙。
對于普通出資人而言,忽視這種法律風險,就可能在追償本金或回報時落入困境:被認定為債權人而非股東,“本金+回報”的承諾被視為借款利息或利息約定,一旦違約,就必須承擔的是債務關系的全部風險。本文結合司法實踐與法律規定,為你分析“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關鍵判斷標準與維權/防范建議。
案例
某日,張先生(化名)與劉某簽訂《投資合作協議》,約定張先生向劉某經營的“文化傳媒公司”投資50萬元,用于該公司運營。協議中寫明:公司不論盈虧,都將按照年利率12%向張先生支付“投資回報”,并約定回報期為兩年;張先生不參與公司經營、不持股、不分紅,也不承擔公司虧損風險。協議簽訂后,張先生將50萬元轉入對方賬戶,且對方開具“投資款收據”。
兩年后,公司經營不善、并未如約支付所謂“回報”,張先生多次催討無果,遂將對方告至法院,要求返還50萬本金及相應利息。被告辯稱這是“股權投資入股關系”,張先生作為“投資人”,應承擔公司經營風險,不應主張返還本金。
法院審理后認定:該協議雖名為“投資合作”,但其實質不具備投資合同/合伙/股權轉讓的特征,張先生未參與經營、不承擔風險、不享有公司股權,對方僅承諾固定收益,無論公司盈虧均支付,該結構實為“資金借貸”。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判決支持張先生返還本金及支付利息。
![]()
這一認定,正是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對“名為投資實為借貸”情形的典型裁判思路。
投資vs借貸:法院如何區分?
在判斷一筆資金關系究竟是“投資”還是“借貸”時,法院一般從以下幾個維度綜合考量:
1.合同/協議的實質內容與權利義務
投資/合伙應體現“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參與管理或監督”的特征。
若協議規定的是固定回報(如固定利率、固定分紅金額,不論公司盈虧均支付),且出資人不參與經營、不承擔虧損,則更傾向于借貸。
2.出資后的資金用途與控制權
若出資人無法對公司經營、財務、決策等行使控制權,僅作為資金提供者,缺乏參股權利,且資金只是簡單“資金入賬-保證回報”,則更像借款關系。
3.回報機制與風險承擔結構
投資/合伙應以收益為導向,但無保證收益、且投資人需承擔經營風險。
![]()
若約定“固定收益保證+到期回購本金/收益”,即便以“投資”名義,也可能被認定為借貸。
4.實際履行情況
是否實際收到過收益分紅?公司是否正常經營?資金是否只是“掛名投資”?法院會把這些作為重要判斷依據。
根據這些標準,司法實踐中很多“高息投資”“保本收益項目”被依法認定為“借貸關系”。
為什么司法傾向認定為借貸?——法律與風險機制說明
法律基礎: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借款合同是典型債權合同,借貸關系只需資金交付與約定還款義務即可成立。與此相比,投資/合伙合同屬于財產轉讓/處分與合同組合,要求當事人承擔風險、參與經營權與收益分配。若協議僅具債權特征,法院多認定為借貸。
保護債權人/出資人:若允許“保本保收益”的投資結構存在,而不被認定為借貸,將導致監管套利、規避民間借貸利率限制、規避借貸合同公示與監管機制,損害債權人利益與交易安全。
明晰責任邊界:借貸關系明確借款人承擔本金與利息償還責任;投資/合伙則風險與收益共擔。法院確權為借貸可以明確責任,便于債權人追償。
實務建議:簽“投資協議”的人如何自保?
對于普通投資人或高收益項目參與者,建議注意以下幾點:
審慎分析合同內容:若協議約定固定收益、到期返還本金、不參與公司經營、不分擔經營風險,應當高度懷疑其法律性質可能為借貸。
爭取參與經營或風險共擔:若真是投資/合伙,應嘗試拿到股權證、參與決策、參與公司治理、承擔合理風險。
留存資金支付與回報記錄:包括銀行轉賬、回購協議、收益分紅記錄等,以備未來維權。
避免僅依賴“投資協議+保證回報”入股:這類結構司法不認可其風險共擔性質。
如果已陷入糾紛,你可以這樣維權(以我代理為例)
1.盡快委托律師核查合同與交易記錄,判斷實質是否為借貸;
2.整理所有“資金流轉”證據:銀行轉賬、收據、回購協議、收益條款、保底承諾、往來通訊;
3.明確訴訟請求:要求返還本金+合法利息(以借貸利息標準為依據)或相應賠償;
4.注意訴訟時效與變更協議風險:切勿輕易簽訂新協議“展期投資”,因可能被認定為新借款,需重新舉證;
結語:當“保本承諾”成為絆腳石
在現實商業世界里,“保本+高回報+固定收益+股權名義”的“融資方式”很吸引人,但法院判例和法律邏輯告訴我們:凡是實質上將資金出借、約定固定回報、不承擔經營風險,就可能被依法認定為“借貸關系”。
對投資人來說,認清這一點,既是權益保護的前提,也是避免被“名為投資、實為借貸”坑害的關鍵。
如果你目前正考慮參與所謂“高息投資項目”或已發生爭議,需要專業律師協助判斷合同性質、分析風險、防范損失——可聯系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黃釗律師,獲取專業、務實的法律建議與維權方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