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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訂立采購合同時,約定“以第三方(業主)回款進度作為同比例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條款,因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6條第1款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2. 合同條款被確認無效后,大型企業不得以“未收到第三方款項”為由拒付貨款;中小企業已依約完成供貨的,有權請求支付全部剩余價款并主張逾期違約金。
3. 人民法院應結合《民法典》第6條公平原則及《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立法目的,防止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將資金壓力與回收風險轉嫁給中小企業。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條 公平原則
第153條第1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第6條第1款 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付款條件
第8條第2款 應及時支付采購款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2024〕11號)第1條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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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主體】
原告(被上訴人):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營小微企業)
被告(上訴人):武漢博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國有大型企業)
【基本案情】
2021年,武漢某建設集團公司(買方)與湖北某混凝土公司(賣方)簽訂《材料購銷合同》,約定:
1. 買方向賣方采購混凝土,暫定總價約1271萬元;
2. 付款方式:“參考工程進度款回款情況,同比例支付材料款;若業主未及時支付,賣方應自行解決資金困難。”
賣方依約完成全部供貨,雙方結算確認總價1271.4556萬元。買方累計支付750萬元,尚欠521.4556萬元。
2023年12月,雙方簽訂《還款協議》:2024年1月底前付400萬元、3月底前付121.4556萬元;逾期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2024年2月,買方僅付100萬元,余款未付。賣方發函解除《還款協議》并訴請支付全部剩余貨款421.4556元及違約金。
【法院查明】
1. 武漢某建設集團公司系國有大型建筑企業,湖北某混凝土公司為民營小微企業,合同標的系典型的“大型企業采購中小企業貨物”。
2. 合同約定的“同比例支付”條款實質將買方資金回收風險轉移給賣方,且買方未舉證證明其已向業主積極主張權利。
3. 雙方已通過結算及《還款協議》確認欠款金額,買方后續付款違約事實清楚。
【法院認定】
1. 主體適格:買方為大型企業,賣方為中小企業,適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2. 條款效力:
①“背靠背”條款違反《條例》第6條第1款強制性規定;
②依據《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應認定無效;
③條款內容顯失公平,與《民法典》第6條公平原則相悖。
3. 付款義務:條款無效不影響結算及《還款協議》效力,買方應支付全部剩余貨款。
4. 違約責任:買方逾期付款,應自2024年2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 2倍計付違約金。
【裁判結果】
一、被告武漢博某建設集團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21.4556萬元;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421.4556萬元為基數,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2倍計算);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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