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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寵物帶來歡樂,也伴隨著責任。一旦管理不善,寵物就可能從“伙伴”變為“闖禍者”。下面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管好愛犬,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義務。
案情簡介
2025年9月,孫某在小區遛彎時,被一只寵物犬咬傷小腿。當時,犬只正由飼養人單獨遛放,未用犬繩牽領,脫離了有效控制。孫某為此支付了醫療費,因與飼養人協商賠償未果,孫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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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
在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結合案情向被告清晰闡明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法律規定,并明確指出其作為飼養人應盡的安全管理義務。被告認識到自身過錯,主動向原告賠償相關損失并誠懇致歉。最終,該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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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是“散步”,安全措施必須到位。法律規定,攜犬出戶必須用犬繩牽領,并為大型犬或烈性犬佩戴嘴套。
“它不咬人”不是免責理由。飼養人必須對動物潛在的危險性有充分認識,并盡到最高的管束義務,不能憑個人感覺免除責任。
出事不推諉,主動承擔責任。發生傷人事件后,飼養人應積極救治、賠償。推諉責任不僅于法無據,更會使矛盾升級。
遇侵害,善維權,保留證據是關鍵。受害人應及時報警、就醫,并保存好病歷、票據等證據,這是后續協商或訴訟維權的基礎。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期數丨2680
供稿丨孟軻法庭 許 瑩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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