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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小新
11月28日,證監會發布公告,近日對上市公司立方數科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立方數科,300344)涉嫌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經查,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數科通過開展代理業務、融資性貿易、虛假貿易等方式,累計虛增收入6.38億元、成本6.28億元。其中,2021年收入、成本分別虛增2.80億元、2.77億元,2022年收入、成本分別虛增3.12億元、3.05億元,2023年收入、成本分別虛增0.46億元、0.45億元。立方數科連續三年虛增收入和成本,嚴重違反證券法律法規,安徽證監局擬對立方數科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汪逸等10名責任人合計罰款3000萬元。立方數科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將依法啟動退市程序。
同時,證監會決定對本案所涉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行為正式立案調查,涉嫌未能勤勉盡責的將依法嚴懲。對于相關違法行為可能涉及的證券犯罪問題線索,證監會將堅持應移盡移的工作原則,依法依規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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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對立方數科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的財務報告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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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風險提示:
1、立方數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立方數科”),因定期報告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公司及相關人員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根據《告知書》認定的事實,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同時,2021、2022年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591,582,002.31元,且占該2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91%;公司可能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0.5.2條第(六)項的“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載明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財務指標連續三年存在虛假記載,前述財務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者負債科目”、《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0.5.2條第(七)項規定“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載明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2、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起停牌,并于2025年12月2日(星期二)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3、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如根據正式的處罰決定書結論,公司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232025001號)。因定期報告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于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5-020)。
公司及相關人員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以下簡稱“我局”)出具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5〕8號),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告知書》主要內容
立方數科股份有限公司、汪逸、俞珂白、項良寶、楊威、靳先鳳、郭文娟、任斐、馬茂林、孫鋒、孫劍非:
立方數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方數科)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及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現將我局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及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立方數科等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立方數科通過開展代理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數科及其子公司與多家公司開展代理業務并采用總額法核算。在前述業務中,立方數科及其子公司向下游轉讓合同標的前不擁有對相關商品的控制權。其不參與貨物運輸,不承擔向下游客戶轉讓合同標的的主要責任,不承擔合同標的存貨風險,無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立方數科采用總額法對該部分業務進行核算,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以下簡稱《收入準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數科通過上述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其中,2021年虛增營業收入218,356,861.18元,占當年營業收入的39.10%,虛增營業成本218,356,861.18元,占當年營業成本的47.76%;2022年虛增營業收入38,481,192.23元,占當年營業收入的6.38%,虛增營業成本38,481,192.23元,占當年營業成本的6.74%;2023年虛增營業收入19,571,504.38元,占當年營業收入的10.24%,虛增營業成本19,571,504.38元,占當年營業成本的11.92%。
(二)立方數科通過開展融資性貿易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數科及其子公司與多家公司開展資金融通業務并采用總額法核算。在前述業務中,立方數科及其子公司以提供資金支持、賺取融資利差為目的,與上下游客戶簽訂購銷合同,向供應商先行墊付貨款,給客戶提供一定賬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資金使用費。該部分業務實質為融資性貿易,不符合《收入準則》的規定要求,不應對該部分業務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數科通過上述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其中,2021年虛增營業收入61,369,807.67元,占當年營業收入的10.99%,虛增營業成本58,757,392.91元,占當年營業成本的12.85%;2022年虛增營業收入222,337,531.94元,占當年營業收入的36.84%,虛增營業成本216,453,332.32元,占當年營業成本的37.94%;2023年虛增營業收入26,297,857.29元,占當年營業收入的13.76%,虛增營業成本25,656,442.20元,占當年營業成本的15.63%。
(三)立方數科通過開展虛假貿易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
2022年,立方數科與某公司開展虛假業務并采用總額法核算。前述業務無商業實質,為合同、資金流轉構成閉環的虛假貿易。該部分業務不應確認相應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利潤。2022年,立方數科通過上述業務虛增營業收入51,036,609.29元,占當年營業收入的8.46%,虛增營業成本50,526,218.56元,占當年營業成本的8.86%,虛增利潤總額510,390.73元,占當年利潤總額絕對值的0.33%。
綜上,立方數科通過開展代理業務、融資性貿易、虛假貿易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導致立方數科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21年,虛增營業收入279,726,668.85元,占當年營業收入的50.09%,虛增營業成本277,114,254.09元,占當年營業成本的60.61%;2022年,虛增營業收入311,855,333.46元,占當年營業收入的51.67%,虛增營業成本305,460,743.11元,占當年營業成本的53.54%,虛增利潤總額510,390.73元,占當年利潤總額絕對值的0.33%;2023年,虛增營業收入45,869,361.67元,占當年營業收入的24.00%,虛增營業成本45,227,946.58元,占當年營業成本的27.55%。
上述違法事實,有立方數科公告、合同文件、賬務資料、銀行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立方數科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行為。
依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汪逸時任立方數科董事長,俞珂白時任立方數科董事、總經理,放任公司人員開展代理、融資性貿易和虛假貿易,未勤勉盡責,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中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是對立方數科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項良寶時任立方數科常務副總經理、董秘、財務總監,負責公司財報編制和信息披露,未審慎核查案涉業務的實質,決定對案涉業務使用總額法核算,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中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是對立方數科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楊威時任立方數科副總裁、智能產品事業部總經理,負責軟件、硬件業務銷售,立方數科2021至2023年年報涉嫌虛假記載的業務主要由其牽頭開展,與立方數科2021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存在直接關聯,是立方數科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靳先鳳時任立方數科財務副總監、運營副總監,在2021年至2023年年報中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年度報告中財報的真實、準確、完整,未審慎核查案涉業務的實質,參與決定對案涉業務使用總額法核算,與立方數科2021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存在直接關聯,是立方數科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郭文娟時任立方數科監事,負責母公司報表制作和母子公司報表明細合并,參與決定對案涉業務使用總額法核算,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中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是立方數科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任斐時任立方數科監事,負責制作子公司北京北緯華元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緯華元)、北京東經天元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經天元)的會計單據和報表,對北緯華元、東經天元業務實質未審慎核查,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中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是立方數科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馬茂林時任立方數科副總裁,在2021年12月至2023年底分管營銷業務,參與案涉業務的合同審批并簽批同意,未審慎核查案涉業務的實質,與立方數科2021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存在直接關聯,是立方數科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孫鋒時任立方數科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孫劍非時任立方數科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成員,在公司堅持采用總額法進行核算后,沒有進一步開展實質性核查,未勤勉盡責,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中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是立方數科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擬決定:
一、對立方數科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萬元罰款;
二、對汪逸、俞珂白、項良寶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0萬元罰款;
三、對楊威、靳先鳳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400萬元罰款;
四、對郭文娟、任斐、馬茂林、孫鋒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五、對孫劍非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汪逸時任立方數科董事長,俞珂白時任立方數科董事、總經理,放任公司人員開展代理、融資性貿易和虛假貿易,項良寶時任立方數科常務副總經理、董秘、財務總監,未審慎核查業務性質并決定使用總額法核算,導致公司連續三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和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擬決定:對汪逸、俞珂白、項良寶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我局擬對你們實施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你們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復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采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
請你們在收到本事先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事先告知書回執》(附后,注明對上述權利的意見)傳真至我局指定聯系人,并于當日將回執原件遞交我局,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
1、根據收到的《告知書》認定情況,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起停牌,將于2025年12月2日(星期二)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2、根據《告知書》認定的事實,公司可能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0.5.2條第(六)項規定的“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載明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財務指標連續三年存在虛假記載,前述財務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者負債科目”以及第10.5.2條第(七)項規定的“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載明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立方數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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