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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創新競賽白熱化的今天,一個偉大的想法誕生后,發明人往往迫不及待地想要公之于眾,進行學術交流、尋求投資或測試市場反應。然而,在專利法的世界里,“新穎性”是授予專利權的基石,一旦技術內容在申請日前被公開,無論是誰公開的,都可能導致其被視為“現有技術”,從而喪失獲得專利權保護的機會。
這似乎是一個兩難困境:公開,則可能失去專利;不公開,則可能錯失發展良機。正是為了破解這一困境,“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這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應運而生。
Part.1 什么是“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
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是指在特定情況下,申請人或在某些國家規定的特定第三方,在提交專利申請之前的一定期限內(通常是6個月),對發明內容進行的某些公開行為,不會被視為損害該專利申請新穎性的例外規定。
簡單來說,它就像一道“安全網”或一個“后悔藥期”,為申請人提供了一個短暫的緩沖期,允許其在申請專利前進行有限的公開,而不會因此徹底毀掉獲得專利的可能。
Part.2 為什么需要這個寬限期?
1、促進技術交流與反饋:允許科研人員在學術會議或期刊上提前分享最新研究成果,促進科學進步,同時為其后續申請專利留下機會。
2、便利市場測試與融資:初創企業和發明家可以在一段受保護的時間內,向潛在投資者、合作伙伴或客戶展示其創意原型,驗證市場可行性并籌集資金,而無需擔心核心知識產權瞬間失效。
3、應對非意愿公開:針對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的泄露行為(如違反保密協議),提供法律救濟途徑,保護了申請人的權益。
Part.3 寬限期的適用情形(以中國《專利法》為例)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眾利益目的的首次公開:例如重大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或為保障公共健康、安全或環境等社會重大需求(如非典或新冠的治療藥物)。
2、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包括國務院、各部委主辦或者國務院批注由其他地方政府舉辦的國際展覽會,例如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CIIE)、廣交會等。
3、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以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國際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4、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例如員工跳槽后泄露,合作伙伴違約披露,他人用威脅、欺詐或間諜行為等手段從發明人或者申請人那里得知發明內容并公開的。
重要提示:對于前3種情形,申請人需要在提交申請時聲明這一點,并在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如省級以上人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眾利益目的的首次公開的證明材料、展會主辦方出具的證明、會議邀請函及論文集等)。
對于第4種情形,若申請人在申請日前已獲知泄密情況,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在請求書中聲明,并在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有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需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內容,并由證明人(含泄密人員)簽字或者蓋章;若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后自行得知的,應當在得知情況后兩個月內提出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聲明,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書后才得知的,應當在該通知書指定的答復期限內提出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聲明,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Part.4 巨大的誘惑與隱藏的風險:切勿濫用!
盡管寬限期提供了便利,但它絕對不能被當作常規策略來使用。其背后隱藏著巨大的風險:
非全球通用,地域性強:寬限期并非在所有國家都存在,即便存在,其具體規定(期限、適用情形)也千差萬別。
中國、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家設有寬限期制度。
歐洲專利局(EPO)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采用的是絕對新穎性標準,幾乎沒有寬限期可言。在這些地方,申請日前的任何公開(除非能證明是惡意泄露)都會直接破壞新穎性。
“安全網”之外的危險:寬限期只保護你自己(或特定情況下的他人)的公開行為。在你公開后、提交申請前的這6個月內,如果有第三方獨立做出了同樣的發明并搶先申請了相同的專利,你的公開行為雖然不破壞自己的新穎性,但對方的申請會破壞你的專利新穎性,你仍然無法獲得專利權。
程序要求嚴格:如未按時提交聲明和證明文件,將視為未要求寬限期,公開行為仍會導致新穎性喪失。
價值可能受損:即使在本國成功利用了寬限期,該提前的公開在進入沒有寬限期制度的國家(如歐洲)時,會成為無法克服的障礙,嚴重影響專利的全球布局。
Part.5 黃金法則:先申請,后公開
面對寬限期,最安全、最萬無一失的策略永遠是:在有任何形式的公開之前,先提交專利申請!
無論是臨時申請、實用新型還是發明專利,只要獲得了申請日,就為你創新成果確立了法律上的“生日”。在此之后,你再進行展示、發表、洽談,都會處于一個安全且主動的位置。
Part.6 結論
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是專利法賦予創新者的一份寶貴禮物,是一道在特定意外情況下的“安全閥”。它旨在鼓勵交流、保護創新者免受惡意損害,但它絕非可以隨意使用的“免罪金牌”。每一位創新者和企業都應當深刻理解其雙刃劍特性,嚴格遵守“先申請后公開”的鐵律,并在此前提下,審慎、合規地利用寬限期制度,方能在全球激烈的知識產權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真正守護好自己創新的火種。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馬聰斌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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