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冀0527刑初167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南和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臺市。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清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清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18年2月14日被清河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9月25日被南和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8年11月9日被南和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19年4月19日被南和縣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南和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某,女,河北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某某,男,河北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南和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公訴刑訴〔2018〕1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據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受理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南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慶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崔某、陳某2學,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某、王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南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楊某某以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進功公司)銀行倒貸為名,指派會計王某1向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下稱鑫達來公司)借款人民幣1500萬元,約定以盛某居小區210套房產為抵押,息費為月息3%,在扣除雙方約定的息費后,鑫達來公司實際支付金額1454.968萬元,于當日轉到進功公司指定的張某4個人賬戶,張某4當日轉入張某2賬戶1000萬元,用于歸還公司所借張某2的高利借款,又將余款通過其他賬戶轉入楊某某個人賬戶。借款到期后,進功公司不能清償債務,雙方于2014年8月8日又正式補充簽訂了《商品房購房協議》,用楊某某實際控制的河北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金海容公司)開發的“盛某居”小區210套房(小產權房產)作抵押,償還進功公司在鑫達來公司的該筆借款以及此前的三筆債務及孳息,并約定未經鑫達來公司書面同意,金海容公司不得銷售。而金海容公司在未通知鑫達來公司的情況下私自銷售該房產,現已查證的銷售房產為126套。進功公司提供的其他擔保公司: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經查該三公司既無擔保能力,也未按約定履行擔保責任。經查:截至清河縣公安局立案前,進功公司以還息的方式歸還379.5萬元。另查明2014年、2015年進功公司在邢臺銀行北圍支行新增低息貸款人民幣1億余元,未償還該筆高息借款。
案發后,被告人楊某某及其家屬籌集資金,支付鑫達來公司人民幣1753萬元,雙方簽訂了諒解協議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書證:戶籍證明、借款合同;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1、張某1、趙某1、楊某1、張某2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周某的陳述;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會計事務所審計報告;6、其他證明材料:公司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借款申請書、商品房購房協議、房屋認購合同、借款擔保書、還款明細、評估報告、貸款合同、抓捕經過、諒解協議書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害人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崔某、陳某2學意見是被告人楊某某故意編造進功公司在邢臺銀行北圍支行的貸款到期,需要借新還舊的事實,以“倒貸”為由,假借進功公司的名義,向鑫達來公司申請借款,致使鑫達來公司對楊某某的還款意愿、還款能力產生了錯誤的判斷,最終同意向其提供借款1500萬元。被告人楊某某在申請借款過程中多次向鑫達來公司提供了虛假的資產信息,騙取被害人鑫達來公司信任,從而向其提供金額特別巨大的借款。根據開發區國稅局對進功集團出具的稅務情況表記載,進功集團2013年至2016年期間繳納增值稅為0元,企業所得稅為0元。營業額逐年下降,沒有任何盈利,經營狀況每年逐漸惡化。以上事實充分說明被告人楊某某采取虛假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事實。為進功集團提供擔保的陽光公司、綠竹公司、亞欣公司在向鑫達來提供擔保時經營狀況處于不良狀態,沒有相應的擔保能力。被告人楊某某隱瞞盛某居小區房產在抵押前已經出售的情況,欺騙被害人。被告人楊某某騙取借款后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用于個人消費明顯,進功集團獲取低息貸款后,被告人楊某某拒絕償還高息借款,借款到期后,具有清償能力情況下拒絕償還借款,明顯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被告人楊某某以自有資金為邢臺福平商貿有限公司償還貸款2000萬元,而不還被害人借款,由此證明被告人楊某某具有明顯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楊某某行為嚴重侵犯了被害人鑫達來公司的財產權益。被害人鑫達來公司懇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追究楊某某合同詐騙罪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某辯稱,1500萬元是我委派我公司王會計在2014年4月9日借鑫達來公司的錢,用于我公司資金流轉,不是用于倒貸,210套房產抵押是2015年又找我補簽的抵押協議。2014年4月9日借款的時候沒提到抵押借款的事情,借款后又說用房子作為抵押擔保,是周某提出的。雙方簽訂協議的時候盛某居還沒有建成,有提前打招呼訂房的,周某也都知道。2014年到2017年3月份,期間盛某居房產銷售收入的款項大概一千萬左右,還了鑫達來公司兩千多萬。從邢臺貸款利息是1分1厘,為什么不先還高利息的貸款,而是先還低利息的貸款,原因是貸新還舊,沒有現錢交易,只是換下合同。我自始至終是續貸,是為了貸新還舊,沒別的想法,希望法庭公平公正的處理。
辯護人意見是自2009年以來,進功集團向鑫達來公司共計借款2.6050億元,累計還款本金是23629萬元,利息4142.5999萬元,共計償還本息2.77715999億元。雙方保持良好的信用合作關系,鑫達來公司認可進功集團有償還能力,根本沒有騙取的必要性。案發后的2014年9月23日兩公司之間有業務往來200萬元,該200萬是鑫達來公司借進功公司的,并且承諾兩天內還,隨后如約還款。案涉借款是進功集團向鑫達來公司第38筆借款,約定借款為周轉金,借款人借款后用于公司經營周轉。截至案發時,進功集團向鑫達來公司償還借款2984.6萬元,其中償還涉案借款本息494.5萬元。本案立案后又陸續償還1753萬元。進功集團在經營形勢嚴峻、企業經濟困難情況下,持續多次償還本金利息,可見進功集團具有履行還款的能力和誠意,只是由于暫時的經濟困難,未能完全履行合同,雙方發生爭議,自始至終不存在任何欺騙的成分,本案是普通的民事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構不成犯罪。
案涉借款按約定用于企業經營周轉,借款時沒有約定抵押或保證擔保,相應的擔保手續都是2015年底左右在鑫達來公司的要求下簽訂的,不存在楊某某以“倒貸”為名騙取借款事實。借款當事人在借款時,沒有約定以房產作為抵押,雙方在倒簽商品房購房協議時,盛某居小區房產已經開始出售,雙方均知情,因該房產不僅僅是為本案借款作擔保,同時也是為之前三筆借款作擔保,剩余房產數量并不影響足額足值抵押鑫達來這筆借款。
審計報告顯示進功集團對邢臺銀行北圍支行不良貸款1.57億元,系貸新還舊,并不是新增貸款,與本案無關。進功集團及其下屬企業經營額及納稅情況,不能依據借款發生后的納稅情況來推斷借款時進功集團的還款能力,進功集團在本案借款時經營狀況良好,一直納稅。到2016年納稅額為零,有客觀原因,并非企業不經營,其提供的電費證據足以證明進功集團在經濟形勢不好的情況下維持正常經營。
綜上所述,本案當事人雙方共有38筆借款,之前的34筆均已全部償清;立案前,進功集團償還了案涉借款本金及大部分利息,已用實際行動充分證實了其有還款能力。對于普通民事借款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出現暫時性經濟困難導致與其還款,不得主觀認定負有還款義務的當事人構成犯罪,應當判決楊某某無罪。
審理查明,自2009年7月以來,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向清河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借款三十多次,共計借款兩億多元,雙方一直保持借貸關系。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楊某某以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進功公司)名義,指派會計王某1從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下稱鑫達來公司)借款人民幣1500萬元作為公司周轉金,利息為月息3%,在扣除雙方約定的息費后,鑫達來公司實際支付金額1454.968萬元,于當日轉到進功公司指定的張某4個人賬戶,張某4當日轉入張某2賬戶1000萬元,用于歸還公司所借張某2的高利借款,將余款通過會計王某1賬戶轉入進功集團下屬河北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賬戶。案發后,鑫達來公司向偵查機關提交了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楊某某簽名的承諾以其實際控制的盛某居小區210套房產為抵押的借款申請書。借款到期后,進功公司沒有清償債務,雙方于2014年8月8日正式補充簽訂了《商品房購房協議》,用楊某某實際控制的河北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金海容公司)開發的“盛某居”小區210套房(小產權房產)作抵押,償還進功公司在鑫達來公司的該筆借款以及此前的三筆借款及利息,并約定未經鑫達來公司書面同意,金海容公司不得銷售。2015年8月16日,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邢臺亞信貿易有限公司的股東又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保證書。
從2014年4月9日借款1500萬元時起,截至清河縣公安局2017年3月29日立案前,進功公司歸還鑫達來公司借款2984.6萬元,其中歸還1500萬元這筆借款部分本金和268.5萬元利息。
另查明2014年、2015年進功公司在邢臺銀行北圍支行新增低息貸款人民幣1.57億元。
案發后,被告人楊某某及其家屬籌集資金,支付鑫達來公司人民幣1753萬元,雙方簽訂了諒解協議書。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受理案件登記表,證實2017年3月21日14時許,周某向清河縣公安局報警:2014年4月9日,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以倒貸為由向我公司借款150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5月8日。借款到期后楊某某未償還借款,后經我公司催要,2014年8月8日楊某某與我公司簽字商品房購房協議,以其實際控制的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盛某居小區210套房產作為抵押物,延長借款期限,后我又多次催楊某某還款,楊某某拒不還款,在對其抵押物210套房產核對時發現已全部銷售完畢。經對住戶了解楊某某在與我簽訂抵押之前早已開始銷售該房產,抵押物大部分已不歸楊某某所有。
2、被告人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楊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臺市開發區祝村鎮祝中村115號。
3、借款合同,證實2014年4月9日,進功集團與鑫達來公司簽訂借款1500萬元合同,鑫達來公司向進功集團提供1500萬元借款用于公司經營周轉金。同時合同規定資金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的規定,如有違反,借款人有權向清河縣公安部門提出控告;雙方約定,本合同系經清河縣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
4、借款申請承諾書,證實鑫達來公司向偵查機關提交的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楊某某簽名的承諾以其實際控制的盛某居小區210套房產為抵押的借款申請書。
5、借款擔保書,證實鑫達來公司向偵查機關提交的進功集團股東楊某某、張某1、師某簽字的保證書,內容是保證人自愿同意夫妻倆共同財產為借款人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4月9日借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1500萬元擔保。
6、董事會決議,證實2014年4月9日,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研究形成決議:同意簽訂的2014年(借)字(022)號借款合同,向清河縣鑫達來公司貸款,貸款金額1500萬元。
7、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借款擔保書,證實2015年8月16日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為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2014年(借)字(022)號借款合同,向清河縣鑫達來公司貸款1500萬元提供擔保;股東張某1、鄭某1簽字保證書,自愿同意夫妻倆共同財產為借款人擔保。
8、抵押財產清單,證實加蓋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和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章的以210套未銷售的盛春名居小區1號、2號、3號、4號樓房產為抵押物,評估價值2500萬元。
9、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任免書、借款保證書,證實2015年7月14日選舉楊某1為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楊某1簽字的保證書,自愿同意夫妻倆共同財產為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2014年(借)字(022)號借款合同,向清河縣鑫達來公司貸款1500萬元提供擔保。
10、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借款保證書,證實2015年8月16日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為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2014年(借)字(022)號借款合同,向清河縣鑫達來公司貸款1500萬元提供擔保;股東楊某2宇、張某4簽字保證書,自愿同意夫妻倆共同財產為借款人擔保。
11、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借款保證書,證實2015年8月16日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司董事會決議,同意為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2014年(借)字(022)號借款合同,向清河縣鑫達來公司貸款1500萬元提供擔保;股東張某5、張某4簽字保證書,自愿同意夫妻倆共同財產為借款人擔保。
12、借款申請書,證實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楊某某提出申請,因在邢臺北圍銀行貸款到期,資金暫時周轉困難,自愿同意以其實際控制的盛某居小區210套房產為抵押,向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申請倒貸資金1500萬元。
13、商品房購房協議,證實2014年8月8日,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達成購買房屋協議,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其名下盛春名居小區總價值2500萬元的1號2號3號4號四棟樓共計210套房作抵押給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為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與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簽訂的2012年(借)字(002)號、2013年(借)字(039)號借款合同和2014年(借)字(010)號、2014年(借)字(022)借款合同提供擔保。本協議約定的房產及車庫不得出售,如有特殊情況出售的,必須經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書面同意方可出售。所收款項作為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償還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等全部相關費用。
14、證人閆某提交的盛某居認購協議書、交款收據,證實閆某在2015年10月30日購買盛某居1號樓1單元301室情況。
15、證人樊某1提交的盛某居認購協議書、交款收據,證實樊某1在2015年10月30日購買盛某居1號樓5單元201室情況。
16、證人張某3提交的盛某居認購協議書、交款收據,證實張某3在2014年12月18日購買盛某居3號樓2單元102室情況。
17、證人朱某提交的盛某居認購協議書、交款收據,證實朱某在2014年12月23日購買盛某居4號樓2單元401室情況。
18、證人史某1提交的盛某居認購協議書、交款收據,證實史某1在2016年6月3日購買盛某居4號樓2單元401室情況。
19、證人劉某提交的盛某居認購協議書、交款收據,證實劉某在2017年3月6日購買盛某居1號樓4單元602室情況。
20、河北省資產管理局關于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不良貸款情況說明函,證實我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通過拍賣方式競得邢臺銀行不良資產包,同時于2017年1月4日在《河北經濟日報》刊登債務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依法享有邢臺銀行不良資產包所含債權對應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所有相關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其中,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6筆不良貸款,情況如下:競買基準日(截至基準日2016年12月2日),未償還本金余額1.57億元,未償還利息余額983.452210萬元。截至2017年8月3日,我公司尚未收到上述債權的還款資金。
21、邢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圍支行關于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不良貸款的情況說明,證實我行已于2016年12月21日將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6筆合同,貸款金額1.57億元,利息約983.45萬元,通過拍賣的方式轉讓給河北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資管),同時于2017年1月4日在《河北經濟日報》刊登債務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我行于2017年3月31日收到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五萬元現金。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我行應將五萬元轉至河北資產管理局指定賬戶。截至2017年8月3日,尚未將上述款項劃轉至河北省資產管理局的指定賬戶。
22、被告人一方提交的與清河鑫達來典當公司賬務來往明細,證實自2009年8月18日至2017年6月9日,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從清河鑫達來典當公司借款26050萬元,歸還金額21929萬元,未歸還4121萬元。其中在2014年9月23日在清河鑫達來典當公司討債不能的情況下又借給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200萬元。
23、被告人一方提交的還款明細,證實自2014年4月9日至2017年6月9日歸還鑫達來公司30037.6萬元。
24、清河縣會計事務所審計報告,證實清河縣公安局(以下簡稱公安局)提供的資料和銀行賬戶顯示張歡賬號62×××60中的1460萬元,于2014年4號月9日轉給張某2賬號62×××23中1000萬元;2014年4月10日轉給王某1賬戶62×××97中460萬元。
張某2賬號62×××23中1000萬元,于2014年4月9日轉入景某賬號62×××58中820萬元,于2014年4月10日轉入張某2賬號62×××89中180萬元。景某賬號62×××58中820萬元分別轉入多個賬戶中。
王某1賬戶62×××97中460萬元,2014年4月16日轉入楊某1賬戶:62×××12中400萬元,當日楊某1又轉入邢臺金海容房地產有限公司賬戶88×××26中400萬元。2014年4月16日轉入武某賬戶62×××42中60萬元,與本賬戶上540萬元共計600萬元轉入邢臺金海容房地產有限公司賬戶:88×××26中。
2014年4月17日邢臺金海容房地產有限公司賬戶88×××26中1000萬元轉入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賬戶:88×××02中,并于當日又轉入楊某某賬戶:62×××98中1000萬元,此賬戶又分別轉入多個人賬戶中。
經對公安局提供的貸款合同、北圍銀行貸還款銀行交易詳情及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賬戶,經審計發現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自2008年開始多次逐年連續性從邢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圍支行貸款,截至2016年12月21日有6筆貸款共計1.57億元尚未歸還,被邢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圍支行列入不良貸款,通過拍賣的方式轉讓給河北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此6筆共計1.57億元貸款的逐年償還、續貸情況如下:
合同編號:8804820150192。2015年3月30日貸款2700萬元,2015年3月31日轉出2700萬元。
合同編號:8804820150189。截至2015年5月7日貸款3000萬元。2010年6月12日貸款金額500萬元,2010年6月13日轉出500萬元,2011年6月10日存入賬戶兩筆共計1930.56萬元,2011年6月12日還貸500萬元;2010年6月30日貸款金額700萬元,2010年7月2日轉出700萬元。2011年6月14日存入賬戶600萬元,2011年6月14日還貸700萬元;2011年6月13日貸款1200萬元,2011年6月14日轉出1200萬元,2012年5月10日存入賬戶1210萬元,并于當日還貸1200萬元;2012年4月26日貸款1000萬元,于當日轉出1000萬元,2012年5月1日貸款1000萬元,于當日轉出1000萬元。5月21日貸款200萬元,于當日轉出200萬元。2013年4月26日存入賬戶2205萬元,當日分別還貸1000萬元、200萬元、1000萬元;2013年4月27日貸款2200萬元,2013年4月28日轉出2200萬元,2014年4月30日存入賬戶2170萬元,當日還貸2200萬元;2014年4月30日貸款3000萬元,當日轉出3000萬元,2015年5月7日存入賬戶3000萬元,當日還貸3000萬元;2015年5月7日貸款3000萬元,當日支出3000萬元
合同編號:8804820150384。2014年7月28日貸款800萬元,2014年7月18日貸款1000萬元,于2015年8月17日存入賬戶2000萬元,當日分別還貸800萬元、1000萬元。2015年8月17日貸款2400萬元,當日轉出2400萬元。
合同編號:8804820150414。2010年11月3日貸款1000萬元,當日轉出1000萬元,2011年10月20日存款1000萬元,當日還貸1000萬元;2011年10月26日貸款1000萬元,2011年10月27日轉出1000萬元,2011年11月3日貸款900萬元,當日轉出900萬元,2012年10月26日存入賬戶1903.2889萬元,當日還貸1900萬元;2012年10月30日貸款1900萬元,2012年10月31日轉出1900萬元,2013年10月30日入賬號1910萬元,當日還貸1900萬元,2013年10月31日貸款1900萬元,當日轉出1900萬元;2014年11月13日存入賬號1900萬元,當日還貸1900萬元;2014年11月13日貸款1900萬元,當日轉出1900萬元,未還款記錄;2015年12月11日貸款1900萬元。
合同編號:8804820150418。2015年12月11日貸款2000萬元,當日轉出2000萬元。
合同編號:8804820150419。2014年12月10日貸款3700萬元,當日支出,對賬單未顯示還款記錄,2015年12月11日貸款3700萬元,當日轉出3700萬元。
另外根據銀行貸款明細顯示,2014年4月22日貸款1000萬元,2014年4月31日貸款2000萬元,于2015年1月26日存入賬戶3132.213334萬元,當日分別還貸1000萬元、2000萬元。2014年1月22日貸款3000萬元,當日支出,2014年8月12日存入賬戶2900萬元,當日還貸2900萬元,2015年1月26日還貸100萬元。
根據公安局提供的銀行資料余額顯示,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邢臺銀行北圍支行賬號81×××02截至2014年4月9日賬戶余額14.16824萬元;邢臺銀行賬號88×××66截至2014年4月9日余額1.48元。
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銀行賬號88×××20截至2014年8月22日賬戶余額659.97元;銀行賬號88×××86截至2014年8月26日賬戶余額0元。
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銀行賬號88×××90截至2014年8月29日賬戶余額0元。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邢臺中興支行賬號10×××48截止8月31日余額0元。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邢臺銀行賬號88×××66中顯示2014年1月至12月共扣稅15筆共計45.158904萬元。
公安局提供的各企業在邢臺經濟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變更情況:
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成某于2004年3月25日,注冊資金:2100萬元,法人代表:楊某某,股東:張某11100萬元、楊某某800萬元、史某2200萬元。2013年11月27日注冊資金變更為10100萬元;股東:張某11100萬元、楊某某8800萬元、史某2200萬元。2015年6月24日變更法人代表為史某2,指定委托代理人鄭某2。
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某于2014年3月2日,法人代表:武某,注冊資金2000萬元,股東:楊某1800萬元、武某1200萬元,指定委托代理人:武某。2015年7月14日法人代表由武某變更為楊某1,指定委托代理人:鄭某2。
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成某于2010年7月1日,法定代表人:張某5;注冊資金:1000萬元;股東:張某5700萬元、張某4300萬元。首次指定委托代理人:王某1,二次注資指定委托代理人:鄭某2,財務負責人武某。
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成某于2006年10月8日,法定代表人:楊某2宇,注冊資金:1000萬元,股東:楊某2宇600萬元、楊某某400萬元。2008年2月20日股東變更為:王紅某400萬元、楊某2宇600萬元,指定委托代理人:王某1。2011年9月6日變更并增資為3000萬元,股東:張某41200萬元、楊某2宇1800萬元,指定委托代理人:王某1。2013年11月26日變更后的注冊資金10000萬元,股東:張某48200萬元、楊某2宇1800萬元。
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成某于2005年11月,法定代表人張某1,注冊資金50萬元,股東:張某130萬元、蘇文英20萬元。2014年11月5日增資變更后注冊資金為3500萬元。股東張某13480萬元、鄭某120萬元。財務負責人:武某。
公安局提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顯示各企業的營業額及納稅情況:
河北進功實業集團2013年營業額2.3018226088億元、增值稅為0元,企業所得稅為0元。2014年營業額1313.785512萬元,增值稅51482.85元,企業所得稅為0元。2015年營業額534.676927萬元,增值稅12318元,企業所得稅為0元。2016年營業額268.638467萬元,增值稅0元,企業所得稅為0元。2017年1-7月份營業額0元。
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2013年營業額473.599911萬元,增值稅為47492.11元,企業所得稅為1240.01元。2014年營業額578.228489萬元,增值稅58323.31元,企業所得稅為1146.89元。2015年營業額221.823923萬元,增值稅11056.01元,企業所得稅為0元。2016年營業額118.241268萬元,增值稅13093.73元,企業所得稅為191.96元。2017年1-7月份營業額106.075421萬元,增值稅1125.74元。
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2013年營業額2029.347533萬元,增值稅為0元,企業所得稅0元。2014年營業額1091.409994萬元,增值稅0元,企業所得稅為0元。2015年營業額981.797013萬元,增值稅0元,企業所得稅為0元。2016年營業額0元,增值稅0元,企業所得稅為0元。2017年1-7月份營業額0元,增值稅0元。
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6年營業額0元,增值稅0元,企業所得稅為0元。2017年1-3月份營業額0元,增值稅0元。
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2015年營業額0元,增值稅0元,企業所得稅為0元。2016年營業額0元。增值稅0元。企業所得稅為0元。2017年1-6月份營業額0元、增值稅0元。
審計關注的主要事項:
從公安局提供的資料和銀行賬戶顯示張歡賬號62×××60中的1460萬元,分多次轉入多個個人賬戶中。
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邢臺銀行北圍支行貸款余額(1)、編號8804820150192號合同,截至2015年3月30日,貸款余額2700萬元,此后未還。(2)、編號8804820150189號合同,截至2015年5月6日,貸款余額3000萬元,此后未還。(3)、編號8804820150384號合同,截至205年8月17日,貸款余額2400萬元,此后未還。(4)、編號8804820150414號合同,截至2015年12月5日,貸款余額1900萬元,此后未還。(5)、編號8804820150418號合同,截至2015年12月11日,貸款余額2000萬元,此后未還。(6)、編號8804820150419號合同,截至2015年12月11日,貸款余額3700萬元,此后未還。
以上6份合同貸款余額合計1.57億元。說明:編號8804820150189號貸款合同,簽訂時間為2015年5月6日,而編號8804820150192號貸款合同,簽訂時間為2015年3月30日。編號804820150189號貸款合同出現了時間在后,編號在前的情況,請報告使用者予以關注。
銀行賬戶的資金轉入、轉出只反映各賬戶的資金活動情況,因缺少其他會計資料對照核實,該資金活動屬于購銷、債權債務或其他事項不能確認。
25、清河縣公安局調取證據通知書,證實2017年3月28日調取張某4賬號62×××60在中國銀行邢臺市分行營業部明細25張;調取張某2在中國銀行邢臺開發區支行62×××23賬號2014年4月9日匯兌憑證,收到張某4轉來1000萬元;調取王某16212385001000068997賬號2014年4月10日匯兌憑證,收到張某4轉來460萬元;調取張某4賬號10×××56匯款對手信息。
調取邢臺市工商銀行橋東支行張某2賬號62×××23銀行交易明細25張,證實其賬號交易情況。
調取邢臺市工商銀行冶金支行靳利輝6222080406000256566賬號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31日賬戶明細77張,證實其賬號交易情況。
調取邢臺市工商銀行萬城支行、百泉支行景國強62×××58賬號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賬戶開戶情況、交易明細,證實其賬號交易情況。
調取邢臺市工商銀行冶金支行段愛琴6222080406001073739賬號開戶情況、交易明細,證實其賬號交易情況。
從農業銀行清河縣支行調取韓聚江卡號62×××16交易明細及2014年3月12日武某轉入1000萬元去向對手信息,證實韓聚江卡號62×××16交易明細情況。
從農業銀行邢臺縣豫讓橋支行調取張某2賬號62×××17自開戶至2017年4月11日交易明細信息62張、調取武某賬號62×××12自開戶至2017年4月11日交易明細信息51張,證實張某2、武某賬號交易明細情況。
從中國人民銀行清河縣支行調取史某2130521197003070515、楊某某、張某1130521196809010525、楊某1130521198812170510、武某130521198705130521、鄭某1130521197403031574、楊某2宇410603196812213032、張某4130521198605140052、張某513052119650820051X,上述幾人銀行開戶情況及銀行征信情況,證實上述人員的征信情況。
從邢臺銀行郭守敬支行調取張某2、王某1、武某開戶信息及開戶賬戶交易明細情況,證實張某2在該行開戶60個,交易明細128頁;王某1在該行開戶4個,交易明細7頁;武某開戶1個,交易明細1頁。
從臨城農村商業銀行調取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在該銀行所有賬戶交易明細詳情,證實明細賬查詢情況。
從邢臺銀行郭守敬支行調取王某1賬號:62×××97銀行交易明細4頁,證實從2012年3月20日開戶到2016年12月6日交易95筆,匯總金額5262.741723萬元。
從邢臺銀行郭守敬支行調取楊某1賬號:62×××12銀行交易明細1頁,證實從2014年4月16日開戶到2017年3月21日交易16筆,存入金額400.001012萬元,支取金額400萬元,余額10.12元。
從邢臺銀行郭守敬支行調取武某賬號:62×××42銀行交易明細3頁,證實從2014年2月16日到2017年3月21日交易138筆,存入金額22757.402218萬元,支取金額22757.183007萬元,余額2192.11元。
從邢臺銀行郭守敬支行調取邢臺市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賬號88×××26銀行交易明細1頁、賬號88×××57銀行交易明細1頁,證實交易顯示2014年4月16日,88×××26賬號分別存入金額600萬元、400萬元,2014年4月17日銷戶,支取金額1000萬元。88×××57賬號214年4月17日存入1000萬元,同日付項目款支付1000萬元。
從邢臺銀行北圍支行調取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存款明細賬25頁;楊某某賬號62×××98存款明細賬28頁、楊某某個人電子轉賬清單3頁;王葉凈賬戶62×××84儲蓄明細信息;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29日趙婷賬號62×××70存款明細賬1頁;王文書賬戶62×××58儲蓄明細信息21頁;張麗平賬戶62×××38儲蓄明細信息5頁;鄭某2賬戶62×××34存款明細賬4頁;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賬號88×××20存款明細賬3頁;侯小芳賬號62×××35存款明細賬6頁;徐紅星賬號62×××34儲蓄明細信息8頁;趙建斌賬號62×××39儲蓄明細信息5頁;趙麗萍賬號62×××25儲蓄明細信息6頁;張某1賬號62×××10存款明細賬信息1頁;楊某某賬號62×××98轉賬信息4頁,證實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29日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存款收入主要是貸款、大額普通匯兌、大額存款收入等方式進賬。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29日楊某某賬號62×××98收入主要是存款、大額來賬入賬、大額普通匯兌等方式進賬、支付情況。王葉凈賬戶62×××84交易明細117筆,存入金額8762.820473萬元、支出金額8762.8247萬元。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29日趙婷賬號62×××70存款余額為82.26元。王文書賬戶62×××58交易明細730筆,存入金額38002.596565萬元、支出金額38002.561743萬元。張麗平賬戶62×××38儲蓄明細205筆,存入金額2268.271604萬元,支出金額2268.7890萬元。2014年1月14日至2016年9月30日鄭某2賬戶62×××34存款明細情況,最終余額為0.55元。2014年1月2日至2017年3月21日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賬號88×××20存款明細情況,余額為10047.70元。2014年1月2日至2016年6月21日侯小芳賬號62×××35存款明細情況,余額為0.03元。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8月3日徐紅星賬號62×××34儲蓄明細356筆,存入金額34238.159504萬元、支出金額34238.159504元。2014年1月3日至2016年12月21日趙建斌賬號62×××39儲蓄明細232筆,存入金額306.627198萬元、支出金額306.8104萬元。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趙麗萍賬號62×××25儲蓄明細信息290筆,存入金額3320.070797萬元、支出金額3320.062556萬元,余額83.04元。210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29日張某1賬號62×××10存款支款明細賬信息情況。2014年4月17日從進功集團賬戶轉入楊某某62×××98賬號1000萬元;2014年4月18日從鄭某2賬戶轉入楊某某62×××98賬號589萬元;2014年4月17日從楊某某62×××98賬號轉入靳利輝賬戶711.9萬元;2014年4月23日從楊某某62×××98賬號轉入張麗賬戶500萬元。
從邢臺銀行北圍支行調取邢臺進功集團有限公司貸款明細64頁,共計34次開戶,證實從2009年12月21日至2017年5月31日貸款還款及相關業務1092筆。
從邢臺銀行北圍支行調取邢臺進功集團有限公司、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賬戶交易明細,證實邢臺進功集團有限公司賬戶基本戶、專用戶、驗資戶余額均為0元。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賬戶88×××20存款明細賬顯示從2008年1月24日至2017年6月21日公司收入支出情況,最終余額為10056.77元。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賬戶88×××86存款明細賬顯示從2008年2月27日至2017年7月21日公司收入支出情況,最終余額為57.55元。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賬戶88×××90存款明細賬顯示從2010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26日公司收入支出情況,最終余額為137.05元。
從邢臺銀行順德支行調取邢臺進功集團有限公司、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開戶交易明細,證實調取邢臺進功集團有限公司88×××66賬戶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8日存款明細賬6頁,顯示最終余額9.74元。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8803812002000001498賬戶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8日存款支出余額三項均為0。
從邢臺銀行郭守敬支行調取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戶交易明細,證實2014年4月17日邢臺進功集團有限公司付項目款1000萬元、付項目款1182元;2014年4月17日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存款1000萬元、1182元。
從邢臺銀行環城科技支行調取邢臺進功集團有限公司開戶交易明細,證實至2017年8月3日邢臺進功集團有限公司賬號88×××01在該行交易明細,余額為32.15元
從邢臺市工商管理局調取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商注冊登記、驗資、變更等情況。
從邢臺市開發區工商管理局調取河北綠林養殖有限公司工商注冊登記、驗資、變更等情況。
從邢臺市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調取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亞欣貿易有限公司、河北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河北綠林養殖有限公司、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至今納稅、稅務抵扣、處罰、補交情況。
從邢臺市開發區工商管理局調取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亞欣貿易有限公司、河北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工商注冊登記、驗資、變更等情況。
在中國人民銀行清河縣支行調取的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成某至今的銀行征信情況。
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臺開發區支行調取的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在該銀行所有開賬戶開戶至今交易流水,證實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賬戶10×××83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交易明細情況;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賬戶10×××48在2013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交易明細。
在河北邢臺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取的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邢某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全部借貸、付息、還款詳情及上述四家公司開設所有賬戶至今的交易流水詳情。
在中國工商銀行邢臺開元支行調取的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銀行所有賬戶開戶至今交易流水詳情。
在中國工商銀行邢臺分行調取的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在銀行所有賬戶開戶至今交易明細,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在銀行所有賬戶開戶至今交易明細。
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邢臺銀行北圍支行所有的貸款合同復印件,證實從2008年7月4日至2015年12月11日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邢臺銀行北圍支行簽訂借款合同24份,涉及金額40600萬元。
26、關于調度張某1信訪案件的通知,證實2017年11月30日在市公安局八樓會議室聽取清河縣公安局局關于楊某某因涉嫌合同詐騙一案工作匯報。被告人楊某某妻子張某1向市公安局提交了情況反映,闡述了本案屬于合同糾紛的理由,提交了與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2014年4月9日簽訂1500萬元借款合同后銷售盛某居小區1970.4702萬元房款銷售表、2014年4月9日至2017年11月13日歸還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3237.6萬元明細表、81套盛某居房產價值3016.8810萬元的評估明細表以及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還有楊某1、楊某2宇、史某2、張某5關于在保證書上簽字的情況說明,證實保證書事后補簽的;邢某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2011-2013年度完稅證明、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2015年度部分月份完稅證明、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2015年度部分月份完稅證明。
27、調取盛某居小區房產評估管理檔案,證實邢臺欣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盛某居小區房產的評估過程。
28、盛某居小區認購協議書,證實盛某居小區房產出售的情況。
29、盛某居銷售情況說明,證實盛某居共計銷售106套房屋,2015年12月31日前(即抵押前)已售82套(詳見銷售明細表中1一82號),2015年12月31日后(即抵押后)銷售24套(詳見銷售明細表中83-106號),剩余104套。共計銷售2337.4495萬元,用于歸還清河鑫達來典當公司借款及利息。
30、調取王某1賬號為07×××62在祝村信用社交易明細,證實王某1賬戶2013年11-12月份、2014年1-6月份收入情況。
31、諒解協議書,證實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家屬張某1與被害方周某達成協議,張某1自愿先付給周某一方1500萬元,周某一方對楊某某予以諒解。
32、證人王某1證言,2014年4月9日是我來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來辦理的1500萬元的借款,如果合同上面簽的是我名字那就是我辦的這筆業務。這筆借款是以周轉金用途簽訂的借款合同。老板楊某某讓我來辦理的。由周某這邊轉給張某4個人卡這筆1500萬元借款扣息后的數額,具體數額記不清了。這筆借款由張某4個人卡當天或者第二天轉給張某21000萬元,轉到我邢臺銀行郭守敬支行個人卡460萬元,然后由我卡轉到那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460萬元,這460萬元最終轉到楊某某個人卡。簽署合同當天沒有承諾提供擔保,這是后來補簽的購買協議。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楊某某實際控有的公司,楊某1及武某只是掛名而已。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這三家公司也是楊某某實際控有的公司,法人代表與股東都只是掛名而已。
我知道盛某居小區210套房產已經抵押這個事,是補簽手續時我知道的這個事,是不是以抵押的形式我不清楚。
公司貸款、還款都是楊某某安排我與財務人員辦理的。公司1.57億元不良貸款我知道,逾期沒有還我也知道,拍賣給了河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這個事我不知道。1.57億元不良貸款是多年以借新還舊、循環借款方式運作資金連續借貸形成的,最終是楊某某欠銀行的錢。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自2008年開始至今的經營狀況、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這四家公司的經營狀況,這個我沒法說,我只管銀行信貸業務。我單獨說明一下補簽的商品房購房協議是清河縣鑫達來公司明知已經銷售的情況下簽訂的,你們可以查購房合同和交款記錄,我確認在簽訂商品房購房協議前已經開始銷售了,我個人沒有證據證實。
33、證人張某1證言,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邢臺亞欣貿易有限公司、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這四家公司實際控有人都是楊某某,包括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也是楊某某實際控有的。這幾家公司的股東全都是掛名。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現在沒人管,會計任建紅辭職了,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本身就是空亮公司,沒有開展過業務,盛某居小區就是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產業,現在需要盛某居小區銷售的詳細記錄由我盡力向你們提供。
34、證人趙某1證言,我認識清河縣鑫達來公司的周某有六、七年了,認識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楊某某有七、八年了。我曾經為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楊某某向清河縣鑫達來公司的周某第一筆借款做過介紹并作為擔保人。2014年4月9日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向清河縣鑫達來公司借款1500萬元,我沒有為這筆借款作介紹,也沒答應為這筆借款作擔保,也不是我為他們倆聯系的。我認識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王某1,她是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財務,我不認識武某、張某2。
截止2016年12月21日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邢臺銀行北圍支行共計有六筆貸款,總計1.57億元形成不良貸款,拍賣給了河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還,我知道這個事。后續我們銀行還得向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繼續催收。自2006年至2011年我在北圍支行擔任過行長,在邢臺銀行北圍支行擔任職務期間,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該銀行貸過款,貸款多少錢我忘了,正常企業經營的貸款。我2011年已經離開邢臺銀行北圍支行了,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后期貸款是怎么運作和怎么監管我不知道了,但是最后這1.57億元不良貸款我知道,因為我現在是在邢臺銀行總行工作。
35、證人楊某1證言,出示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協議“商品購房合同協議書一份”,這協議書是我簽訂的,里面的手章和簽名都是我的,當時簽訂完協議后我親自交給周某的女婿。這份協議是我自愿簽署的,是我自愿替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作擔保簽署的。這個抵押擔保上寫的210套房產的所有權都是屬于我的,2016年初“盛春明居”小區開始銷售的,現在銷售情況怎么樣要問公司的會計鄭某2。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沒有關系。
36、證人張某2證言,這一千萬是2014年3月12日楊某某借我錢的還款,我這兒有銀行的業務回單可以證實。我的錢是轉到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會計武某賬戶上了。這一千萬是我個人自有的,是我以前做生意嫌的。這筆錢是通過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會計王某1介紹借給楊某某的。在這次借款之前王某1在我這借過幾次款,到時就把借款還了,我就挺相信王某1的。借給楊某某一千萬元之間有合同,沒有擔保人,還款后合同就銷毀了。
37、證人蘆瑞霞證言,2013年3、4月份左右交給售樓部2萬元定金,金海容房地產公司開具的收款收據,第二次交款時間記不清了,售樓部開的單據,我去祝村信用社把十萬元錢轉到王某1賬戶上了,第三次交款是2016年2、3月份,售樓部開的單據,我去祝村信用社把余款都轉了過去,也是個人賬戶,記不清對方名字了。我們這附近的人都知道是進功集團有限公司開發的房地產,我們因為產權問題跟進功集團鬧過好幾次,他們讓我往王某1上面打錢我就往她上面打錢了。關于購買該房子的所有事情都是我自己辦理的,我丈夫沒有參與。
38、證人朱某證言,2014年3月8日買的這套房。一開始該小區不叫盛某居,叫盛春家園。2016年4月23日付完的全款,購房合同是2014年12月23日簽的。我向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購買的這套房子,開發公司換過兩個名字,其中有一個叫邢臺智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最后簽合同的是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房一共花了23.5萬元左右,買房款交給了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給我的個人賬戶上了,一共交了三次款,第一次是2014年3月8日交了12萬元左右,剩余兩次記不清了。
39、證人張某3證明材料,證實2014年12月18日在邢臺市盛春名居小區購買的3號樓2單元102室,一共交了20萬元左右。2016年3月30日交齊全款,2016年3月30日簽的合同,交的房。一開始向進功集團買的房,后變成了金海容公司。
40、證人劉某證明材料,證實盛某居小區購買的房產,2016年3月30日交齊全款,2016年3月30簽的合同,房款給了會計。買房時說是進功集團的房產,其合同為邢臺智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41、證人陳某1證言,授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現在的管理人楊某某妻子張某1委托,提交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盛某居小區銷售明細表、資產評估報告、與清河鑫達來賬務明細、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原財務主管王某1的銀行交易記錄。根據提供的盛某居小區銷售明細表,顯示盛某居小區2014年4月9日前銷售31套房產,至今共計已銷售106套房產。因為我沒有負責管理這個業務我說不明白,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盛某居小區的賬目只有張某1清楚,這個業務沒有公司其他人管理。
42、證人李某1證言,大約是2017年11月13日左右,具體日期記不清了,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的王某1給我打電話說有一個評估項目需要做個資產評估,接完電話我就安排我們評估師李某2、韓某1和助理人員韓某2、王某2赴現場進行現場勘查,索取評估所需資料進行資產評估。根據委托公司提供的資料及銷控表,(2017)第111號評估報告評估的是其銷控表顯示的未銷售的81套房產,銷控表顯示已銷售的未進行評估。2017年12月1日王某1給我打電話讓再出具23套房產的評估報告,應評估委托方要求且滿足評估準則規定,經與委托方協商,我們將評估基準日約定為2017年11月15日,報告提出日約定為2017年11月16日,(2017)第114號資產評估報告的23套所評估房產的房號是和王某1說好以后,我們給了王某1我公司郵箱號,委托方通過732609579000.c0m郵箱發至我公司郵箱,具體發件人我不知道,然后依清單出具的評估報告。我們僅采用其面積及戶型,不考慮委托方的真實銷售情況,故評估范圍及結論不能證明房屋的真實銷售情況。欣源評報字(2017)第114號評估報告委估資產23套房產與委托方提供銷控表明顯不符。當時王某1告訴我就是委托公司自己了解一下委估資產的市場價格,本次評估中所需全部資料,完全由委托方提供,受條件所限我公司無法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依據合同約定,我公司出的欣源評報字(2017)第111號評估報告、欣源評報字(2017)第114號評估報告,用途僅為委托人提供價值參考意見為限,無權作為他用。
43、證人李某2證言,2017年11月15日我公司經理李某1安排我去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做個評估。當天下午我與公司助理人員韓某2、王某2去的進功公司,進功公司安排張士芳帶我們去了盛某居小區,按照我們的評估程序進行現場勘查,是按照進功公司提供的盛某居小區銷控表上面未銷售的81套房產進行的抽查勘查,后期按照進功公司向我們提供的相關資料出具的(2017)第111號資產評估報告,對盛某居小區未銷售的81套房產做的資產評估。(2017)第111號資產評估報告出具后過了大概四、五天,具體日期記不清了,確認不是當天,我公司經理李某1又安排讓我出具了(2017)第114號資產評估報告,這次評估報告沒有讓進功公司新補充提供相關資料,沒有對23套未銷售房產進行勘查。我經過仔細核對銷控表上面已銷售是129套房產,未銷售是81套房產,符合第一次(2017)第111號81套房產未銷售的房產評估。第二次(2017)第114號資產評估報告是按照進功公司要求出具的,我公司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不負責盛某居小區銷售的真實情況。當時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向我們明確說明就是公司自己了解市場價格使用,不對外,合同中也有明確的約定,本報告除委托人以外無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
44、證人韓某1證言,2017年11月15日我公司李某2告訴我他與公司助理人員韓某2、王某2去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做個評估,當時我沒去現場勘查,李某2回公司后我們一起對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共同出具的(2017)第111號資產評估報告,對盛某居小區未銷售的81套房產做的資產評估。(2017)第111號資產評估報告出具后過了大概四、五天,具體日期記不清了,確認不是當天,我公司經理李某1又安排讓我和李某2出具了(2017)第114號資產評估報告,這次評估報告沒有讓進功公司新補充提供相關資料,沒有對23套未銷售房產進行勘查。我經過仔細核對銷控表上面已銷售是129套房產,未銷售是81套房產,符合第一次(2017)第111號81套房產未銷售的房產評估。第二次(2017)第114號資產評估報告是按照進功公司要求出具的,我公司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不負責盛某居小區銷售的真實情況。當時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向我們明確說明就是公司自己了解市場價格使用,不對外,合同中也有明確的約定,本報告除委托人以外無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
45、證人韓某2證言,我公司受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評估盛某居小區資產。我是助理人員,評估師是李某2、韓某1。我去現場做勘察了,我只是負責看房屋結構,沒有對房屋面積做過測量,我當時看見王某2對房屋面積做過測量,我是按照評估師李某2要求寫的第一次評估的2017年111號報告,第二次2017年114號不是我撰寫的。我經過仔細核對銷控表上面已銷售是129套房產,未銷售是81套房產。符合第一次81套房產未銷售的房產評估。評估師李某2在2017第114號出具評估報告時候我不知道,過后填寫了我的名字我知道,但是這個評估報告我沒參與操寫也沒參與勘察,2017第114號評估報告的評估內容我也不清楚。
46、證人王某2證言,我公司受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評估盛某居小區資產。我是助理人員,評估師是李某2、韓某1。我去現場做勘察了,我只是負責現場拍照,我對該小區的其中幾套房產做過面積測量,沒有參與評估報告的操寫。我經過仔細核對銷控表上面已銷售是129套房產,未銷售是81套房產,符合第一次2017第111號81套房產未銷售的房產評估。2017年11月15日公司同一天出具的2017第114號評估盛某居房產的報告我不知道,名字也不是我簽的。
47、被害人周某陳述,2014年4月8日邢臺銀行郭守敬支行行長趙某1給我打電話說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楊某某需要短期借款用于倒貸,一個月之內歸還。2014年4月9日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會計王某1帶著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楊某某的委托書,和該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與我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向我公司出具五家公司股東十二人的借款擔保書,借款1500萬元整,當天我公司財務人員將1454.968萬元(扣除借款息費45.032萬元)按照對方出具的轉款委托書轉至指定中國銀行賬戶;持卡人:張某4,賬號:62×××60。按照合同,一個月到期后楊某某拒不歸還借款1500萬元,我多次催要,楊某某每次都還利息多次拖延,2014年8月8日楊某某并與我公司簽訂商品房購房協議,以其實際控制的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盛某居小區210房產作為抵押物,延長借款期限,并向我公司提供盛某居小區的土地取得證明。其后我又多次催楊某某還款,楊某某還是多次推脫拒不歸還,2016年11月份對楊某某還款徹底不抱希望,再對其抵押物210套房產核對時發現已全部銷售完畢。經對住戶了解楊某某在與我簽訂抵押之前早己開始銷售該房產,抵押物大部分已不歸楊某某所有。
2014年4月9日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會計王某1、武某在我公司辦這一筆借款時,因為前面借款未還清我當時并不想再借款給楊某某了,當時趙某1行長給我打來電話向我保證,楊某某這一筆借款是用于進行中國銀行的倒貸,一個月內保證歸還。趙某1行長給我打來電話時其本人在外地所以沒有向我出具擔保書,后來楊某某沒有按照期限歸還,所以趙某1也沒有給我補簽擔保書。我是在2009年經趙某1行長介紹認識的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楊某某,并經趙某1行長擔保多次向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楊某某提供借款,次數記不清了。這些借款除了這三筆借款外已經全部按照合同履行歸還。合同履行完畢的借款就把擔保書還給趙某1行長了。就因為有前面這些有擔保的借款合同,所以趙某1打電話我沒有拒絕他。
因為當時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前來辦理借款的人員,沒有帶著盛某居小區210套房產的相關材料,他用款又比較急迫,所以這份協議沒有當場簽。借款人答應隨后立即把材料備齊補簽,并且借款申請承諾書中已經寫明以這210套房產作為抵押,隨后我多次催辦進功集團完善協議,一直拖到了2014年8月8日。2015年8月16日在我多次催要,楊某某拒不還款的情況下,楊某某主動說再用實際自有的四家公司作擔保,當時的情況是楊某某借款后我多次催要,楊某某拒不還款以付利息的形式拖延,到了2014年11月25日之后連利息也不給我了,沒辦法我只有經常去找他,在這種情況下他授意其中三家公司形成了董事會決議,四家公司都簽署了借款擔保書,此后情況并沒有改變,還是拒不還款,連利息也不按期支付。現在看來這就是楊某某拒不還款的一種手段。
從2009年開始和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有34筆借款業務,其中前30筆已履行合同完畢,這30筆借款本金共19150萬元,利息2149.73萬元,還有三筆未還借款本金2900萬元,已付利息1936.5萬元,最后一筆就是詐騙我的1500萬元,付息424.5萬元,這些所有本金共計23550萬元,共付我利息共計4510.73萬元。在我向他追要欠款期間楊某某向我提過“這些年我一共付給你四千多萬的利息,還欠你4400萬元的本金不再歸還了,正好誰也不吃虧”。這樣我絕對不能答應,前面借款都已經合同履行完畢和后面的借款沒有關系,從楊某某的說法也可以證實他就是想非法占有我的借款拒不歸還。
48、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大概是2009通過邢臺銀行北圍支行原行長趙某1認識周某的,2009年開始在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有借款業務,我與周某關系特別好,一直合作到2016年底,期間產生點爭議,16年年前周某讓我最少還他50萬元,我因為資金緊張沒有還,2017年2月份左右周某去我公司找我,在我公司發生矛盾,周某說早晚把我逮起來,現在看來周某控告我詐騙就是想把我逮起來。我從2009年開始在周某這邊借款28筆,現在加上周某控告我的這1500萬元,總共欠周某4200萬元本金,總共還了他4300萬元左右的利息。2014年4月9日這一筆借款的借款合同、委托書、債權憑證、抵押財產清單、借款申請承諾書、借款申請書內容屬實,都是我簽字和我公司的蓋章,抵押財產清單、借款申請承諾書、借款申請書這三項都是后補的,當時沒有說這些事。
邢臺金海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就是我的,我是實際控制人,公司法人楊某1只是替我掛名。公司開發的盛某居小區共計210套房產。2014年8月8日邢臺金海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清河縣金達來典當有限公司簽署的商品房購房協議內容屬實,是后補的補充協議。簽字的是邢臺金海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楊某1,公章也是邢臺金海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公章,這都是我讓楊某1簽的。這就是擔保或抵押協議。
與清河縣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購房協議之前大約賣了30套房產左右,簽訂商品房購買協議之后2015年、2016年、2017年共賣了30多房產左右。雖然沒按照協議執行但是我一直還著周某錢的。
我公司在邢臺銀行北圍支行貸款共計1.57億元,沒有歸還。1.57億元貸款是早期通過換手續延遲下來的,大概從2000年開始通過趙某1行長貸的款,后續通過孫秀梅行長延續貸的款。
張某1通過市公安局信訪處轉交給的材料,上面其中有楊某1、楊某2宇、史某2、張某5出具的證明,楊某1所出的證明并不完全準確,楊某2字、史某2、張某5所出的證明全部是我讓他們出具的,他們不了解詳細的情況,所以不能說證明完全屬實。張某1通過市公安局信訪處轉交給的材料,上面其中有邢臺欣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欣源評報字(2015)第017號河北進功實業有限公司評估報告、欣源評報字(2015)第018號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評估報告,這兩份評估報告所評估資產大約在2012或2013年就已經在銀行作抵押了,現在還在銀行抵押。
49、辯護人提交邢臺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核實的《關于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2016-2017年部分增值稅緩交的說明》,證實進功集團2014年—2017年有關繳納國稅稅款問題,由于目前仍在接受檢查中,部分企業采購原料還要稽查部門調查,故形成2014年至今無法準確計算出企業應交稅金。
50、辯護人提交進功集團繳納電費發票40張,證實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間,進功公司在困難的情況下還堅持生產,2015年繳納電費66.037489萬元、2016年繳納電費400.720663萬元、2017年度繳納電費686.361594萬元,證明被告人有還款的能力。
51、辯護人提交邢臺銀行會議紀要一份,邢臺福平商貿有限公司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進功集團保證合同一份,證實邢臺福平商貿有限公司2014年6月9日在順德支行貸款2000萬元,期限一年,截止3月20日已欠息80萬元。企業已經停止經營,無力償還。為了化解風險,經與擔保單位進功公司協商,進功集團在北圍支行申請借款2700萬元,五年內還清,此筆借款期限2年,利率千分之六,償還邢臺福平公司2000萬元貸款及利息80余萬元。自2015年3月21日,進功集團在我行貸款利率全部將降至千分之六,總期限五年,5年后恢復至我行正常執行利率。
本院認為,自2009年7月以來,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向清河鑫達來典當有限公司借款三十多次,共計借款兩億多元,雙方一直保持借貸關系。依據案卷材料顯示,2014年4月9日,河北進功集團會計王某1代表河北進功集團與清河縣鑫達來公司簽訂借款1500萬元協議,用于公司周轉金,清河縣鑫達來公司扣除首期約定利息后將1454.968萬元轉到河北進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指定的賬戶上。從清河縣公安局詢問被害人周某情況來看,被害人周某陳述,自2009年以來,在趙某1行長擔保下,多次借款給被告人楊某某,因為有前面這些擔保借款合同,所以趙某1行長打電話讓我借款給楊某某,我沒有拒絕,在楊某某還欠我2900萬元的情況下,于2014年4月9日與楊某某的公司簽訂了1500萬元的借款合同。從被害人周某陳述、證人趙某1證言否認自己打電話的上述事實,可以看出當時簽訂借款合同時是基于信任才簽訂的信用合同,沒有任何抵押擔保。
從卷中材料看,被害人稱被告人當時提交了申請借款承諾書,約定以盛某居小區210套房產作為1500萬元借款的抵押物。既然是承諾,在當時楊某某還欠被害人2900萬元的情況下,為何不簽訂抵押借款協議?為何到2014年8月8日才補簽購房協議?補簽協議時為何210套房產變成了該1500萬元借款和此前的三筆借款的抵押物?如果抵押物210套房產價值較大,又為何還要讓邢臺新陽光飼料有限公司、河北綠竹林養殖有限公司、邢臺亞信貿易有限公司的股東們在2015年8月16日再次為15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書呢?從這一點也體現了被告人楊某某主觀上積極履行借款合同的誠意,借款后補簽的擔保合同是對借款合同的進一步完善,上述擔保形成的過程說明了這1500萬元借款行為的性質,指控被告人楊某某詐騙罪的主觀故意不明確。
從被告人提交的證據來看,案發后的2014年9月23日兩公司之間有業務往來200萬元。在被害人討賬不能的情況下出現這種情況,從這一點也反映雙方公司業務往來的性質。
從2014年4月9日借款1500萬元起截至案發時,進功集團向鑫達來公司償還借款2984.6萬元,其中償還涉案借款利息424.5萬元,而后續補簽的抵押物210套房產價值僅僅2500萬元。進功集團在經營形勢嚴峻、企業經濟困難情況下,持續多次償還本金利息,可見進功集團具有履行借款合同的誠意,只是由于暫時的經濟困難,未能完全履行合同。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犯罪主觀故意不明確,辯護人無罪辯解意見符合本案事實。依據疑罪從無原則,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罪名不能成某。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害人鑫達來有限公司簽訂210套房產抵押合同后,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私自出售抵押房產,存在欺騙被害人的情形;開發區國稅局出具的稅務情況表記載了進功集團2013年至2016年期間營業額逐年下降,沒有任何盈利的事實;為進功集團提供擔保的新陽光公司、綠竹公司、亞欣公司經營狀況處于不良狀態的情況;被告人楊某某為邢臺福平商貿有限公司償還貸款2000萬元,而沒有被害人借款的事實;進功集團獲取低息貸款1.57億元后,被告人楊某某沒有償還高息借款事實。
針對上述意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交了邢臺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核實的《關于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2016-2017年部分增值稅緩交的說明》,證實進功集團2014年—2017年有關繳納國稅稅款問題,目前仍在接受檢查中,部分企業采購原料還要稽查部門調查,故形成2014年至今無法準確計算出企業應交稅金。提交進功集團繳納電費發票40張,證實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間,進功公司在困難的情況下還堅持生產。提交邢臺銀行會議紀要一份,邢臺福平商貿有限公司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進功集團保證合同一份,證實為了化解風險,在北圍支行申請借款2700萬元,償還邢臺福平公司2000萬元貸款及利息80余萬元的原因。在邢臺銀行北圍支行貸款共計1.57億元是通過貸新還舊換手續延遲下來的,沒有現金。
當事人雙方就上述事實存在不同的觀點,雙方證據存在矛盾之處,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借款時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對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意見無法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韓朝增
人民陪審員 牛麗芳
人民陪審員 白愛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書 記 員 邵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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