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涉嫌刑事案件,很多人第1個想法就是如何才能夠宣告緩刑,以及比緩刑更輕的刑罰,甚至免于刑事處罰,免于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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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就說一說干貨。
就是涉嫌犯罪之后,應當如何去做,才能取得更輕的判罰?
1.先看犯罪事實和情節。
如果能夠滿足犯罪情節較輕的條件,就可能宣告緩刑。
而如果能夠滿足犯罪情節輕微乃至顯著輕微的條件,則可能會被免于刑事處罰,甚至免于起訴。
那就看涉嫌的是個什么犯罪了。
如果是詐騙罪這種侵害財產類的數額犯罪,降低犯罪數額是首要的。
根據相關解釋的規定,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返還的數額可以不作為詐騙數額來認定。
不過,如果是受賄這類犯罪,在案發前退還的話,是不影響案件定性的,頂多只會影響量刑。
2.爭取自首。
一旦知道自己涉嫌犯罪,最好的策略就是自首。
因為一旦認定為自首,最起碼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如果情節較輕的話,則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最典型的自首自然就是犯罪以后主動投案了。
不過需要牢記,在投案之后第一時間一定要如實供述,因為自首需要滿足主動投案和如實供述這兩個條件。
如果沒有主動投案,常見的有如下兩種情形,可以視同自首。
第1種是明知他人報案而在而在現場等待。比如故意傷害罪,將他人打倒之后,明知道他人報案了,還在現場等待,這可以視為自首。
第2種是接到公安機機關電話傳喚之后,完全配合工作,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到公安機關報到去。
別對此不以為意,如果是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這樣的情況下都可以認定為自首的。
3.賠償被害人損失,并求得諒解。
如果案件有被害人的話,一定要極力賠償他的損失,并且取得他的諒解。
從現實來看,只有這樣才會被宣告緩刑。
而且即便宣告不了緩刑,也能取得更輕的刑罰。
根據兩高《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對于賠償被害人損失并且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刑罰的30%以下。
即便沒有取得諒解,只要賠償了損失,也能減少20%以下。
4.自愿認罪認罰。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時加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對于認罪認罰的,可以從輕處理。
而且根據規定,一般這個從寬的幅度是階梯式的:
在公安機關認罪認罰的話,可以減少30%;到檢察機關只能減少20%;而到了法院,最多只能減10%。
需要注意:認罪認罰與自首,不能重復評價,因為自首最多可以減少刑期的40%。
另外,根據兩高《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同時具備上述情節的,最多可以減少刑期的60%。
那么,只要犯罪情節不是特別嚴重,沒有達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當然就存在宣告緩刑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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